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流、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的通知(pdf版下载).pdf
物联培字„2016‟1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物流产业转型升级对人才 的新要求,确保物流、采购人才培养工作有序衔接和持续健康发展, 参照国际惯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 )经研 究决定,以物流师和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为基础,依托中物联物流、 采购职业能力、知识和组织体系,开展物流、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 力等级认证工作,并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 力等级证书》和《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证书》 。 —1— 《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证书》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初 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证书》分为 三个级别,分别为中级、高级和注册级。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 求做好相关培训和考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 2016 年 2 月 22 日印发 附件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规范物流人才培养工作, 建立和完善物流行业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体系,以《物流师国家职业 标准》为基础,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 知识体系和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以下简称“本认证” ) 共分为初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确保本认证工作的规范有序,认证过程的严谨透明, 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成立“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 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将对本认 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修订标准、编审教材、审定《考试 大纲》 、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开展能力测评等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本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 联合会章程,成立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公室(以 —3— 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开展认证的具体 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教育培训部。 第七条 本认证的培训中心,须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并由管理办 公室授权,培训中心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管理 办公室有权对授权培训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 根据本认证考试工作需要,管理办公室在各地设立考 试中心,考试中心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 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管 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考试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专(含职高)物流类专业毕业生(含在校应届毕业生) ; (二)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且从事物流相关工作满一年者; (三)中专(含职高)及以下学历非物流类专业毕业生经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第十一条 助理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助理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 书者; (二)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5 年以上者;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者。 —4— 第十二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认证助理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 以上,经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二)取得助理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者; (三)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 业工作满 3 年者; (四)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者。 第十三条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 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二)取得中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者; (三)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3 年以上者; (四)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者。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本认证实行“考培分离”原则。 第十五条 本认证坚持 “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 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认证”的原则。 第十六条 初级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部分, 采用卷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的方式。 第十七条 助理级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部 —5— 分,采用卷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的方式。 第十八条 中级考试内容分为系统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部分,采 用卷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的方式。 第十九条 高级考试的内容分为综合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部分。 综合知识采用卷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的方式,实践能力采用能力测 评方式。 第二十条 本认证为统一考试,每年两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五 月第三周的周日、十一月第二周的周日。鉴于智能化考试的优势和 特点,报考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考试中心,除统考时间外,可向管 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增加智能化考试场次。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 评分,审查相关材料,并对考试合格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二条 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制作,并加盖中国物流与采购 联合会印章,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并可通过登录“中国物流与 采购教育认证网(http://www.clpp.org.cn) ”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将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考试中心收 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证书将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认证费用包括培训费、考试费和认证费。 —6— 第二十六条 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指导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助理级培训费为 1600 元/人; (二)中级培训费为 2100 元/人; (三)高级培训费为 4800 元/人。 第二十七条 初级考试费为 160 元/人,助理级、中级和高级三 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 300 元/人。 第二十八条 高级能力测评费为 1200 元/人。 第二十九条 初级认证费为 100 元/人,助理级、中级和高级三 个级别的认证费均为 200 元/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 附件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内采购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的管理,以《采购师国 家职业标准》为基础,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从业人员职 业能力知识体系和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中从事采购管理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所有参与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的培训、考 试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 为确保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的规范有 序,认证过程的严谨透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成立“采 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 会” ) 。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将对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修订标准、编审教材、审定《考试大纲》 、 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开展能力测评等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本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 联合会章程,成立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开展认证的具 —8— 体相关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教育培训部。 第二章 能力等级认证原则 第六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将按照国际惯例由行 业组织进行认证,并借鉴和参照相关国际认证的通行方式,结合 ITC 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共同开展。 第七条 以提高参加认证的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实践能力为主导 方向。 第八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坚持“考、培分离” 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 认证”的原则。 第三章 认证级别与申报 第九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共分为三个级别,依 次为:中级、高级、注册级。参加认证的人员只能逐级申报。各级 别申报资格均要求申报人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 历。 第十条 申报人员范围为现从事采购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拟从事采购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大专以上院校在校应届 毕业生。 第十一条 参加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的人员须提供 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它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复 印件; —9—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由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所在院系开具的应 届毕业生证明; (四)填写《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考试报名表》 。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直接向当地授权考试中心报名, 也可将材料提供给授权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代为办理报名。 第十三条 各地授权考试中心负责对本地区参加考试的人员资 格进行审核,专家委员会具有对报名资格的最终审查权。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的培训机构,须经 专家委员会审核并由管理办公室授权。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授权培训 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 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与考试的任何工作。 第十五条 全国采用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级别培训课程设置及 内容,参考 ITC(UNCTAD/WTO)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的相 关课程及内容。培训大纲和辅导材料由专家委员会统一审定,由管 理办公室发行。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授课的教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资质审 核并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鉴于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体系和内容比 较系统且相对独立,建议参加认证的人员根据情况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八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的考试中心由管理 — 10 — 办公室授权设立,负责当地的考试组织工作,原则上每省只设立一 家考试中心。按照“考培分离”原则,考试中心不得组织与认证相 关的一切培训。 第十九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由认证专家委员会统一命题,并集中统一阅卷。每年举行两次全国 统考,时间为每年五月第三周周六和十一月第二周周六。 第二十条 中级和高级考试方式为闭卷书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 注册级别考试方式为闭卷书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评。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当地考试中心负责通知考生。 考 试 成 绩 可 通 过 登 录 “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教 育 认 证 网 ( http : //www.clpp.org.cn) ”进行查询。 第五章 证书取得、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取得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相应级别 证书,必须逐级参加相应的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应级别证书的取得,还可以通过 ITC 供应链 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后向专家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申请的方式取得: (一)取得 ITC 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证书者,可申请中级 证书; (二)取得 ITC 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高级证书者,可申请高 级证书; (三)取得 ITC 供应链管理国际文凭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级 别能力测评。 — 11 —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各级别证书由专家委 员会根据《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质标准》统一颁发。 第二十五条 无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和大专以上院校在校 应届毕业生参加采购中级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见习采购》证书。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后持毕业证、单位证明和《见习采购》证书向当 地考试、培训中心提交换取《中级证书》申请,经管理办公室审核 后进行证书换发。 第二十六条 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证书编码并注册备案。可通过登录“中国物流与采购教育认证网 (http://www.clpp.org.cn) ”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证书将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实行全国统一指导收费标准。各级别全国 统一指导收费标准如下: (一)中级全部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2500 元/人; (二)高级全部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2800 元/人; (三)注册级别全部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3200 元/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别考试费均为 300 元/人; 第三十条 各级别等级认证费均为 200 元/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