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Svenˊ衣冠禽獸10 页 326 KB 访问 752.97下载文档
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当前文档共10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桂师院党发〔201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桂师院党发〔2012〕73 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广 西 师 范 学 院 2012 年 11 月 19 日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2 年 11 月 20 日印发 (共印 16 份) 1 附件 广西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和实现信 访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学校稳定, 根据 2005 年 5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以及《教 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教育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办厅〔2007〕5 号),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内部信访工作及相关 的校外来信来访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与学 校有关的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 校务信箱以及各单位网络交互平台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 度应当由学校及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校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信访工作者是指学校各单位负责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 及其负责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 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 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 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和 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1 第五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 息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事业发展营造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事项所 属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题与进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 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 访工作的责任人,要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 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单位要健全信访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 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通报。 第八条 信访人可向学校及各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后 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及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要求和批评; (三)对学校及各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 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校及各单位或本校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 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投诉及控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 长,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纪委办(监察 室)、工会、人事处、学工部(处)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组员。 2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 室主任任主任,信访工作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牵头协调全校信访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一名领导 分管信访工作;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受理来信来 访,做好信访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校的信访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 方针政策; (二)负责向全校和社会公布学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 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 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负责宣传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布信访 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它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四)受理来自校内外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倾听其意 见、建议和要求; (五)受理上级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事宜; (六)协助校领导做好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七)定期综合研究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 及有关单位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向有关单位批转、交办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负责 督促、检查,促使问题得到答复或解决。 (九)加强与学校纪检及各职能部门、工会等联系,齐抓 共管地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者履行下列职责: 3 (一)受理来自校内外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倾听其意 见、建议和要求; (二)受理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 (三)对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凡是能办理的,必须 及时办理。需要报校领导批阅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送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 (四)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应当建立登记、转办、催办、 回复、检查、存档等各项制度,对署名信件和来访提出的问题,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者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 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 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 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不得 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办法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办法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 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向学校领导走访,须提前与学 校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联系。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4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 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 走访的信访问题要由本人直接提出,有特殊原因 方可委托他人代提。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监 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扰乱学校的工作秩 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学校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 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 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在 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 接待场所;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各单位收到的信 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处理;收到 的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及时呈报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 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 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 访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 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 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 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5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病症状的, 应当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可通知学校保卫处将其带离 接待场所,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 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 作。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拟办、 批示、调查、催办、答复、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和各单位在收到信访事 项的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决定受理;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学校 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校 信访工作办公室;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学校信访工作 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学 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 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 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 30 6 日内请求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复查。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 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复查意见,复查 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日。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 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应对信访人 做好疏导、说服工作。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对收到来访信件进行拆 封、阅信、登记,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及时处理。 (一)反映的问题、建议属于学校某一职能部门管属的事 项,批转对口的职能部门阅处; (二)反映的问题、建议属于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 属的,需要几个单位协调处理的,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 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或明确由一个主负责单位牵头、其他 相关单位配合处理; (三)反映有关学校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建议, 多次反映未决的难点问题,几个单位难以协调处理的问题等, 送有关校领导阅示或交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学校信 访工作办公室将校领导的批示意见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讨论 意见及时转达有关单位; (四)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调查处理; (五)对于公益性问题的回答,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可酌 情将处理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开答复。 7 第三十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 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 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学校提 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就以下事项向学校 党委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 被投诉较多的单位;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 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 事故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 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 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8 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 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 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访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 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