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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12月7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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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A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 “买卖自负” 的金融市场原则, 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 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 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 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 失全部投资 ;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 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 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 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 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 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 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 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 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 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 :地震、水灾、火灾 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 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 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 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 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如您卖出期权,则需 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 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 “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 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 的损失 :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 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 - 1-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 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 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 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 或委托失败 ;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某些特殊交易方式(如止损止盈、条件下单、程序化交易等) 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 (八)由于您从期货公司官方网站、第三方软件公司的官方网站之外的其他途径下载期货交易客户端, 可能导致您的经济损失 ; (九)由于期货交易客户端使用出现异常,您申请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其他期货交易客户端交易或拨打 期货公司下单电话,在切换过程中,可能引起交易延误或损失。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电话委托下单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 此导致的损失 : (一)由于您的可用资金不足,导致您的交易指令无法申报的情况 ; (二)由于您的账户持仓已达或即将达到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导致您的交易指令无法申报的情况 ; (三)由于您未充分知晓自身账户持仓和委托情况,导致您的交易指令无法申报的情况 ; (四)由于您未充分知晓自身账户套期保值额度,导致您的交易指令无法申报的情况 ; (五)由于您未充分知晓自身账户状态和交易权限,导致您的交易指令无法申报的情况。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 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 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 产品认知能力、 风险控制能力、 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 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合同编号:A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 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合法、有 效。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 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 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且合法、有 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 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 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 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 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认识到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都是不可能或者 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公司或者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处得到 过此类承诺。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 易。客户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私自签署的全权委托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其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客户承 担。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 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 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及期货公司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 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和核实;同时,也可以通过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网站 (www.yhqh.com.cn)查询相关信息。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 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 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 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 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 息。为保护客户账户安全,若密码输错次数超过限制,可能导致账户被锁定。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 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 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 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有关规定。当客户及其授权人员出现符合期货交易 所关于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的情况时,客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 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 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 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 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 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 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 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 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三)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 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 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 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 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四)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 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 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 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 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 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六)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 的,将被限制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 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 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或者2009年9月1日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开立交易编 码,但是客户资料不完整或者关键信息不准确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 情形的账户。 (十七)知晓期货交易过程中动态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资金和持仓的 情况,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动态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交易过程中追加保 证金和强行平仓。如果您未能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又未自行平仓而被期货公司强行 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十八)知晓银河期货公司网站地址,了解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经常 更新的业务信息 客户应当经常性的登录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网站(www.yhqh.com.cn),了解期 货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业务信息。 (十九)知晓期货配资风险以及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期 货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的要求,我公司特向投 资者提示如下风险: 1、配资,是指配资公司以收取高额的资金使用费为目的,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 应的资金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目前期货配资业务,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 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投资者使用,投资者多不享有账户 的最终控制权。 2、您应当知晓,利用配资等融资手段进行期货交易会大幅放大您的交易风 险,同时客户资金存在被侵吞、携款潜逃、违规平仓等风险,您的资金安全隐患加 大。 3、配资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 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 一旦配资出现纠纷,投资者的权益也将难以得到合理保障。 4、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引导客户进行配资交 易。任何银河期货员工如引导您参与配资交易,均属于其个人行为,我司将不承担 任何责任。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 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您参与非法配资活动,我公司有权采取拒绝您的委 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二十)知晓第三方交易软件风险 1、第三方交易软件是指: 所有接入银河期货交易系统的网上交易软件,包含但不限于“快期”、“博易 云”、“文华赢顺”、“极星”等。 2、第三方交易软件特点说明 第三方交易软件可能具有除网上交易系统基本委托下单功能之外的多种其它特 殊功能,包含但不限于:条件单委托、套利(非交易所套利指令)委托、程序化委 托、本地化资金计算及其它特殊委托等功能。上述功能的实现可能应用了例如第三方 - 2- 服务系统或插件;客户计算机本地化计算、处理、存储及触发等技术,在实现了非交 易所标准指令支持的更丰富的客户端功能和操作体验的同时,也增加了误操作、结果 偏差、服务不响应等诸多交易风险。 另外,部分第三方交易软件采用的是有偿使用的方式,客户在使用时需要支付 公司标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银河期货建议客户根据自身的软件操作水平、熟练程度、风险承受能力、交 易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理性而谨慎地申请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切勿因软件的功 能、方便、快捷等因素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 3、第三方交易软件交易风险说明 银河期货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郑重提醒,第三方交易软件存在但不限于下列 风险: (1)可能因公司、您本人、其他合作方或运营商单方或多方的互联网软硬件设 备故障、失灵、人为操作疏忽而造成全部或部分中断、延迟、遗漏,从而产生误导 或造成交易信号传输、资料传输或储存上的错误。 (2)由于您使用的本地终端的软件、硬件、网络等信息系统与银河期货提供的 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会造成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3)由于您缺乏电子化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预设触发条件下单交易 失败、自动化交易失败、交易失误等风险。 (4)由于第三方交易软件是由客户在自身终端设备上使用客户端发起的委托 操作。一方面可能存在因本地终端设备关机、重启、繁忙或网络中断等原因出现 延迟、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甚至出现系统故障,从而使委托出现延迟、中 断、遗漏、无法触发、数据错误等风险;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客户长时间未退出 第三方交易系统,其“条件指令”可能存在于下一交易日继续有效而被触发指 令,因此客户应实时关注“条件指令”设置和触发。 (5)手机端期货交易的数据传输是利用手机网络或无线网络进行的,所以可能 存在因通讯繁忙或被恶意破坏等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丢失或不 完全,进而造成行情或交易出现延迟、停顿、中断的极大可能性,从而会发生您不 能及时、完整接收行情或完成交易的风险。因此,您在使用该类软件时,应及时对 比相关信息查证核实成交情况。 (6)第三方交易软件如果报单出现"正报"(即报单正在途中或回报正在 途)、“撤废”(即撤单不成功)等异常状态,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能无法解决; (7)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批量下单功能时,可能无法实现按照指定的比例下 单; (8)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可能存在遭他人侵入系统篡改或伪造变造资料及本人 期货账户信息及交易结算数据泄露的风险; (9)由于第三方交易软件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行情数据或存在的设计缺陷而 发生不能交易或发出错误交易指令的风险; (10)由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禁止使用第 三方交易软件或由于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产生了不利影 响或存在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期货公司有权随时终止该第三方交易软件的对 接; 上述风险提示未能尽述一切有关第三方交易软件存在的风险,故请您在每次下 单后仔细查看委托是否成功,并在细心研究、熟悉第三方交易软件的各种功能后方 可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本人/单位已知悉并了解第三方交易软件系期货公司和客户以外的第三方 开发提供、客户自主选择使用的交易软件。当第三方交易软件出现故障时,您可以 采用其它方式(如电话委托、更换交易软件等方式)作为应急交易处理,但该过程 可能会导致您暂时性的无法交易,或可能因市场变化给您带来损失; (12)本人/单位同意自行承担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的所有风险及因该等风险可 能造成的任何损害,以及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本人/单位同意,期货公司 对提供的第三方交易软件的安全、无误及不中断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 任。期货公司不就其数据的、操作的准确性作出保证,并不就该软件出现及造成 的数据之任何错误或遗漏承担责任(包括任何第三者责任)。 4、第三方交易软件条件单功能使用风险说明 (1)第三方交易软件所提供的“条件单委托交易”功能是一种相对复杂的交 易辅助工具,客户在实际使用前应仔细阅读理解其操作说明及相关使用帮助,并谨 慎操作。期货公司不推荐使用“条件单委托交易”功能进行期货交易。 (2)“条件单委托交易”功能可能因服务器时间异常、网络延迟、软件故 障、客户账户资金不足、客户密码错误、交易所限制和规则变动等原因造成条件单 未按客户需求触发、触发异常等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须由客户自行承 担。 (二十一)知晓使用非主用交易系统风险 1、非主用交易系统是指除银河期货上期技术综合交易平台(CTP)主用系统以 外的交易系统,也被称为次用交易系统、快速交易系统等。 2、客户应当知晓,非主用交易系统上客户资金采用手工出入金方式同步,存在 CTP主用系统出入金无法及时同步的风险。 3、客户应当知晓,非主用交易系统可能存在无法交易所有期货交易所品种的风 险,同时也存在交易权限、手续费、持仓、资金等与CTP主用系统不一致的风险。 4、客户应当知晓,当您使用非CTP系列的非主用交易系统时,您在CTP主用系 统拥有平仓、撤单和查询权限;当您使用CTP系列的非主用交易系统时,您在CTP主 用系统仅拥有查询、出入金权限,无任何委托权限。 5、客户应当知晓,当非主用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客户需联系期货公司 切换交易权限或进行电话报单等应急处理,由此可能存在导致您不能及时、完整地 完成交易的风险。 (二十二)知晓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风险与义务 1、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是指通过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口或者其他信息技术 手段,接入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处于交易信息系统下级的各类期货公司不具有管理 权限的交易系统或终端。 2、客户应当知晓,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接入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时,可能 存在软件、网络异常等原因造成客户交易数据异常、延迟以及无法执行下单指定的 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须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应当熟悉及了解所使用的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功能、使用方式、使用风 险等相关信息,知晓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可能存在软件功能设计缺陷从而导致交易系 统异常,或由于客户未及时升级软件版本导致使用异常等情况,由此引起的风险或 损失须由客户自行承担。银河期货不推荐客户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 4、客户应当知晓当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异常时的应急处理方式,您 可以前往银河期货官网(www.yhqh.com.cn)下载对应客户端进行应急操作;您也 可以拨打银河期货客服电话(400-886-7799)进行应急电话报单处置。 5、客户应当知晓,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可能因监管部门要求、未满足监管部门及 期货公司要求以及影响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等原因被暂停或禁止接入期货公 司,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须由客户自行承担; 6、客户应当知晓,当您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时,您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也不得为其他违规接入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同时,您有义务配合接受 监管部门、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延伸检查、调查、报告等工作。 7、客户应当知晓,当您在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发现外部接入信 息系统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况时,您应当立即停止使 用,并主动向期货公司报告。 (二十三)知晓期货委托理财风险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投资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 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为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现特向您提示期货委托理财的风险如下: 1、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 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并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参与期货交易和从事期货委 托理财。对于从事期货交易或委托理财业务可能导致您的财产损失风险应有清醒认 识,慎重对待委托理财中的高额回报承诺。 2、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前,应对以下事项认真审查,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士 出具意见: ①受托方的信誉、资质和能力; ②期货委托理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法律规章的规 定,是否存在欺诈性条款,尤其应关注损失或收益的界定、是否存在资金被转移的 风险等。 3、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经常了解期货账户的权益变化、了解受托方的交易过程以及该过程是否符合 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 ②期货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您有义务配 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规范要求及监管措施; ③不得选择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作为您的受托方; ④如果您对期货交易账户的任何情况出现疑问,请立即与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400 886 7799。 (二十四)知晓特殊对冲及行权指令申请相关流程 客户应当知晓,交易所提供客户的特殊对冲或行权指令申请,需要通过期货公 司依交易所规定的特殊传送方式处理,并需要较长的作业时间,由于交易所时间限 制,不排除申请失败的可能性。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利益,如您有相关需求,请于收 盘前尽早提交申请或在客户端提交申请。 (二十五)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 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 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 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 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 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 议的权利。 (二十六)知晓手续费标准、保证金水平的有关规定 如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申报及交割等费率进行调整,期货公 司将对客户相应做出调增、调减、预收、冻结手续费等措施,并按照《期货经纪合 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进行告知。 如遇由于持仓量变化、临近交割月、出现涨跌停板、国家法定长假等各种期 货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情况,期货公司将相应调整客户的保证金水平,并按照 《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进行告知。 (二十七)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 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 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属 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 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 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 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八)知晓反商业贿赂的廉洁风险防控要求 1、反商业贿赂:客户与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任意一方(含其员工、关联方、 代理人等)不得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另一方及 其员工和员工的家庭成员行贿或输送不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现金、有价 证券、支付凭证、物品及就业机会等),不得给予另一方及其员工和员工家庭 成员不合适的商业礼仪或馈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贵重物品、高价值文化礼 品、旅游、考察、高规格接待等),任意一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授权或允 许从事任何可能造成其自身及其关联方违反任何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行为。 2、如果客户与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任意一方违反上一款关于反商业贿赂的廉洁承 诺条款,另一方(即守约方)将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双方期货经纪合同关系(包括但 不限于终止双方签署的期货经合同及其附件等),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而给 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合同编号:A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正文 甲方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同开户申请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 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 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 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 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且合法、有效。乙 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 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 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 期权合约交易。乙方不得采取伪造证明材料、虚假填报等手段规 避或误导甲方对乙方的适当性评估,如经检查发现乙方存在前述 行为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 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开户后,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回访工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证件或者资 料发生变更,或者超过有效期,乙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 方提供有效的证件或资料(法人客户证件资料需加盖公章)。乙 方没有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 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权限; 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 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 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配合甲方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或是乙方账户涉及可疑交易的,甲方有权按照 法律法规及甲方业务规则等要求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拒绝受理为乙方业务办理、限制关闭乙方权限,限制乙 方账户功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二节终止合同解除账户等。 甲方根据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 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 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 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 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 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 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全权委托, 是指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乙方不 得要求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乙 方若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操作,属甲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 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 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 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应当在 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 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 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 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 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 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 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及/或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可提资金; 可提资金=客户权益-交易保证金-质押金-当日平仓盈利-当 日浮动盈利-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的具体金额由甲方制定,并有权进行调整。甲方 调整结算准备金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结算准备金公告或者通知 为准。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 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 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设定的保证金比例,同时甲方有权根 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 - 3- 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 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 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 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乙方同意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在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过程中 可以查询、使用乙方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 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乙方可委托本合同中列明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相关指 令,其对甲方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本人,或者本合同中列明的,经乙方 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调拨资金指令。 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资金调拨人的,如没有在备注中特 别注明须数名资金调拨人共同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则视同其中 任意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资金调拨人的,需书面通知甲方 并经甲方按书面程序确认后方能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等方式 下达。 书面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及/ 或盖章)。 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 资金调拨人签字(及/或盖章)后传真至甲方。乙方同意甲方留 存的乙方传真指令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乙方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进行资金调拨,乙方应与甲方或银 行另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可提资 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和合约约定等,以认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 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可委托本合同中列明的指令下达人下达相关 指令,其对甲方下达的任何交易指令和交割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接受客户本人或者本合同中列明的,经乙方 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和交割指令。 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指令下达人的,如没有在备注中特 别注明须数名指令下达人共同下达交易指令的,则视同其中任意 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的,需书面通知甲方 并经甲方按书面程序确认后方能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 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 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 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 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自 行操作下达交易指令。凡是使用乙方的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 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交易。乙方网上交易的初始交易密码 及初始资金密码均约定为乙方(自然人客户为客户本人身份证, 机构客户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件的后六位数字。 乙方须在首次登陆后更改其初始密码,再入资进行网上交 易;建议乙方在以后经常性、不定期地变更交易及资金密码。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 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 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 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 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 方式下单。 第三十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须按照甲方关 于电话委托的业务规则进行,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 乙方下达的指令。 乙方通过甲方客服热线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对客户进 行身份认证,审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号、客户姓名或指令 下达人姓名、客户或指令下达人的身份证号、来电号码、资金情 况、持仓情况等,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 指令。乙方通过甲方客服热线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仅可委托期 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的基本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 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及/或系统记录作 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 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 (及/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 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 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 达的指令,乙方对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由于乙方管理不 善等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更改密码时因操作 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因通讯线路故障或电脑系统故障等甲方不 可预知因素导致乙方无法进行正常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 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品种、 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 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 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 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 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 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 合同编号:A 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 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 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五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 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 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 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 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 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 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 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 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 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 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 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 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 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手续费、追加保证金通知 和强平通知等事项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 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 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 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等文件。交易结算报 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甲方履 行了对乙方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 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 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均在合 同附件《银河期货开户文本签署表》中记录。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 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第四十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 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 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 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 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 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单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中国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则提供两种方式:逐笔对冲和逐日 盯市。 第四十二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 通知方式外,甲方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 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单独调整保证 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录音电话通知; (二)传真通知; (三)手机短信通知; (四)网上交易系统通知; (五)报盘行情系统确认; (六)邮寄通知。 乙方同意,按照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以及手机短信通知 的通知方式中,均以乙方在《投资者开户申请表》预留的电话号 码作为合法有效的通讯联络号码,乙方保证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 有效、畅通。如乙方须对预留电话号码进行更改,必须及时以书面 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乙方同意,只要甲方 通过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本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 式向乙方发送了交易结算单以及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甲方履行 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收到 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银河期货网站(www.yhqh. com.cn)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 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四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 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 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 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 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 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 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 人或其授权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 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 书面异议。 第四十六条 乙方或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 算单确认人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 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 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 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 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 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 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 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 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 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 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 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 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 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 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 以配合。 因本条第二款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 - 4- 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 条第二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 法解决。 第四十九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 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 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 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 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及时追加 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以确保其保证金能够维持自身持仓头寸。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 交易风险。 第五十一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和期权交易的风 险。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 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 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 = 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应当注意不同期 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二条 交易收市后,经结算乙方的风险率≥100%时, 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 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前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否则, 甲方有权随时(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对乙方 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100%,乙 方应承担由此产生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对乙方的交易 进行实时动态结算风险率控制(实时动态结算,即以当时的市场 成交价格假定为结算价对乙方账户进行的虚拟结算),如乙方风 险率≥100%时,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节约定的通过网上 交易系统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如果乙方未立即 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使账户风险率<100%,甲方有权随时 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未平仓合约执行强制平仓,直至乙方账户风险 率<100%(实时动态结算),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 方承担。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的方式是指:交易过程中,甲方根据 乙方未平仓合约的最新价对其期货账户权益和可用资金进行实时 动态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实时发送至乙方的交易系统中,乙方有 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的权益和可用资金的变化情况,及时查询 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甲乙双方约定,一旦交易系统显示乙方账户可用资金小于 零,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及时追加 资金或采取减仓措施使账户可用资金大于等于零。乙方对追加保 证金通知有异议的,应于交易系统显示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向甲方 提出异议,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 并且对追加保证金通知中的全部内容表示认可。 乙方承诺在所有持有未平仓合约的交易日内,始终处于对期 货账户资金的监控状态。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接收资金状态变 化的最新数据,造成乙方延误或未能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数量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前五个交易日仍不符合持仓 规定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 不合规持仓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全部损失 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 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 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六条 乙方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或提取的,充抵或 提取业务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甲方的业务规则执行。乙方在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或提取业务时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甲 方的业务规则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申请或采取终止充抵协 议,并取消充抵额度、冻结乙方资金、冻结乙方有价证券、强行 平仓及限制乙方开仓等相应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 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 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八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 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且不违背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 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 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九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 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 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 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 事后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当通过当日交易结算报告进行 查询。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 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 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妨碍他人正常交易、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 响甲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 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 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性文件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三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 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 割。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 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 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的持仓数量要求提前 处置自己的持仓,特别是在乙方所持合约不活跃的情况下。如乙 方持有的持仓合约数量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后期限前五个交 易日仍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数 量和要求对其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 果由乙方承担。 合同编号:A 第六十四条 乙方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 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 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 行。乙方交割违约导致甲方被期货交易所处罚或遭受损失的,乙 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乙方须确定 相应文件或证明合法、有效,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 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 所批准的为准。 第六十七条 若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 权所需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 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 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 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未成交平仓单等原因 导致的所有行权结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若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或卖方,依照规定行权或履行行权义务后,若 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 仓的后果。 第六十八条 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收市前,乙方未主动提出行权 申请或放弃行权申请的,由甲方代为发出行权申请,甲、乙双方 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前提条件:该期权合约为交易所批 准上市交易的期权实值合约; 2、行权申报的触发条件:乙方账户有足额行权可用资金。 3、行权申报的期权数量:以乙方账户可行权资金计算可行 权数量,甲方视乙方资金自动放弃资金不足部分对应持仓的行权 权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行权申报的具体方式及时间要求:甲方于当日收市后, 通过甲方系统代为发出行权申报;当日日终结算后,行权结果由 乙方自行查询结算单获悉,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5、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发出行权申报的,乙方应当 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行权交收义务。 6、其他期权持仓自动放弃。 第六十九条 行权通知、履约及违约处理办法及本合同未尽事 宜,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乙方违约 导致甲方被期货交易所处罚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七十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 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 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 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 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 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各项监管规章及甲方的业务规 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 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四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 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 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 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七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交割或质押手 续费。甲乙双方约定,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甲方网站(www. yhqh.com.cn)最新公示的手续费标准执行,乙方参与交易即视 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经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定手续费 收取标准。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有权单方确定或调整手续费收取标 准,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甲方网站(www.yhqh.com.cn)最新 公示的手续费标准执行。乙方对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有异议 的,经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定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乙 方参与新品种交易或交割的,视为同意甲方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若因政策改变等原因引发市场定价方式变化时,甲方有权对向 乙方收取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如乙方有异议,应书面通知甲方, 并经甲方确认后,双方可另行协定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六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 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 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若乙方开户 后两年内未入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账户全部或部分权 限、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无需通知乙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 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 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 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后下一日生效。 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七十九条 除本条款上一条款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 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 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八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 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 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天按照乙 方已在甲方处预留或验证的信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通知乙方: - 5- (一) 寄送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通知(以此种方式通知 的,在投递后【48】小时后即视为送达); (二) 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以此种方式通知的,在邮件发出 后视为送达); (三) 发送短信或微信通知(以此种方式通知的,在短信/ 微信发出后视为送达); (四) 电话通知。 如甲方以上述多种方式进行通知的,应以最先送达的时间为准。 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 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并对乙方账户进行销户处理,终止 甲乙双方经纪合同。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 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乙方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由甲方另外挂账,转为对乙方的债 务,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归还,归还时不计利息。 第八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 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 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 执行质押物对乙方期货账户进行清算,同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 系,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其期货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 额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合同第一节第三条的有关承诺; 2、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正常交易,严重损害甲方合法 权益、严重影响甲方正常交易秩序;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 所的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劝阻无效的。 (二)乙方死亡、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单 位终止等;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保全或者账户资 金被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八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 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 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 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 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行情分析、资 讯报告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信息均来源于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 料,但甲方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构成对所述特定资产的 买卖意见。对乙方依据或者使用该类信息服务作出决策或决定所 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 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 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 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 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 以及第三方交易软件的程序错误、服务中断、数据错误或遗漏 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 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的,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甲乙双方协商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十五节 其他 第九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 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及 关系人身份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或身份信息资料不规范的,应当 及时更新在甲方留存的身份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新的,甲方有权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金、限制登录权限等账户权限限制措 施。乙方及关系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 效期的,乙方及关系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 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本条款所指关系人为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开 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拔人、结算单确认人)以及自然 人客户留存的本人以外的授权办理业务人员。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 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 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 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 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的分支机构(包括甲方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以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明确规定并在此明示:甲方的分支 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或利用分支机构的各类印章或业务介绍信对外 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或作出有 关某种经济权益的承诺或保证。乙方若与甲方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或工作人员违反甲方规定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 经营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承诺或保证,甲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 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直接责任者个人与乙方自行承担,乙 方已明确知悉上述特别约定并确认与甲方无涉,不应向甲方主张 任何权利。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银 河期货投资者开户申请表》、《银河期货开户文本签署表》及甲 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合同编号:A 银河期货开户文本签署表 银河期货投资者开户申请表 !"#$!%&'()*+"#$!,-./ 0 '*+1234567/ 0 '8#9:/ 0 '*+;<=>/ 0 '()*+?@A"#B !"#$%&'()*+#$,-./ / ?@/ 4AB/ C./D$EFGHIJ$EKLMNOPQRSCNTUVW,-XYZ[\]^S_`ab$!cd$E0efghiKLS 01/ 4Óc/4†‡///////////////////////// |» 4Ö×|/4†‡/////////// |»=>/ ÔÕ/ àá/ / / )Þ=ß////./ |»ØÙÚ/ Üâ¹ã/ / TÛÜÝ/ )Þ=ß////./ ¹ä˜å/ ////////æ////////ç////////Þ///////////////////////////////////////////////////////////¹Bè>ß//////////é꼜˜ë/ |»˜å/ ////////æ////////ç////////Þ///////////////////////////////////////////////////////////¹Bè>ß//////////// ìÈíî+/ 4&+4†‡//////////////// jk,-lm$EF *+nopqrst *+nopq}t wòóô+õDE+|»ÔÕ/ / \]|=/ / / |»ØÙÚ/ Ð!"/ ‚‚ƒ„t ‡ˆ*+12ct ‚‰Š‰t ‹ŒçŽ*+12ct ‚„‚èt ‡ˆŒê‘’‹“t ”‰Š‰t •*+12ct ‚‚‚ƒt / ¡¢Ft ¤¥t ¦§t ¨©ª«t '*+1234567/t ¬!$!­ „ ¦t ®¨tt®©t '8#9:/t ¬!$!­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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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 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 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2.仅为非居 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承诺书 一、杜绝非法期货活动承诺书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秩序,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 (二)账户由本人/本单位使用,不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三)不将账户用于非法期货活动;非法期货活动是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规定的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 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若本人/本单位 a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落实实名制要求,促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的 规范化,现向您揭示实际控制关系相关内容: 以下情况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情况: (一)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的 50% 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 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一致;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账户 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对他人账户的 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 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请您根据上述内容如实对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关承诺: 1、本人/本机构知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关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 规则及要求,合法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 处理措施。 2、本人/本机构承诺若符合交易所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将会在签 署经纪合同后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信息,完 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若开户时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但未来实际控制关系发生 变化时,也将及时履行申报等相关义务。 3、本人/本机构承诺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 知晓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接 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经审慎评估,本人/本机构与其他机构或个人 □不存在/□存在实际控制 关系。 三、程序化交易承诺书 程序化交易是指由计算机按照事先设定的具有行情分析、风险管理等功 能的交易模型,自动下达交易信号或者报单指令的交易方式。 请您根据上述内容如实对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关承诺: (一)本人/本机构知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有关规则及要 求,合法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二)本人/本机构承诺若符合交易所的程序化交易认定标准,将及时告知 期货公司完成程序化交易关系报备。若开户时不存在程序化交易,但未来发生程 序化交易发之前,也将及时履行申报等相关义务。 (三)本人/本机构承诺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 完全知晓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经审慎评估,本人/本机构与其他机构或个人 □不存在/□存在程序化交 易。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 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市) (市)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机构加盖公章: 机构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签名: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市) (市) (市) (市)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 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日 说明: 机构加盖公章: 机构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 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 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 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 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规则及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相 关 信 息 请 参 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 存 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 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 算; (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 收入来 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 计算;B.近 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 且由存款机 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 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 策的机构,机 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 金等以投资、再投 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 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 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 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 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 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 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4.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 贸 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 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 产 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进 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实施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 判断 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 人的税收 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 具有税收居民 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 公司、合伙企业、 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1)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 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 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 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 机构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 联机 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 位 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 7- 日 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 券市 备注: 上述声明文件均参考 OECD 声明样表制定,并结合我国业务实际进行了简 化处理,仅选取了必填内容。此附件表格为参考表格,金融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 行修改完善,制定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声明文件,或者与本机构其他业务文件进 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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