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pdf
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 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 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 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 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 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 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三四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 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 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 业务必须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一般规定 第四五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 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签发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 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充抵等,鸡蛋标准仓单不 允许转让和充抵。 第七条 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 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 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 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 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 转让、充抵、注销等仓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 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 第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 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 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 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 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 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 第九条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都可以注册仓库标准仓 单。 第九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 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应当由会员到向交 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办理交 割预报申请后的 3 个交易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 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应当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 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得用于交割。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 交割预报。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各品 种交割预报定金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豆粕、玉 米淀粉按 10 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 焦煤、鸡蛋按 30 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铁矿石按 20 元/ 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胶合板按照 0.2 元/张向交易所交纳 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交割预报有效期为 30 个自然日天。在有效期内按照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 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照实 际到货量予以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 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交割预报定金予以 返还。 第十三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 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以外品 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 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 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的交割预报的货主 在入库前 3 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 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 品入库。 入库过程中,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五三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凭指定交割 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黄大豆 2 号品种因为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 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 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四 货主如未按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的,必 须应当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应当倒运到交 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 由货主承担。 第十五条 入库商品应当经过质量、数量或者重量的检验、检重 或者检测,具体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入库过程 中,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的,指定交割 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入库商品质量、数量或者重量检验、验收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 在与会员或者客户结清有关费用后,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 仓单注册申请。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 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 玉米淀粉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 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 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胶合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验收为准。 第十八条 除胶合板以外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 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 验报告报交易所。 胶合板的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 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十九条 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 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 200 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 验费为 3 元/吨。 豆油、棕榈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豆油、棕榈油检验费为 3 元/吨。 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 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进行 组批,每批 3000 张,超过 3000 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 3000 张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条 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 超过 45(含 45)个自然日。 胶合板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60 (含 60)个自然日。 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90(含 90)个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鸡蛋标准仓单的最早申请注册日为交割月的首个交 易日,仓单注册日距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不应超过 2 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对检验合格的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会员或客 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豆粕、 豆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 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入库胶合板质量检验后,应出具商品检 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给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 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 入库胶合板的厂家、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入库胶 合板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胶合板检 验合格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 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备案章、仓库经办人签章、 会员章,同时注明申请注册日期和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 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标准仓单自交易 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七条 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 胶合板、玉米淀粉可以注册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厂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七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可 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 请表》。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 仓单注册手续。 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厂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 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厂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 保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 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备案章、厂库经办人签章、会员章, 同时注明申请注册日期和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九条 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 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 以注册。 第三十一九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 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支付保证担保方 式所担保的数额。 第三二十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注册 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 第五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二十三二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 易所有关品种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二十五四条 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必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 转让申请,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 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 废。未通过交易所批准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 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五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 第三二十六五条 仓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仓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 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二十七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应当通过会 员办理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 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三二十九七条 会员到交易所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 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 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 并向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发送提货通知。 第四十条 豆油、豆粕、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 玉米淀粉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 3 个自然日前,凭《提货通知单》 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棕榈油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 5 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 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四二十一八条 货主提货时,须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 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 时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对于鸡蛋以外的品种,货主应当在《提货通知单》 开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对于鸡蛋品种, 货主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 3 个交易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 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 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二十三九条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间内提货,逾期未 提货的,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 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 应当按照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照第三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办理。 鸡蛋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不允许再次生成标准仓单。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注销,各品 种标准仓单注销期限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 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 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豆粕、胶合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 3、7、11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焦炭、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 3 月份最后一个工 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 3 个工作日 内注销。 鸡蛋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 1 个交易日内应当 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玉米淀粉标准仓单在每年的 3、7、11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 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七章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三十六一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 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三十七二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应当通过会 员办理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 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四三十九三条 会员到交易所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 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 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 并向会员和厂库发送提货通知。 第五十条 除胶合板品种以外的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 (不含开具日)的 4 内开始发货。 胶合板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 7 日内 开始发货。 第五三十一四条 货主提货时,须应当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 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时与厂库结 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五三十三六条 ……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 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胶合板、玉米淀粉样品 保留至发货日后的 30 个自然日,将棕榈油、焦煤、铁矿石样品保留 至发货日后的 15 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对于焦煤品种,厂库应当根据货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货服务,并与 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 鸡蛋出库不进行抽样留样,货主对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应在发货 日当天提出,并向交易所书面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交易所按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三十四七条 交易所应当确定并公布厂库的日发货速度。厂 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 24 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 数量。 交易所可以调整厂库的日发货速度,并应当予以公布。厂库的日 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三十五八条 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 库的日发货速度时的,厂库应当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 发货。 第五三十六九条 厂库应当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 量,以备交易所核查。 第五四十七条 厂库和货主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 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五四十八一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 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照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 厂库支付滞纳金。 …… 第五四十九二条 对于鸡蛋、胶合板以外的品种,货主应当在《大 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提货期限内《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 的 4 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提货通知 单》开具日后的 4 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 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 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 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应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 提货期限内《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 3 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 3 日后(不含当日) 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 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 担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但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商品质量 的责任。 对于胶合板品种,货主应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 的提货期限内《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 7 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 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 7 个自然日后 (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22 个自然日 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 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 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 第六四十三条 对于鸡蛋、胶合板以外的品种,货主在标准仓单 注销《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后(不 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 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标准仓单注销《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 的 3 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 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不 含注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 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不再按 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对于胶合板品种,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 (不含注销日)的 22 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 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不 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 第六四十一四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 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 第六四十二五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六四 十一四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 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 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第六四十三六条 当厂库发生第六四十一四条、第六四十二五条 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 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 第六四十四七条 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 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第六四十五八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 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 当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四十六九条 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核对检重量 或者检测数量、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 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 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 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 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对于胶合板期货,有饰面加工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 果货主提出饰面要求,厂库有义务在其加工能力范围内提供符合要求 的饰面胶合板,加工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 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 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五十八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 易所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注销,各 品种标准仓单注销期限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日期同仓库标准仓单。 第八六章 争议与处理 第七五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时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的,由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 承担责任。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时不符合期货交割质量 标准的,由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 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 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 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七五十一三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当到库监收监发。货 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 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 油、焦炭、胶合板、玉米淀粉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对鸡蛋质量有异议 的,应当在发货日当天提出,并向交易所书面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 标,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第七五十二四条 ……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玉米、线型 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 争议时,可以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标准仓单 注销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 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 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当货主就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 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可以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交易所提出争议检验申请。由交易所指定争议检验机构,争议 检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 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七五十三五条 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玉米、豆粕、豆油、 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 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 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 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 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入库时 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 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 仓库负担。 ;聚氯乙烯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卖 方承诺交割品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 200 元/吨范围内向买 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卖方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 家应当予以配合。 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争议检验 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承 担。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争议检验 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卖方承诺交割品牌的, 除买方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 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提货方 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 2 元/吨的标准向提货方支 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买方赔偿所有损失。生产厂家 向买方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卖方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七五十四六条 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 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发生交割 纠纷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 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 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 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