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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昌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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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院〔2021〕32 号 关于印发 《西昌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西昌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已经 2021 年 4 月 14 日第 5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昌学院 2021 年 4 月 16 日 —1— 西昌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 明确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 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 号)和四川省人民 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川学位办〔2020〕2 号)等相关规 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学位授予工作 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 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审核、报 送、备案、变更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校普通本科毕业 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 予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 要求,制定本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各主体责任,及时 汇总、整理、审核全校各类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 —2— 第六条 学位办、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外交流合作 处为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和报送的责任主体,需安排专人负 责,根据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收集、 整理、核实本部门所负责的学位授予信息并通过系统报送校学位 办,需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报送学位授 予信息负责。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第七条 依据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学位 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民族、 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主要包括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授予单位校(院)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 类别、学科专业、获学位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 号等,还包括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 业年月等; (三)其他信息,包括电子照片、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 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与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相匹 配。获得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四章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主体责任与要求 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主体责任: —3— (一)学位办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采集、管理普通本科和第二 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 学业信息和电子照片等信息校核并将校核结果报送学位办;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 息、学业信息和电子照片等信息的采集、校核,并报送学位办; (三)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 信息、学业信息和电子照片等信息的采集、校核,并报送学位办; (四)学位办负责审核、处理、汇总全校各类别学位授予信 息,并将学位授予信息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文件报送省学位 办。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要求: (一)严格按照各类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数据结构采集并核实 学位获得者信息; (二)核对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决议、 学籍学历信息的一致性;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 息在校内进行公示; (四)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 30 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决 议(含名单)的电子文件及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 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省学位办,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五)对超过规定时限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按《学位授予 信息数据补报、修改、删除工作规范》流程处理; (六)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维护和更新本校 —4— 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七)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采集和管理学位授予信息,保 障学位授予信息与学籍等相关信息的匹配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报送、更改、撤销、核查、 存储等关键环节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名或单位签章确认,并及时形 成存档材料。 第五章 学位授予信息更改与撤销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反馈的审查结果要求学校 更正有关信息的,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 后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申请更改学位授予信息的,由申请人向学位办提 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位办按《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补报、修 改、删除工作规范》流程,以书面形式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 请更改。 第十四条 依法撤销学位的,学位办及时出具公文并附相关 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及学位中心,由学位中心具体实施撤销备案。 第六章 学位授予信息安全与责任 第十五条 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加强教务管理信 息系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位授予信息责任主体,应当严格确保学 —5— 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未经信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发布 数据或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 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由有关责 任部门及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 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 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 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信 息管理工作规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西昌学院校长办公室 —6— 2021 年 4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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