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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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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办)、教师(系、 部、教研组)、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等九人 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办 公室,由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 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第 1 页 共 4 页 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事务科提 出书面申诉,由事务科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 级、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 请求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 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 第 2 页 共 4 页 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 进行调查,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 议决定。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 门应回避)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消原处理决定。 若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可在撤消原处理决定后,要求 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 原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 公会议若无异议,维持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若有异 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再次评议。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评议决定,应在 第 3 页 共 4 页 3 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人,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四条 申诉评议决定书在申诉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诉人如不服申诉评议决定的,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东莞市教育局有关 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 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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