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 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 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 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 法》)。现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则依据、制定原则和主要内 容等说明如下。 一、规则依据 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 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具体规范关于 深市股票期权的风险管理业务。 二、制定原则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深市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中的基本业 务规则,其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沪市股票期权业务已平稳运行 4 年,风控制度成熟有效,并已被 投资者广泛熟知。深市借鉴沪市风险控制经验,在保证金、持仓限额、 1 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取消交易、结算担保金和风险警示等制度 上与沪市基本一致。 (二)严控风险原则 风险控制是股票期权业务中一项关键、核心的内容。股票期权风 控制度设计遵循“底线思维、审慎严格”的基本理念,结合我国资本 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特征的风控措施,以 确保股票期权业务平稳运行。 (三)协同性原则 股票期权业务的交易、结算分别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组织实施, 因此《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在风险控制工作 上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界定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标准、协同程 序。 三、主要内容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共 9 章 93 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 为“保证金制度”,第三章为“持仓限额制度”,第四章为“大户持 仓报告制度”,第五章为“强行平仓制度”,第六章为“取消交易制 度”,第七章为“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八章为“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章为“附则”。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七项风险控制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深交所对开仓保证金实施前端控制,中国结算于每日日终对维持 保证金进行计算和收取。同时,为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组合策略、 证券保证金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持仓限额制度 深交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一是对单合约品种权利仓、总持仓和 2 单日买入开仓设置限额。二是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权利 金总金额进行限制。三是对同一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认购 期权总量进行限制。 (三)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当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持仓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深交所要求时, 应当向深交所报告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 (四)强行平仓制度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 平仓的,中国结算有权实施强行平仓。投资者或期权经营机构持仓数 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且未及时平仓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 强行平仓。此外,深交所、中国结算可视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实施强行 平仓,并向市场公告。 (五)取消交易制度 因合约标的市场或者期权合约市场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 术故障以及重大差错,导致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深交所可按 程序实施取消交易。 (六)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参与人按照中国结算规定交纳结算担保金,作为用于应对结 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七)风险警示制度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或者相关市场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等情形时,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可采取风险警示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