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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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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8 年 12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社 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 192 号),2019 年 12 月 27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 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管职责划转的批复》 (深府函〔2020〕95 号),对保障金的征 收主体、征收标准、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界定。 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规范 我市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我会拟提请市人大对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为税务部门依法实施征管 提供依据。 二、修订内容及原因 (一)根据国家、省等有关文件精神,拟将第三十一条 “委托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修订为“由市税务部门征 收”;因税务部门作为保障金征收主体,不存在工作经费的 问题,因此,拟删除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 府的规定安排经费给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保障金征收工作” 。 (二)因税务部门作为保障金征收主体,不存在工作经 费的问题,因此,拟删除第三十二条“(七)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代征工作经费” 。 (三)关于“责令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 期缴纳的用人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的主体部门,原来是“残 疾人联合会”,其他各级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采用的是“财 政部门”,2021 年 3 月,广东省残联办公室在《残疾人就业 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由征收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同时滞纳金加收比例降低为“万分 之五”。 因此,根据上位法规定,拟将第五十五条“由市残疾人 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向社会公示”修改为“由征收部门 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拟将“逾期不申请复 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市残疾人联合 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 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并将滞纳金加收比例从每日千分之五降低为万 分之五。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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