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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介服务清单xlsx.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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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介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权 力名称及项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目编码 收费类型 委托 、标准及 主体 依据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是否 涉密等 ) 序号 事项名称 1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权 力名称及项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目编码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 (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 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 制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 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 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 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 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 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 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 公共场所 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公共场所卫 卫生检验 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 生许可 、检测 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 、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 依据。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 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 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 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 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 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公共场所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4.《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具有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 门组织考 核通过的 卫生检验 、检测、 评价等专 业技术能 力 收费类型 委托 、标准及 主体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 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 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 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 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 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 市场调节 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 相对 价 局令第163号)第二条: 人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 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 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 构计量认证。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是否 涉密等 ) 保留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2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权 力名称及项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目编码 收费类型 委托 、标准及 主体 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 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 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 发〔2012〕25号)第二条 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 取得卫生 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 部或者省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 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 级卫生行 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 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政部门颁 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辐射工作 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行政 放射诊疗许 发的《放 市场调节 ,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 场所放射 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相对 射卫生技 可 价 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 防护检测 。 人 术服务资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 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质证书》 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 的检测机 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 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 构 的报警装置。 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 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 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 。 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 料完整。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是否 涉密等 ) 保留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3 年度放射 诊疗设备 防护性能 检测报告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权 力名称及项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目编码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 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 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 作开展情况报告。2.《放射诊疗管理 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 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 放射诊疗许 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 可 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 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 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 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 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收费类型 委托 、标准及 主体 依据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是否 涉密等 ) 保留 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第二十一条:为社 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 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取得检验 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 (CMA) 并取得相 应资质的 放射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12〕24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 市场调节 行政 相对 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 价 人 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 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 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 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 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 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证⑐⑐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4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权 力名称及项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目编码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放 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 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 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 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 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 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 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 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 档案。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 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 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 放射工作 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 放射诊疗许 人员个人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 可 剂量监测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 定执行。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 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 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 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 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 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 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 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 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 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 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收费类型 委托 、标准及 主体 依据 处理意见及理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第二十一条:为社 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 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取得检验 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 (CMA) 并取得相 应资质的 放射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12〕2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 行政 市场调节 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 相对 价 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人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 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 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 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 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 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保留 备注 (是否 涉密等 ) 序号 事项名称 5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权 力名称及项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目编码 收费类型 委托 、标准及 主体 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 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 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 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 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 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 规范》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 经计量认 行政 水质卫生 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 生活饮用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市场调节 证合格的 相对 检测报告 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 卫生许可 管理办法》 价 验证机构 人 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 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 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 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 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申 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下列资料:(七)卫生行政部 门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是否 涉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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