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杭州市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办法及第一轮实施办法.doc
杭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各相关单位、组织: 为了加强提高社会主体履行科普责任的自觉性,调动社 会各方参与科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市民科学素质水 平不断提升,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杭州市科学 技术普及条例》, 现拟定《杭州市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一轮科普社会责任评 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 12 月 24 日 16 时前及时和我们联系。 联系人:陆女士 85061160 余先生 85061067 邮箱: hzskxkpb@163.com 附件 1:杭州市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2:重点行业科普社会责任评估标准 附件 3:区域性重点评估对象科普社会责任评估标准 附件 4: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一轮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实施 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5:《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相关规定 杭州市科协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 附件 1 杭州市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提高社会主体履行科普责任的自觉性,调动社 会各方参与科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市民科学素质水平不 断提升,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社会责任评估,是指对在杭州地区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履行科普责任、科普要素能力及其工 作成效进行测度,从而促进被评估对象提升科普工作管理水平和 效果的系列评估活动。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组织,对其履行社会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通过网站、 本地新闻媒体、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市级履行社会科普责任评估社会公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始 定期开展。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和行业 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中小学校、学前教育 机构、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科技场馆、科技活动中心和科 普教育基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医疗机 2 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 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等公共场所和商场、商品交易市 场、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管理单位为行业性重点评估对象。 乡镇、街道为区域性重点评估对象。 第四条 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过程中严格执行评价标 准,做到过程公开、方法科学、结果公正。结果公布前要征求当 地人大常委会法律部门意见,并报当地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本市科普社会责任评估结果按照 A、B、C、D 进行分类。 (一)A 类,表示该社会法人履行科普社会责任工作扎 实,成效显著; (二)B 类,表示该社会法人能够履行科普社会责任, 无不良信息; (三)C 类,表示该社会法人履行科普社会责任不力, 但没有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四)D 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严重失责行为,造成严重社 会不良影响。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履行科普社会责任 A 类的社会法人,可 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相关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二)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三)优先推荐上一级科普先进单位、“讲理想比贡献” 先进单位、科普益民(惠农)先进单位等; 3 (四)申报科普工作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或加大财政扶 持力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履行科普社会责任 C 类的社会法人 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列为科普和全民科学素质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 象; (二)撤销其科普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域的荣誉称号, 禁止参与科普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域评优评先; (三)五年内不安排科普工作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履行科普社会责任 D 类的社会法人 除采取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 戒性措施: (一)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开其不良行为; (二)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移交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九条 发现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直 接对其评定为履行科普社会责任 D 类的社会法人: (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其他手段宣传邪教以及宿命论、神 创论、末世论等愚昧迷信之说; 4 (二)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内容,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并以此骗 取财物; (三)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意 见作为科普知识向社会传播和推广,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 设施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挪用科普经费(科普基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科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履行科普社会责任不力行 为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修复申请。评估机构认为社会法人已经 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修复。 社会法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责行为或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影 响的,不允许修复。 第十一条 社会法人对发布的评估公告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发布公告的科协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并 提供有关材料。科协组织受理社会法人异议申请后,在 30 日内 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法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区、县(市)科协结合本办法,研究制定本辖区实 施细则,并报市科协备案。 5 第十三条 各级科协组织要建立履行科普社会责任投诉举报制 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 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责行为,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杭州市科协负责解 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6 附件 2 重点行业科普社会责任评估标准 机构单位 指标内容 满足的 指标数 类别 (1)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普工作 (2)有科普工作经费或经费保障 (3)有科普工作制度(或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达到 11 A类 项以上 (4)有科普专家队伍,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5)有科普志愿者组织,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6)参与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科普活动 (7)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和社科普及周期间组织开展主 题科普活动。 企业、协 会 (8)举办员工技能培训、竞赛和科普讲座活动 (9)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科普宣传 (10)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 达到 6 项-10 项 B类 达不到 5项 C类 达到 10 项以上 A类 达到 6 项-9 项 B类 (11)能够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科普视频和科普公益广告 (12)对主要业务(产品)在网站或微信上有专门科普专栏 (13)科普设施向社会开放 (14)在公共场所设置科普宣传栏橱窗,定期更新内容 (15)建有科普图书室、科普活动中心 (16)承接科普项目完成良好,资金管理规范 (1)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普工作 (2)有科普工作经费或经费保障 工会、共 青团、妇 联等社会 团体 (3)有科普工作制度(或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有科普志愿者组织,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5)有科普专家队伍,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6)在网站或微信上有专门科普专栏 (7)举办员工科学素质提升活动 (8)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科普宣传 7 (9)能够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科普视频和科普公益广告 (10)参与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科普活动 (11)在城市社区和农村通过讲座、画廊等开展科普知识的宣传 活动 (12)开展具有团体本身特色的科普知识活动 达不到 5项 C类 达到 7 项以上 A类 达到 4 项-6 项 B类 (9)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科普讲座、科技主题知识竞赛和科技小 技能培训 达不到 3项 (10)开展生理心理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 全避险等活动 C类 (13)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 (14)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开展科普咨询、服 务和信息发布活动 (15)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和科普知 识小竞赛,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活动 (1)设立科普教育的组织机构 (2)在网站中有科普教育栏目或微信公众号有科普类活动新闻 (3)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中科普专题栏;有电子显示屏的,播 放科普视频和科普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 (4)科学与技术教育纳入相关学科教学之中 学前教育 (5)与学科教学结合开展研究性课程探究实践 机构、职 (6)指导学生参与科普话题的科技小报、黑板报及专刊编写 业培训机 (7)组织教师参与科普读物或视频编写制作 构 (8)学生科技社团活动丰富 (1)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普工作 (2)有科普工作经费或经费保障 (3)有科普工作制度(或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有科普志愿者组织,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达到 11 项以上 A类 达到 6 项-10 项 B类 达不到 5项 C类 (5)参与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科普活动 新闻出版、 (6)及时宣传社会热点科学问题和重大科学事件 广播影视、 (7)结合特定纪念日进行科普宣传 文化等机 构和团体 (8)建有员工科普图书室、科普活动中心 (9)举办员工科学素质提升活动 (10)能够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科普视频和科普公益广告 (11)在网站或微信上有专门科普专栏 (12)设有科普专栏或播出(刊登)科普公益广告 (13)支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 8 (14)科普设施向社会开放 (15)承接科普项目完成良好,资金规范 (16)开展特色的科普活动 (1)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普工作 (2)有科普工作经费或经费保障 (3)有科普工作制度(或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达到 11 项以上 A类 达到 6 项-10 项 B类 达不到 5项 C类 达到 11 项以上 A类 达到 6 项-10 项 B类 达不到 5项 C类 (4)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开展科普讲座、服务 (5)有科普志愿者组织,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6)参与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科普活动 (7)举办员工科学素质提升活动 高等院校、 (8)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科普宣传活动 科学研究 和技术开 (9)结合特定纪念日进行综合性、大型科普活动 发机构 (10)在公共场所设置科普宣传栏橱窗,定期更新内容 (11)建有科普图书室、科普活动中心 (12)科普设施向社会开放 (13)能够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科普视频和科普公益广告 (14)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科普图书、科普期刊、科 普音像制品等 (15)建有科普教育基地 (16)支持科技社团活动 (1)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普工作 (2)有科普工作经费或经费保障 (3)有科普工作制度(或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有科普专家队伍,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5)有科普志愿者组织,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科技场馆、 (6)参与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科普活动 科技活动 (7)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科普活动。 中心和科 普教育基 (8)举办员工技能培训、竞赛和科普讲座活动 地 (9)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科普宣传 (10)在网站或微信上有专门科普专栏 (11)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科普视频和科普公益广告 (12)开展综合性、大型科普活动 (13)在公共场所设置科普宣传栏橱窗,定期更新内容 (14)开展和社区、学校等结对活动 9 (15)科研设施向社会开放 (16)承接科普项目完成良好,资金管理规范 (1)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普工作 医疗机构、 (2)有科普工作经费或经费保障 达到 11 计划生育 (3)有科普工作制度(或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项以上 服务机构、 (4)有科普专家队伍,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动植物园、 自然保区 (5)有科普志愿者组织,并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等公共场 (6)参与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科普活动 所、公园、 6 项-10 机场、车 (7)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期间组织开展主题科普活动。 项 站、码头、 (8)举办员工技能培训、竞赛和科普讲座活动 地铁、商 (9)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科普视频和科普公益广告 场、商品 交易市场、 (10)在网站或微信上有专门科普专栏 网络交易 (11)在公共场所设置科普宣传栏橱窗,定期更新内容 平台等等 (12)建有职工科普图书室、科普活动中心 达不到 公共场所 5项 的经营管 (13)承接科普项目完成良好,资金管理规范 理单位 (14)结合特定纪念日进行科普宣传 (15)结合自身条件和特点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10 A类 B类 C类 附件 3: 区域性重点评估对象科普社会责任评估标准 指标 工 作 要 求 名称 分值 1、积极鼓励辖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创建科 普教育基地,并免费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 5 服务 2、建有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的科普活动中心 5 能力 3、有 100 人以上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日常活动。 5 强 5 4、科普画廊内容每月更新。 5、根据乡镇区域特色建有 1 个以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并经常开展活动。根据街道区域特色建有科普大学教学点, 5 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工作 1、60%以上的辖区单位建有相关领导小组,落实专项经 力度 费,有计划、有实施、有总结。 大 实施 效果 好 2、辖区单位内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受众面达 60%以上。 1、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和社科普及周期间组织开 展主题科普活动。 2、辖区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成效显著,居民基 本具有防邪反邪意识和能力。 3、全年科学素质工作和科普活动在社会上有较大反响。 20 20 10 10 5 工作 1、深入开展科普文化进万家活动。 5 有创 2、开设科普微信、网上科普交流平台、开展科普微视频 新 进楼宇进社区及公共场所活动 5 注:总分达到 90 分(含)以上为 A 类;总分 60 分以下为 C 类;其余 B 类。 11 附件 4 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一轮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提高社会主体履行科普责任的自觉性,调动社会各 方参与科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市民科学素质水平不断提 升,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和《杭州市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办法》,开展杭州市第一轮科普社 会责任评估。具体如下: 一、主要对象 市、县(市、区)新闻、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 二、主要依据 (一)《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 协会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其 履行社会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评估结 果。”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 作。综合类报纸、期刊、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传 播科学技术动态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台应当播出一定比例的 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 三、评估内容 市、县(市、区) 新闻、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组织、企 业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履行科普社会责任情况。 12 杭州市第一轮科普社会责任评估,对上述机构和组织、企业履行 科普责任、科普要素能力及其及工作成效进行测度,从而促进被 评估对象提升科普工作管理水平和效果的系列评估活动。 四、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二级科协共同组织,分级实施。主要组织和 单位: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华数数字电 视传媒集团。县(市、区) 新闻、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组织、 企业由各县(市、区)科协确定并报杭州市科协备案。 分级实施:在相关组织和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市、县(市、 区)二级科协分别对本级相关组织和单位开展评估,评估可以委 托第三方进行。杭州市科协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 分级公布:结果公布征求当地人大常委会法律部门意见,并 报科普和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 布评估结果。 五、进度安排 2016 年 12 月部门征求意见、宣传发动。 2017 年 1 至 3 月组织自查。 2017 年 4-5 月,分级组织评估,市科协对县(市、区) 评估 情况进行抽查。 2017 年 9 日全国科普日杭州市第 31 届科普宣传周期间向社 会公布评估情况。 13 附件 5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 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组织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 球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 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学技术、教育、 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社区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 乐等需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要求, 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科普宣传栏等向村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 方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开展农 业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科 普讲座、技能培训等科普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企业应当 开展与其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面向消费者普及产品应用知 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设施,宣传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知识。 14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 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 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推广综合性学习课程,组织开展 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普及相关生 理心理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避险等知识。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科学启蒙教育。职业培训机构 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自然科 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面向公众开展科普 活动,鼓励本单位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参与社会科普活动。有条件 的,还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 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参与和支持科 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场馆、科技活动中心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当 通过展览、讲座和互动参与等形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公众 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 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传 播科学技术动态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台应当播出一定比例的 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 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 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 15 剧院等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医疗保 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好科普宣传。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 展有关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针对人员密集、流动的特点,宣传安全健康等科学知识。 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以 消费者为对象开展商品科学使用、真伪鉴别等与商品销售有关的 科普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 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其 履行社会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