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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11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B份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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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 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不承诺 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二、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 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三、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 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 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 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 本理财产品《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 (以下简 称“本《产品说明书》”、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 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 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五、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 保证承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 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 相关风险。 六、 平安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完全理解 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定购买与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七、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 信息。 1 / 33 八、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 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平安理财决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 《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平安理财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 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 (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 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 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平安理 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平安理财将按照 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将按照相 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之 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人或 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 相关信息,平安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 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 平安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十一、 2 / 33 一、 产品要素 本理财产品为定期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充分了解并 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产品名称 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 产品”、“理财产品”、“产品” 产品代码 【XZYWDGS0122411】 产品管理人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 产品销售名称 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 B,适用于 B 份额。 产品销售代码 B 份额:【XZYWDGS122411B】 产品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 银保监会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详见“三、产品管理人、 销售服务机构 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 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 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 产品登记编码: 【Z7003322000107】,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 息登记系统编码 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产品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定期开放式,投资者可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 运作方式 认(申)购或者赎回本理财产品。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 产品风险评级 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 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 范围,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目标客户 平安理财建议:二级(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 、 “成长型” 、“平衡型” 、 “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3 / 33 1.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 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 本理财产品份额类别:B 份额。本理财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 为本理财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类别,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项下相关 约定以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或管理人公告为准。 3. 本理财产品可能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份额产品份额可能将 单独设置以下内容: (1)产品销售名称 (2)产品销售代码 (3)代销机构 (4)适合的投资者 产品份额类别 (5)销售费率 (6)业绩比较基准 (7)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8)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限制 (9)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10)可单独设置的其他内容 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各产品份额净值将分别计算及公告, 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4.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停止现有产品份额 类别的销售、调整产品份额类别设置或对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各类份额合计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 若本理财产品自开始认购至成立日之前,各类份额合计认购金额未达下 发行规模 限,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若各类份额合计发行规模超出 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申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购申请。 管理人有权调整发行规模上限和下限,具体发行规模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认购起点 本理财产品 B 份额:认购起点为 1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 4 / 33 数倍。上述认购起点、追加金额均包含认购费(如有)。管理人有权以公告 的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本理财产品 B 份额:首次申购起点为 1 元,超过申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 申购起点 的整数倍。上述申购起点、追加金额均包含申购费(如有) 。管理人有权以 公告的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本理财产品 B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如发生超额申 单笔认购/申购上 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 限 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本理财产品 B 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1 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 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 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单一投资者 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 50% 持有上限 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 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 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理财产 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 理财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B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80%-5.00%】 (扣除浮动管 理费前)。 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 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超过 20%的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本理财产品主要基于产品目标组合期望 收益,通过测算各类资产过往历史业绩收益分布,制定各类型资产的配 业绩比较基准 置权重。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历史投资的非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固定收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 中债中短期票据的历史到期收益率(AAA),权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所 投权益资产的过往历史业绩收益。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权重、历史测算收 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 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5 / 33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 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 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 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 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下一期开放首日前公布调整的业绩比较基准。 1.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各类份额固定管理费率 不超过 0.50%(含)/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四舍五入。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各类份额销售服 务费率不超过 0.50%(含)/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各类份额托管费率不超过 0.03%(含)/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 入。 4. 浮动管理费: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的浮 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每个开放日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在浮动管理费 理财产品费用 计提评价日,按照“高水位原则”进行计提,若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扣除 各项费用后的年化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大于各类份额当期业绩报酬计提 基准,产品管理人将收取各类份额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部分的 50%作 为 浮 动 管 理 费。 B 份 额首个 投资周 期的 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为年化 【5.00%】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平安理财收取浮动管理费的依 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 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 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详细内容见“六、 产品费用” 。 5.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 、开户 费、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 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具体以实际 6 / 33 发生为准。 6.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 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 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 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详细内容见“六、产品 费用”。 7.其他费用: 认购/申购费:各类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需承担不超过 1% (含)的认购/申购费率。认购/申购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四舍五入。认购/申购费在各类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时, 由销售服务机构收取。 详细内容见“四、交易规则”。 认购/申购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理财产品承担,认购/申购费由投 资者承担。 若各类份额认购/申购费率发生调整,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 本金及理财收益 益。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而蒙 (如有,下同) 受损失。在本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理财产 品应承担的费用和税款后,计算本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内,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本理财产品份额面值的 条件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每个运作期进行一次及以上的收益分 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前5个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工作日(不含分配基准日)以收益分配预公告形式,通过本《产品说明 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披露分配基准日、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等信 息,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根据本理财产品投 资收益情况确定的收益分配具体方案。 详细内容见“七、产品收益分配”。 认购期 【2022】年【8】月【18】日 9:30 - 【2022】年【8】月【24】日 17:00 7 / 33 (不含),平安理财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 产品实际认购期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认购登记日 【2022】年【8】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 。如 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平安理财实际公告为准。 【2022】年【8】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 。如 理财产品成立日 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平安理财实际公告为准。理 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 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为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实际到期日以平 预计到期日 安理财公告为准。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本理财产品有可 理财产品终止 能终止。详细内容见“八、产品终止和清算” 。 指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 理财产品终止日 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本理财产品预计 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 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为【12】个月,开放日为当个投资周期结束 日。当期赎回申请、申购申请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计算,并于开放日后第 开放日 2 个交易日进行确认。平安理财有权调整开放日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详细内容见“四、交易规则”。 认购/申购、赎回 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 APP 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方 式办理认购/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 7 个交易日(含开放日)首日 9:30(含)起至开放 日 17:00(不含)止,为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期,投资者可以在申购、 赎回期内提交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不含)前允许撤单,平安理财有权拒绝受理晚于开放日 17:00(含) 申购、赎回方式 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 资周期,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 户。详细内容见“四、交易规则”。 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的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确认日 产品开放日后的第 2 个交易日为申购、赎回的份额确认日。 8 / 33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 交易日 易的工作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平安理财于估值日后 1 个交易日内对该估值日的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平安理财至少每周公布 一次产品份额净值,原则上于每周五公布产品份额净值。如遇非交易日 估值日 则顺延到最近一个交易日披露。平安理财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 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精确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上述规则并公告。 平安理财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 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上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 提前终止 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 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 间,资金不计付收益。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 巨额赎回 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 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 税款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本理财产品 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 从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 追索条款 金大幅损失,平安理财将首先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按照 协议约定顺序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 ,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9 / 33 平安理财将在取得追索资金后 5 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 者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 指本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开放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 管理人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告为准。 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开放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赎 回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平安理财提前终 止本理财产品) (以下统称“清算期” ) ,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 其他规定 最后一日逢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发生暂停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平安理财将按照本 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 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 情况消除时,平安理财将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其他释义 2.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 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 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本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 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 10 / 33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平安理财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修改对投 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 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二、 产品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进行稳健的权益类资产投资。固定收益投 资方面将加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把控,并严格控制组合久期,债权与非标资产投资相结 合,降低产品收益率波动。权益投资在严格控制配置比例的基础上,着重配置风险中性策略 资产,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 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收益凭证、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 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 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 权益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 管理 计划等) ,优先股,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3. 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商品及金融衍 生品类资产,以及包含上述投资范围的资产管理产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 接投资 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 4. 投资于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 QDII 资产管理产品。 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 生变 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 5 个工作日 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未 提出赎回 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三)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9%;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其中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中高波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 10 %,具 体以管理人认定为准。 11 / 33 非因平安理财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平安理财将尽力在流动性 受限 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 至符合相 关要求。 (四)投资限制 1. 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 140%。 2.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 净资 产的 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 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3.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 4. 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达到该产 品 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 素导致本 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 产。 5.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 可变现 价值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 2 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 受限 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 1. 产品管理人: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 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 出的本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 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起点、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等要素; 12 / 33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 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 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 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 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 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 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 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主要职责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财产品托 管服务。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 账户,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 缴纳本理财产品税费、接收本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本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 划付本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 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及反洗钱、反恐怖 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 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如下: 1 销售服务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13 / 33 2 3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 转 3 销售服务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 年 4 月 10 日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574 销售服务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 95561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 交易规则 1. 理财产品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 币1元。 2) 认购期: 【2022】年【8】月【18】日9:30 -【2022】年【8】月【24】日17:00(不 含),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参与认 购。 3)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撤单。 4) 认购登记日: 【2022】年【8】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 。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平安理财实际公告为准。 5)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内,本理财产品B份额认购起点为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 为1元的整数倍;上述认购起点、追加金额均包含认购费(如有)。 6) 单笔认购上限:本理财产品B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在认购期内,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7)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本理财产品B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 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本理财 产品金额达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接受超出该上限的认购申请,但 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也可予以受理。 14 / 33 8) 认购费: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认购费率为不超过1%(含)。认购费精确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本理财产品收取认购费,作为销售服务机构提供销售服 务的报酬之一。 认购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承担。若认购 费率发生调整,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净值,在认购期份额净值为1元/份 认购费、认购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产品B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1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1/(1+1%))= 9,900.99元人民币 净认购金额=100万元人民币-9,900.99元人民币=990,099.01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990,099.01元人民币/1元/份=990,099.01份 10) 平安理财、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 表平安理财、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平安理财的确认为准。平 安理财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视为投资者的申请交易成功。投资者应 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2. 申购/赎回期、开放日及交易时段 1) 开放日: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12】个月,每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 日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平安理财公告为准,开放日为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 2) 投资周期: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12】个月,产品成立日为【2022】年【8】 月【25】日。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结束日为【2023】年【9】月【5】 日,平安理财将在下一个申购、赎回期首日前公布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日,后 续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如投资周期内的某个结束日为非交易日 的,则该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3) 申购、赎回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7个交易日(含开放日)首日9:30(含)起至 开放日17:00(不含)止为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期。投资者可以在申购、赎回期提交 15 / 33 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详见“5.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份额净值的计算”。 4) 申购、赎回的份额确认日:产品开放日后的第2个交易日为申购、赎回的份额确认 日。 5) 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17:00(不含)前允许撤单,平安理财有权拒绝受理晚于 开放日17:00(含)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 投资周期,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赎回份额确 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6) 平安理财有权调整开放日,如有变更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3. 申购及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份额确认日确认的申购、赎回申请以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平安理财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平安理财 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平安理财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 的开放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4) 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 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或“7.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5) 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 的3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 6) 平安理财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5个交易日在销售服 务机构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平安理财将按照新规则 开始实施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3个交易日内到账, 赎回交易确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和金额要求 1) 平安理财在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并登记或扣除份额。 2)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站进行成 16 / 33 交查询。 3) 投资者参与申购的,B份额申购起点为1元,超过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上述申购起点、追加金额均包含申购费(如有)。 4) 单笔申购上限:B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1亿元。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对于平安理财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5)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本理财产品B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 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 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 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 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产品管 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 6) 投资者为已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每个投资周期赎回最低份额为0.01份。最低申 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7) 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份额不 得低于0.01份。 8) 投资者全额赎回B份额后再次申购的,则B份额申购起点为1元,超过部分应为1元 的整数倍。 9)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5.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1) 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申购费率为不超过 1%(含) 。本理财产品收取申购费,作为销售 服务机构提供销售服务的报酬之一。申购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理财产品承担,由 投资者在申购时承担。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费率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开放日份额净值 申购费、申购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产品 B 份额,申购费率为 1%, 开放日 B 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份,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17 / 33 申购费=100 万元人民币-100 万元人民币×(1/(1+1%))= 9,900.99 元人民币 净申购金额=100 万元人民币-9,900.99 元人民币=990,099.01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0,099.01 元人民币/1.0100 元/份=980,296.05 份 2) 理财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开放日当天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开放日份额净值 以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B份额100,000.00份,假设开放日理财产品的B份额净 值是1.1000元,投资者在本开放日申请全额赎回,则: 赎回金额=100,000.00×1.1000=110,000.00元 3)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财产总值–本理财产品财产负债(包含理财产品各 项费用及税款)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 6.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平安理财无法计算当 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发生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 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 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5) 投资者申购超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 者持有上限等。 6)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况。 7)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18 / 33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管理人应于 3 个交易 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 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 10%, 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且不会对本理财产品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有权拒绝或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或者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定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如管理人选择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延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但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 (4)延缓支付: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或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延缓支付时,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 当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 19 / 33 于具体措施实施后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 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 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并于实施前及时公告。 五、 产品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平安理财于估值日后 1 个交 易日 内对该估值日的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平安理财至少每周公布一次产品份额净 值,原 则上于每周五公布产品份额净值。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到最近一个交易日披露 。平安 理财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份额净值和份额累 计净值。 产品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平安理财有 权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上述规则并公告。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 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 确定; 2)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20 / 33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 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 汇率进 行估值。 (4)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5)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 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 允,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 行估值。 (6)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包括但不限于场内外期权、股指期货、收益互换等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 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7)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8)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 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9)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 进行 估值。 (10)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 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 21 / 33 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 、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 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 占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 (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5)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3)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管理人应于 3 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 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 5. 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 资者 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 受的直 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 、 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管理人先行赔付的,管理人有权向托管人 追偿。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 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22 / 33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财产品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理 财产 品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 机构、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管理人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 产品托 管人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 ,按 照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 本着平 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 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六、 产品费用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 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1) 产品固定管理费 各类份额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50%(含)年费率计 提。具体固定管理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各类份额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A×A份额固定管理费率+EB×B份额固定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A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A份额资产净值,EB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B份额资产净值。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2) 产品托管费 各类份额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3%(含)年费率计提。 23 / 33 具体托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EA×A份额托管费率+EB×B份额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A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A份额资产净值,EB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B份额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3) 产品销售服务费 各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50%(含)年费率计提。 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各类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A×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EB×B份额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A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A份额资产净值,EB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B份额资产净值。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4) 产品浮动管理费(或有) 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首个投资周期 B 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基 准为年化【5.00%】。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 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平安理财浮动管理费的依 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 承诺。 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每个开放日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理费 按照“高水位原则”进行计提,即:每次计提评价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理财产品份额累计 单位净值(扣除浮动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后)必须超过理财产品以往计提评价日的最高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且不低于1,且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浮动管理费大于0时,方可计提浮 动管理费。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各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产品管理人将 收取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 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RX=(PX 本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 X 份额 累计单 位净值-P X 以 往所有 计提评 价日浮 动管理 费计提 前及理 财产品 成立日 计算的 X 份 额累计 单 位 净 值 中 的最高者 )/ P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 费计提后 X 份额 单位净 值 ×100% X 表示本理财产品的不同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类型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 为准 24 / 33 R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本投资周期计提评价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名义份额净值 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6 位小数) PX 本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 X 份额累 计单位 净值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计提评价日浮动管 理费计提前的累计单位净值 Px 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及 理财产 品成立 日计算 的 X 份 额累计 单位净 值中的 最高者为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 费计提前及理财产品成立日计算的 X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中的最高者;对于第一个计提评 价日,Px 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及理财产品成立日计算的 X 份额累 计单位 净值中 的最 高者=1 P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 X 份额 单位净 值:对于第一个计提评价日,P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 提后 X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1;对于上一计提评价日未达到浮动管理费计提条件的,指上一计提评价日 X 份额的份 额单位净值。 MX=[RX-rX×D/365]×50% M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的浮动管理费率 D 指本理财产品上一计提评价日(含)到该计提评价日(不含)(首个区间为本理财 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计提评价日(含))的实际天数 r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FX=MX×本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持有 X 份额数×P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份额单位净 值 FX 为 X 份额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该投资周期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为各类份额每日计提浮动管理费的加总。本理财产 品浮动管理费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每个开放日计提浮动 管理费(如有)后的份额单位净值作为本理财产品下一投资周期的期初份额单位净值。 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模拟产品在估值日当天开放或终止的情形,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 的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用于产品会计和估值核算。投资者需知悉, 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净值为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后的结果,但仅以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及终止 日当天确认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作为浮动管理费的结算依据。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 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 25 / 33 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6) 其它费用 除产品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 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7)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日不计提费用。 2. 认购/申购费、赎回费 认购/申购费:各类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需承担不超过 1%(含)的认购/ 申购费率。各类份额认购/申购费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时,由销售服务机构收取。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认购/申购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理财产品承担,认购/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 若认购/申购费率发生调整,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 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 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 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 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 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 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 产品收益分配 1. 收益的构成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包括: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产或资产 管理产品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净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 出的余额。该收益的构成不代表投资者一定可以获得收益。 26 / 33 2.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投资周期内涉及收益分配的,具体分配规则以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期间分配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内,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 定的为准)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本理财产品份额面值的条件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 权在每个运作周期进行一次及以上的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本理财产品管理人 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前5个工作日(不含分配基准日)以收益分配预公告形式,通过本《产 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披露分配基准日、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等信息。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A 每一本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B 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 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C 原则上,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权益登记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 至投资者账户。超过 3 日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 “信息 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D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并对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本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 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4.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 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 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 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 清偿。 八、 产品终止和清算 1. 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27 / 33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等需要终止产品的; 2)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的; 3)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 事项的; 4)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等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2.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 本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 对本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本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本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 对本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如本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 部变现,将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本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分配。如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 部变现,则平安理财将现金类资产扣除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本 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 资产变现后,扣除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本理财产品债务后,按 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九、 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 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 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 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 APP 或营业网点等) 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 28 / 33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将通过前述信息披露渠道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 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 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 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 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 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 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 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理财产 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等。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情形的,平安理财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 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平安理财决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5 个工作日 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或其他经管理人判 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平安理财将提 29 / 33 前 5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 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 相关调整的,可在平安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 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 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 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 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需进行其他临时性信息披露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平安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 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 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 平安理财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平安理财将在该事件发生后 2 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平安理财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到期公告。终止公告的内 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 产品相关的信息。 十、 风险揭示 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 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 慎投资。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收类理财 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 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30 / 33 本理财产品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已约定的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应对措施外,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 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运用其他监管允许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对认购/申购和赎回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的应对措施。 管理人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新增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申 请可能被拒绝。 B.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设置赎回上限。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者投资者完成赎回时的理财产 品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不同,或者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 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同时赎 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 收取短期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理财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实际赎回金额可能少于按照赎 回申请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的赎回金额。若实施收取短期赎回费措施,管理人应 于 3 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E. 摆动定价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运用的其他措施。若实施摆动定价措施, 管理人应于 3 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 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理财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31 / 33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 资者违约,平安理财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 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平安理财损失,投资 者应赔偿平安理财损失。 (3) 由于投资者方面原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理财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 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 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 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造成 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 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法律。 (4) 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 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 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保密信息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 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 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 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 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 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 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3)本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 32 / 33 销、终止而受影响。 十二、 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 书》、 《投资协议书》、 《代理销售协议书》 、 《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 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 买本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 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 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理财负责解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 披露的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 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 明书》,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投资者签字: 日期: 33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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