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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小麦期货合约和相关业务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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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小麦期货合约和相关业务细则的通知 郑商发[2012]13 号 各会员单位: 硬白小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期货合约的修 改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相关业务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合约修改后,硬白小麦改为普通小麦。硬白小麦期货合约 目前已挂盘到 WT211 合约,新的普通小麦期货合约于 WT201 合 约结束后推出,首个挂牌合约为 PM301,新修改的制度自 PM301 合约执行。 强麦期货合约目前已挂盘到 WS305 合约,自 WS201 合约结 束后,暂停新合约挂牌,待 WS207 合约结束后,开始挂盘新修 改的强麦合约,即自 QM307 合约开始执行新的强麦合约和新修 改的细则。 新旧合约和细则修改说明稿见交易所网站: www.czce.com.cn 上市品种-强麦、普麦-品种介绍栏目。 请会员单位转告广大投资者。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普通小麦期货合约 1 2.郑州商品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3.小麦期货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修改条文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2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普通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普通小麦 交易单位 50 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 元/吨 每日价格波动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 限制 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最低交易保证 合约价值的 5% 金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 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0 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交割品级 仓单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2 个交易日 车船板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 20 日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小 麦 》( 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物理指标等符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要求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交割计价点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PM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3 附件 2: 郑州商品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优质强筋小麦 交易单位 50 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 元/吨 每日价格波动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 限制 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最低交易保证 合约价值的 5% 金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 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0 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2 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稳定时间、 湿面筋等指标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 细则》规定要求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QM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4 附件 3: 小麦期货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修改条文 2011 年 10 月 17 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说明: 1.因本细则普麦自 PM301 合约执行,并与硬麦(WT)合约同时运行;优质强 筋小麦 QM307 挂盘后与现行优质强筋小麦(WS)合约同时运行,郑商所将在 2013 年 1 月后,即待硬麦WT合约全部结束交割后将新的普麦细则编入已有细则;将 在 2013 年 7 月后,即待强麦 WS 合约全部结束交割后将新的强麦 QM 细则编入已 有细则。在此期间如有新品种上市使得条文序号变化,依次调整。 2.原文没有列出的,其条文、章节序号依次变化。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改内容 第一章 第二条 总则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 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使用非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日期。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第五条 普通小麦 交割单位:50吨。 第六条 普通小麦(以下简称普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 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08)的 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变粒≤2.0%。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 (一)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 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标准仓单出 5 库时,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 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 0.5%的,不补量。车船板交货时水分≤12.5%的, 足量交货;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 不补量。 (二)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 扣量(出 库补量)1%;不足 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三)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 库扣量(出库补量)1.0%。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七条 普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第二节 优质强筋小麦 第八条 交割单位:50吨。 第九条 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 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08)的 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霉变粒≤2.0%,300s≤降落数值≤550s;内在品 质指标稳定时间≥8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 (一)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6分钟、湿面筋≥28%、拉伸面积(135min) ≥75cm2时的,贴水80元/吨;稳定时间≥12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 2 ≥90cm 的,升水20元/吨。 (二)强麦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 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时, 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 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三)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 扣量(出 库补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四)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 库扣量(出库补量)1.0%。 降落数值、湿面筋、稳定时间、拉伸面积指标检验规定见附件一。 6 第十条 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 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三十条 普麦交割分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普麦)交割和车船板交割(以 下简称车船板普麦)两种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 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车船板 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责任。 交割计价点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具体地点由交易所公告。 第三十一条 各品种交割基准价如下: 普麦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指定交割计价点 或指定交割仓库买方的车船(汽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 。 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 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计价点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 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 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交割流程 普麦、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 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普麦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棉花期货交割申请时, 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棉花仓单信息;卖方提出普麦车船板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 7 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 存放地点等。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棉花或普 麦仓单,或选择普麦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 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第三十五条 普麦、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普麦、一号棉合约不再进行交易。上午闭市后, 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 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下午 1 时 30 分之前,普麦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应提出交割申请,提 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一号棉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交割的仓单信息,未主动 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 1 时 30 分公布卖方所有棉花有效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 买方挑选卖方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普麦卖方未提出车船 板交割申请及未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仓单交割对待。 (三)下午 1 时 30 分到 2 时 30 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信息或车船 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卖方提出的、但未被买方选中的车船板 交割申请,仍然按照车船板交割方式进行配对。 (四)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 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 对日)。 第三十六条 普麦、一号棉之外品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 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的交易时 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 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 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 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 8 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三)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 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 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配对日)。 第三十七条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 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释放。 第三十八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九条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 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 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 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 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 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 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 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二)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 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 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 按本细则第四、六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普麦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9时之前, 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 易所账户。 (二)买卖双方自通知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 协商,办理交收。车船板交割具体事宜见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 (三)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1、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卖方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 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买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 进行资金划转。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交易所释放收取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 9 增值税发票流转参照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2、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收取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买卖双 方终止交割。 第四十二条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 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五章 车船板交割 第四十三条 车船板交割时,卖方货物存放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核定载重20吨以上货车能够顺畅通行; (二)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 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 (三)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300吨/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自通知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 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普通小麦车 船板交割协议书》。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通过会员在会 员服务系统中提交《普通小麦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在下午3 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约,按照本办法第九 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买方可以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交割计价点交割,卖方不得 拒绝。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 议的,买方可在《普通小麦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 割,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交货。 在交割计价点交货的,买卖双方应及时与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联系, 安排交割事宜。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货物运达交割计价点,并承担交收 过程中的中转费。 第四十六条 货物发运前,买方应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予以配合。验 收无误后,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 第四十七条 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 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计量方式验重,买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发运完毕后,双方 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 。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费用由买方 支付。 10 第四十八条 一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停止交接货物,并与对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含检验费、质检人员差旅费等),交易所组织指定质检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质 检机构、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验重、验质,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复检结 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未按约定的发运时间、发运速度交接货物,造成延误 的,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 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经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 金额=∑[2(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货商品数量]。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第五十条 在最后交货日之前交割完毕的,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确认进 行划款。在最后交货日仍没有交割完毕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卖方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发货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 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待最终交割完毕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划款。 (二)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 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 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交易所 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给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 以协商另行交收,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违约处理。 第六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五十二条 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 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交割日(不含该日) 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 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 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普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 13%;白糖、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 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 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11 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应在交货完毕后7个交易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 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交付的,参考上款规定处理。 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确认。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 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 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五十五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 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 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 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 换。 第五十六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 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 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 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 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 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 12 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 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 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 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 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 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 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交割费用 第五十九条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 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 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 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用 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仓单普麦交割时,自指定交割仓库装至车船板之前的其他一切费用(不含 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车船板普麦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 船板之前的其他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 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 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第六十一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 交易所公告。 13 仓单普麦、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 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仓单普麦及车船板普麦出库检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 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 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六十二条 普麦及强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 行计价。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 准时,另行公告。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交割违约处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或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车船板卖方交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割质量规定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十五条 普麦交割(含仓单和车船板)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 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六十六条 计算普麦之外品种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 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 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 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 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六十七条 普麦之外品种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 9 时 30 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 10 时 30 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 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六十八条 普麦之外品种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 14 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 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普麦之外品种卖方交割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 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 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 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七十条 普麦之外品种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 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 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 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 失和费用。 第七十一条 普麦之外品种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 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附件 1:降落数值、湿面筋、稳定时间、拉伸面积指标检验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统的制粉设备制备检验用小麦粉,出粉率应控制在 60%-70%,灰分值应不大于 0.65%(以干基计) 。制成的小麦粉充分混匀后直接 进行粉质检验和拉伸检验。 降落数值检验按 GB/T 10361 规定进行。 湿面筋检验按 GB/T 14608 中手工洗法进行。 稳定时间检验按 GB/T 14614 规定进行。 拉伸面积检验按 GB/T 14615 规定进行。 15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三章 交割预报 第十六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仓单普通小麦(以下简称仓单普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 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为40天。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第二十五条 仓单普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强麦不同品 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六条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 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 检机构检验。 仓单普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 卸车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入库过程中发现不 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强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 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 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标准仓单有效期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仓单普麦、强麦: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库 第一节 小麦出库 第六十九条 仓单普麦、强麦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水分除外)造成短少 的,交割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 开具之日前(含当日)普麦、强麦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 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16 第七十条 强麦出库时,客户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入库时或交易 所指定的质检机构按入库时规定的检验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 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 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1.5%,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 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 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 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 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负担。 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第八十条 入库复检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 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 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八十一条 白糖、PTA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仓单普麦、强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 指定;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普通小麦(以下简称普麦) 、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 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5%。 第六条 …… 一般月份普麦、强麦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 5%。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 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17 交割月前一个月 品种 上旬 中旬 下旬 普麦 5% 10% 15% 强麦 5% 15% 25% 第八条 交割月份普麦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其余品种的期货合约 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 十 八条 早籼稻期 货合约 每日 涨跌 停 板 幅 度为前 一交 易日 结 算价 的±3%;普麦、强麦、菜籽油、一号棉、白糖和 PTA 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 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 持仓的最大数量。 交易所对普麦、强麦期货合约采用限制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 户投机持仓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 准。 当普麦、强麦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大于等于 10 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 该合约持仓量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 25%;小于 10 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 持仓不受限制。 第三十条 …… 一般月份普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 2000 手(含跨期套利 持仓) 。 一般月份强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 1000 手(含跨期套利 持仓)。 …… 第三十一条 …… 18 交割月前一个月普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 600 手(含跨 期套利持仓) 。 交割月前一个月强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 300 手(含跨 期套利持仓) 。 ……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普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 200 手 ,交割月份强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 (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限仓为 0) 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 100 手(含跨期套利持仓) (自然人客户限仓为 0) 。 自进入交割月起,普麦、强麦以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 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 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上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适用于普麦、强麦以外的其他 品种。 第四十条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普麦、强麦: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 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其他品种: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 仓。 第四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开市 后至 10 时 15 分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 (二)、 (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 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 (五)、 (六)项情形的, 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9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 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 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 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 证金大的会员。 (三)普麦、强麦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 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其他品种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 第(二)项的,按照先强平客户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客户超仓的, 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多个会员超仓的,按照会员超仓量由 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所按会员超 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并对客户按持仓由大到 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 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 (五)、 (六)项的,强行 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 (二) 、 (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四、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普麦和强麦套期保值实行与甲醇相同的管理办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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