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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经纪合同20221014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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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 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及衍生 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 敬请垂询。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人: 1 目 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 · · · · · · · · 03 客户须知·································· · · · · · · · · · · · · · · · 07 期货经纪合同 ······························· · · · · · · · · · · 11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11 第二节 委托······························· · · · · · · · · · 12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 · · · · · · 12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 · · · 13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 · 13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 · · · · · · · · 14 第七节 风险控制····························· · · · · · · · · · · 16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 · · · · · · 17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 · · · · · 18 第十节 费用······························· · · · · · · · · · · · · 18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 · · · · · 18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 · · · 19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 · · · · · · · · 19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 · · · · · · · · 19 第十五节 其他······························ · · · · · · · · · · · 19 附件一 术语定义 ····························· · · 21 2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 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说明书只 扼要陈述期货交易的风险,并未完全披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事 项。您必须完全理解合约性质(及合约关系)以及您所面临的风险后,方能进行期货 交易。您应当充分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交割与执行 期权(行权)规则以及相关风险,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 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 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 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 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 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 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 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 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 足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 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 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 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 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场所交易 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 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交易场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 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场所有权根 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 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 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 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公司可能存在经营、管理风险,导致业务或财产 状况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破产、被查封等情况,可能会对您产生不利影响。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场所或 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 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 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期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场 所交易规则、《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规则和约定,否则,可能会影响到您的交 易、出入金等权限。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 4 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 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 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场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 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 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 易场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 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 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 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 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 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 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 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 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 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交易指令或下达交易指令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5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七、您需明确获知并充分了解:您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均会被认为 系您本人发出并真实有效,无论该指令系您手动发出,还是通过交易系统设定的满 足自动交易触发条件后自动发出。 十八、您需明确获知并充分了解:由于交易场所行情发布机制的特点,在交易 场所发布的部分行情信息中,可能并不记录您的实际成交价格。 十九、您需明确获知并充分了解:居间人不是我公司员工,而是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主体。您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任何约定或协议仅对您和该居间人产生法律效 力,均不牵涉第三方。我公司居间人公示网站(https://www.gjqh.com.cn)。 二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 的明确解释。 二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 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 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 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场所 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抄写或电子签名方式确认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6 年 月 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 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客户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给他人从事期货交易。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 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场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 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 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 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 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如果 客户违反本条规定,私下委托本公司工作人员全权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切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 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 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 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 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 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 (www.cfmmc.com 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 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 7 失。 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不将密码告诉他人(包括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以免密码外泄,资产 得不到安全保障。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向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报 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 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 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场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 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 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 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 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四)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交易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 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尽职调查、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8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场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评估 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 货交易结果。客户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告知期货公司并配合期货公司进行重新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匹配相应产品或服务,否则期货公司有权拒绝客户开新仓或出入金等指令,并有权进一步 关闭客户的交易权限。 (十六)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 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 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 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十七)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 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止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 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 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八)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接受交易场所 监管及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十九)基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特征,客户必须加强交易进程中的风险管理。期货公司按合同约定实 施的强行平仓等措施也是帮助客户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十)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经纪合同的中间服务的自然人或者 法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居间人提供相应的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或受托关系 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如果客户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 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间人不得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或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期货公司名义为 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以期货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 份开展期货业务;不得使用印有期货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期货公司或客户与对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或任何其他协议。 居间人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2、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 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客户发出容易使 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4、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 资业绩,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险的承诺,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5、为客户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9 6、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十一)客户应该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并决定自身是否适合参与期货交易。对于从事期货交易可能 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应有清醒认识。 (二十二)由于非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第三方保证金存管机构、通讯 系统或链路故障等银期业务故障,可能造成客户因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而发生穿仓和亏损,客户必须承担 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十三)客户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进行非法期货活动,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 货活动。 (二十四)期货公司投诉渠道:联系电话:400-682-1188 电子邮箱:tousu@gjqh.com.cn,投诉处理程 序详见(https://www.gjqh.com.cn)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抄写或电子签名方式确认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10 年 月 日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 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乙方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给他人从事期货交易,并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营机构的工 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或者合同订立后发生以上情形未能及时告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产 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场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 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 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乙方符合交易场所关于期权做市商规定并且需要申请做市商资格的,应当通过甲方向交易场 所申请,并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管。乙方取得做市商资格的,需要遵守交易场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规则。期 权做市商客户应当关注并持续符合交易场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挂单时间、 下单量、价差及持仓限制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或出金等指令,并有权进 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否 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资料变更或相关监管要求变更时,甲方与乙方沟通的记录文件(电话录音、短信等能证 明相关通知义务或沟通过程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 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因乙方不配合甲方履行反洗钱尽职调查相关义务,不配合提供或虚假提供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职业、收入、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等信息,或乙方相关信息变更未能及时履行告知、申 明义务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无法有效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或对乙方交易行为存疑 的,甲方有权限制或关闭乙方账户部分或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乙方开新仓或出金等指令。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或网站尽可能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场所规则、甲方业务 11 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信息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若乙方未能查询到上述 文件资料,乙方应当向甲方询问或索取。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 详细解释。 第九条 乙方的程序化交易按交易场所规定需要报备,如果乙方的程序化交易影响到甲方正常业务进 行,则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交易直到影响消失,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交易场所新上市期货品种、期权的,如乙方已根据监管规则取得相应交易权限,且根据监管 规则规定乙方符合新上市期货品种、期权投资者要求的,甲方为乙方自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 第二节 委 托 第十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 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场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乙 方交易指令部分或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 为甲方工作人员和介绍乙方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无论该居间人是否在甲方登记)。代理人在乙方授权 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 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五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机 构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场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特别约定:乙方如未通过甲方直接到银行办理增加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可以默认该增加或变 更的账户为乙方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乙方的入金应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为 准,乙方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 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场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场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12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品种特点,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 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乙方应每 日关注甲方在甲方官网发布的保证金及涨跌幅交易提示公告。 交易提示公告网站(https://www.gjqh.com.cn)。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视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状况、资金信誉等情况,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 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和出金。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和出金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有 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 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监管要求,可无需单独通知乙方向监管部门报送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基 本信息、联系电话、交易情况等。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必要和合理的业务开展需要及为履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义务或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包括第三方服务商和其他第三方依法依规共享或分享乙方账户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场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 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场 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 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 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交易需电话交易密码) 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确认后设定电话交易 密码。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账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 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双方就强平事项电话沟通时,乙方提出超出强平处理范围外的其他交易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超量平仓、处理与需强平合约无关的其他合约持仓等),应按照本条要求的电话方式 下达交易指令,否则甲方不予执行。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 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明确、具体、全面,并由乙方或 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 更改初始密码(电话报单密码除外),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 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13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 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 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价格、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 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全面,是 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规则以及本合同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 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 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场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 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 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 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进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 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 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 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 等通知事项。 双方同意一旦甲方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比例通知等文件发送到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双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结算后风险状况向乙方发 送就假设性场景的处置方案或处理方法,应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就该情景下的处置方式进行了通知。在本合 同履行期间,如果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或通知事项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或通知事项的内 容或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均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存档记录为准。 乙方一旦登录查询系统,而且未在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就本人或本单位账户的有关 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比例通知等文件的确认。 如乙方未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而延误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乙方自行承担。 由于盘中市场价格瞬息万变,为确保甲方能够实时履行盘中强平通知义务,在乙方有持仓的情况下, 甲方通过为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客户端、短信、电话等任一方式及时提示乙方的盘中相关风险,乙方应实 时关注。 14 第三十五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 或 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 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如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密码过于简单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乙方的信息泄露,由此造成的损 失及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以中国期货 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调整的实际期限为准);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 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可能不同,甲方着重提 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甲方结算系统默认发送“逐日盯市”格式的文本格式交易 结算单;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可按“盈亏计算方式”选择下载“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EXCEL 格 式的交易结算单。 当两者出现实质不一致时,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逐日盯市的结算报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 甲方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采用甲方提供的 期货交易客户端作为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 强行平仓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有关反洗钱所涉事项的通知或监管决定以及公司公告等文件: (一)乙方同意,电子邮件、录音电话、短信等辅助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同意,甲方给乙方的追加保证金通知随每日交易结算单一并发出,乙方收到或查询每日交 易结算单,即视为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甲方官方网站(https://www.gjqh.com.cn)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方式 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乙方确认,甲方只要采用以上任意一种方式通知或 公告,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甲方所有通知、通告或提示均为甲方业务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应主动查询并遵守。 第四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纸质或电子方式)通知对方,并 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变更应该及时办理联系方式变更 手续,否则,甲方有权限制或关闭乙方账户部分或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乙方交易或出入金等,甲 方已按原有联系方式通知的即代表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按照本节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同意不以甲方未通知到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 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 分钟向甲方提出, 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 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 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 资金存取的确认。 15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 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 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场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场 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 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场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场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 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 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 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 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 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 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权益、可用资金和风险率等 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以确保其保证金能够维持持 仓头寸。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 甲方以乙方期货账户内的交易所风险率和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甲乙双方 约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交易所风险率=根据交易场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风险率=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场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九条 对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始至交易场所收盘为止(以下简称:交易时段)的风险控制和交易 结束后的风险控制,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 (一)交易时段中,乙方交易所风险率≥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追保、自行减仓或强行平仓 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交易所风险率<100%。 (二)每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场所的结算结果对乙方进行当日结算。当乙方的风险率≥ 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按结算 账单上追保金额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或按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入金或自行减仓。否则,甲方有权在下一交易 日交易时段中按结算账单上需追保金额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 0。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预结算。当乙方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交易所风险率≥100%,且交易所追保金 额≥100000 元人民币,在当日交易时段中预结算结果显示乙方交易所风险率≥100%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乙 16 方后,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预结算交易所风险率<100%。 第五十条 因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和最后交易日未能平仓的情况,具有高风险,乙方应遵守交易场所 关于限仓的规定,乙方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持仓或者开仓,应保证在最后一 节交易时段内平仓或持仓数量符合交易规则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在该交易日最后一节交易时段内不经乙 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限仓标准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但出现以下 情况的,甲方有权及时强行平仓: (一)乙方持仓品种流动性明显下降,可能导致乙方平仓不能成交的; (二)乙方持仓品种触及停板的; (三)其他可能导致无法平仓的情形。 期货交易场所限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禁止持仓进入交割月或持仓进入交割月需调整成相应 整数倍、最后交易日、持仓限额等。 第五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 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 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当甲方依法规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强平时机符合约定,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 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非最佳、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乙方同意,甲方在强平处置时,对出现因乙方已提交委托的报单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执行强平措施的情形,甲方有权撤销乙方部分或全部委托报单,以保证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九条所 约定的方式进行强平,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强平无法顺利执行或过量平仓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 生的后果。 本条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业的执业标准,甲方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 度执行强行平仓。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场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四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 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认为: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或采取强平措施而未 能成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或强行平仓后乙方保证金不足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账户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项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追补,乙方应该承担由此给甲 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向甲方支付利息以及因诉讼发生 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第五十六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涉嫌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17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场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开展尽职调查、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的; (七)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涉嫌利用期货业务进行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异常情形的; (八)应政府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场所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 第五十九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场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场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 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场所关于实物交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场所 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实物交割所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依照相关交易场所规则和税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六十二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有关平仓、行权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 权。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三条 若乙方作为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需准备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 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虚值期权行权时还应能弥补虚值额),并通过甲方向交易场所提出行权申请,甲 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场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 方资金不足或持仓超限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作为期权卖方,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 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四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场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 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 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场所规则 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场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其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 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 损承担责任。 甲方提供的行情和成交信息,均为甲方或交易软件供应商提供方等第三方按照交易场所提供的数据转 发的信息,甲方及第三方不对上述数据承担准确性和及时性责任。乙方不得以行情和成交信息不准确或不 18 及时为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但甲方可以向乙方详细解释说明交易场所发布行情和成交信息 的形成机制和原理,帮助乙方知晓和理解。 第六十七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 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 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 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七十一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申报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 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或交易场所手续费调整的,甲方应当及时在甲方公司网站将收取标准予以公告,乙方自 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或已参与该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二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电子或纸质签署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资金汇入甲方 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乙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乙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 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期货交易场所规则发生变化, 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 客户交易端或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通知或公告载明生效日起生效, 不另行签订纸质或电子文件变更或补充协议。 除本条第一项载明的情况外,甲方还有权根据甲方内控管理需求变更本合同,甲方按上述方式通知乙 方合同变更,乙方不同意变更内容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 不再开仓交易,且在平仓所持有的期货或期权仓位后,不再通过甲方作为经纪商开展期货交易。同时,甲 方有权根据乙方选择关闭乙方开仓权限;若乙方继续选择甲方作为经纪商从事期货交易,应视为同意甲方 对本合同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 场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乙方。 19 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 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过 平仓或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的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一)乙方被认定为期货、证券市场禁入者; (二)乙方未能以真实身份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或乙方未能提供真实开户证明文件的; (三)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乙方作为法人发生经营期倒闭、停业、歇业、清算、注销、吊销法人资格、未进行或未通过相 关部门年检的; (五)乙方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正常交易,严重影响甲方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乙方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七)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诉讼保全、冻结或者划扣; (八)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 上述第(三)项的,乙方的合法继承人须持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前往甲方办理书面销户及账户清算相关 事宜。 乙方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十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 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一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 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二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场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 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 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 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 可以提请当地证券期货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八十六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 20 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七条 合同所称“期货交易场所”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期 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八十八条 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 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 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过程中,若甲方推出电子签名方式, 使用电子合同,乙方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合同方式。若乙方同意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则 应按甲方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若乙方不同意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则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甲方有权对可以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服务种类作出限制。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甲方指定的网 络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或签署文件,视为乙方本人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书,与在纸质合同及文书上手写签名或 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 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 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甲方的分支机构(包括甲方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分支机构)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明确规定并在此明示:甲方的 分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或利用分支机构的各类印章或业务介绍信对外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 合经营等经济合同或做出有关某种经济权益的承诺或保证。乙方若与甲方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 反甲方规定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承诺或保证,甲方均不承担任何 经济及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直接责任者个人与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明知上述特别约定并确认与 甲方无涉,不应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可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对期货经纪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意见,针对乙方的建议或 意见,除甲方向乙方书面回复以外,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向乙方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回复均不最终代表甲方, 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乙方需知悉,甲方及其员工、关联方等不得出于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签订及履行本合 同的过程中,向乙方及其关联方、代理人等提供或承诺任何非法利益,无论是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如通 过家庭成员)、以货币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不允许。 在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任一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授权或允许从事任何可能造成双方或其关联 方违反任何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关联方或其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联的第三方存在任何营私舞弊、违反廉洁从业 的行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投诉举报渠道如下: 联系电话:400-682-1188 ;电子邮箱:tousu@gjqh.com.cn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术语定义》(附件一)及甲乙双方在期货 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21 甲方: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22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术语定义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 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 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 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 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场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场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 场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 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 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 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场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 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 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期权合约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 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 值期权。 平值期权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 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 价格。 23 15.期权到期日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权利金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 权利。 17.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 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场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 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盘 中交易时,由于期货合约价格实时变化导致期货合约价值实时变动产生的浮动损益中:浮动亏损计入当日 盘中交易可用资金;浮动盈利按照相关监管要求不计入当日盘中交易可用资金。 19.日盘指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 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 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 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行权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 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 行使权利。 放弃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行权价格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25.预结算是指甲方根据盘中实时结算价对乙方持仓风险率进行当日无负债试算。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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