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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示范安办2021年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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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宛示范安委办〔2021〕7 号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 》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学习宣传贯彻 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十一)》 ),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 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 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为做好《刑法修 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以下 要求,请遵照执行。 - 1 -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安排部署 各级政府各单位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清《刑法修正 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内容修订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刑 法修正案(十一)》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按照各自职责,迅 速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展开学习宣传。要充分利用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报纸、横幅标语、 宣传车等多种媒介手段,开展全方位宣传告知,在全市掀起学 习宣传《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热潮。 二、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学习重点 要突出学习重点,逐字逐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对比条文 字句修改前后变化,明确各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 件和刑事处罚。要把《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的学习同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的培训结合起来, 纳入安全生产培训的整体框架,统筹考虑,全面推进。要将学 习和研究结合起来,结合安全工作实际,研究、界定《刑法修 正案(十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强化 现有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与刑法的衔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效果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体现了“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 - 2 - 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目标、学 习方式、学习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各级 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全员知法遵法守法。 附件:1.《刑法修正案(十一) 》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及解读 2.宣传标语(参考)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1 月 27 日 - 3 -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 年 12 月 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共计四十八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 4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 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 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解读: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有现 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与本条第二款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 的。 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 的。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 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 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 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修改,还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 - 5 - 险组织作业”违法行为,看似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还是 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 因此,奉劝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 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有严重违法行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 将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另外,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第三款内容: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 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该款涉及对安全评价的 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行为。 - 6 - 附件 2 宣传标语(参考) 漠视法律就是漠视生命 敬畏法律 预防在先 违法蛮干 刑事追责 事故不难防 重在守规章 严禁违章作业 确保生产安全 隐患等于事故 违法追究刑责 你对违章讲人情 事故对你不留情 安全生产无小事 隐患未除也涉刑 重大隐患不上心 《刑法》追责等着您 主体责任自觉落实 隐患整改事不宜迟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遵制是幸福的保障 违章是灾祸的开端 群策群力科学防治 戒骄戒躁杜绝事故 拒不整改重大隐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漠视重大事故隐患 法院喊你品偿牢饭 安全隐患漠视不改 刑事追责概莫例外 安全生产责无旁贷 发现隐患尽早整改 强令违章冒险已入刑 生产安全事关你我他 - 7 - 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 隐患险于明火 智者用教训避免事故 防范胜于救灾 拜菩萨靠幸运不如求己 责任重于泰山 学刑法尽责任方保无忧 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8 - 2021 年 1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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