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管理办法.doc
附件 5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 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的管理, 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管理工作,必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 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重要思想的丰富内涵和逻辑 体系,面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当前 吉林省青少年工作提出的新挑战,着眼青少年成长发展新变 化和共青团工作实践新需要,深入研究青少年和共青团事业 发展中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理论研究水平,形 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全 省共青团事业科学发展,为吉林省委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决策 提供参考。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受团 省委委托,领导全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工作。吉林省 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吉林省青少年 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省团校, 负责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 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年度立 项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和发布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年度通 知和《课题指南》; 3.组织和受理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年度立 项的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对在研项目的年度检查、鉴定验 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4.统筹使用和科学管理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 题项目专项资金; 5.制定和实施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管 理规章及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专家评委会组成及注意事项 1.专家评委会从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项目专家 库中抽选组成。纳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 术职务,熟悉共青团及青少年领域工作。 2.专家评委会原则上由 7 人组成,且评审专家不能是被 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3.评审专家评审期间不得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得 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4.评审专家由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 组聘任,颁发聘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的立项申 报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面向全省进行,实行公开申报、平等 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评审专家评定,报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六条 申报人要科学、准确、量力选定研究课题,一 旦批准立项,不得随意更改。课题研究工作一般应在当年年 底前完成。 第七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 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真正参研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 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 第八条 课题申报工作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每个课题组 只允许申报 1 项课题。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实事求是 地审核《立项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严禁弄虚作假。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的上报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 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 申报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后,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初评入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选题及论证符合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 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选题立项研究对我省共青团及青少年工作具有较强 的实践指导意义,可为领导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选题具有较好的基础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价值; 4.课题研究设计方向明确,论证简捷有力,研究方法切 实可行,相关前期成果丰富,经费预算合理; 5.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能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和技术条件; 6.课题负责人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被限制的申报对象; 7.《立项申请书》填写规范、清楚,符合要求; 8.按照申报数量及年度立项计划,适当控制初选比例。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会对申报材料的选题价值、课题设计 论证、课题组构成、已有研究成果、科研基础条件等方面内 容作全面评判,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量化标准作 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择优入选立项。 专家评委会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 申报立项材料量化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经审批立项的课题项目由省青少年发展研究 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 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 理部门各留存 1 份经过审批签章的《立项申请书》。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要认真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接受课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青少年发展研 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省青少年发展研究 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一安排部署。 届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中期成果、存在的问 题等情况向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如 实汇报。 第十五条 被批准立项的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 题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 研究期限。 第十六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 不完成研究任务超过规定期限 1 个月以上的课题组,省青少 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 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课题在研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 无法完成研究任务或有其它情况变动的,课题负责人(或课 题组成员)应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变动申请,由所 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省青少年发展研究 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课题一般情况下 不允许延期结项。 第十八条 申报立项获批后,《立项申请书》中所列内容 及课题组成员(含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改动,确有特殊原 因需更换或增减的, 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 位所立年度课题及时建档管理。每个课题完整的档案材料(复 印件)应有:(1)经批复的《立项申请书》;(2)《结项申 请书》;(3)《结项证书》;(4)最终成果及其它应存档材 料。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在研过程中 课题组成员至少有一篇与课题名称相匹配的论文在公开刊 物上发表,并注明为“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字样; 或有厅级及以上领导在科研成果上的肯定性批示。最终成果 研究报告需完成 1 万字以上,成果提要 3000 字左右,文本内 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 重点课题根据合作课题要求结项。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确 认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不得有明显的逻辑性 错误,成果全文错别字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查重率不 得超过 15%。经审查鉴定,对严重不达标的成果将退回修改, 对二次修改仍不合格者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通报 撤项处理。 经专家鉴定,其成果明显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将对 课题组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近五年内不得申报省青少年发 展研究计划课题。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召开鉴定会方式进行, 由 7 名评审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其中一名为组长。会议鉴定 工作具体程序由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 室制定,并在鉴定会召开前通知课题组。课题负责人出席成 果鉴定会。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和对课题 组的意见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课题研 究成果作出量化评价,由总得分值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对 成果分出 A、B、C、D 四个等级。总体评价结论:A 级为优秀; B 级为良好;C 级为一般;D 级为限期修改,期限一般为 3 个 月以内。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在研项目完成率和结项成果质量,将 严格控制结项成果鉴定结项率。对结项成果首次鉴定未能通 过的,按照鉴定限期修改程序处理。 第七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青少 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结项证书》。 《结项证 书》原件由课题负责人留存,复印件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 部门存档,课题组成员如需要可复印。《结项申请书》一式 三份,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负 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作为全省共青团和青少年工 作的重要参考,将以内参、信息或工作建议等形式报送省委 和团中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吉林 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