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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发银行调整公司网上银行、银企直连、 公司手机银行、公司微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 产品服务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165 号)和《上海票据交易 所关于印发<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业务方案>和<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与直连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联规范 V2.0>的通知》 (票交所发〔2018〕5 号)要求,为推进统一票据市场建设, 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管理,兹定于 10 月 1 日起,调整公 司网上银行、银企直连、公司手机银行、公司微信银行的电 子商业汇票产品服务(简称:电票服务),现就相关工作公 告如下: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 段业务方案》,与旧版电票服务相比,新版电票服务主要变 化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对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含 2018 年 9 月 30 日)开 立的存量电票,如其任一票据行为人或票据行为人开户行未 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则持票人只能办理撤票、质押解除、 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清偿等业务。 2.票据行为发起人和接收人或票据行为发起人开户行 和接收人开户行未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则不得办理增量 电票业务。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签收区分 “提示付款(票 交所)”、“提示付款(ECDS)”。其中,票据到期后“提 示付款(票交所)”类型的签收窗口仅限提示付款日当天, “提示付款(ECDS)”类型的签收规则保持不变。 新版电票服务变化后,公司网上银行、银企直连、公司 手机银行、公司微信银行优化如下: 一、公司网上银行 1.电子商业汇票行号查询优化 “贸易金融”-“电子商业汇票”菜单中“出票申请”、 “背书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保证申请”、 “交易对手信息登记簿”和“批量出票工具同步”等功能实 现电子商业汇票行号查询优化,仅能选择接入中国票据交易 系统的对手发起。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优化 “贸易金融”-“电子商业汇票”菜单中的“提示承兑”、 “提示收票”、“背书转让”、“贴现申请”、“质押申请”、 “保证申请”、“票据查询”等功能,以及“贸易金融”“票据池”菜单中的“票据池质押”、“票据池质押融资” 项下“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功能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操 作优化,对于任意票据行为人开户行为“未接入中国票据交 易系统”的票据进行隐藏。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签收优化 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签 收类型区分为“提示付款(票交所)”、 “提示付款(ECDS)”。 如贵司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票交所)”类型的申请 并确认需要付款的,请于当日 17:00 之前进行同意签收; 如逾期未签收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自动进行拒绝付款处理。 如贵司需要我行代理签收的,请洽开户行。 4.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查询优化 (1)对业务流程中,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无法选中、 操作处理的票据,可于“票据查询”内,选择持票人角色进 行查询;该票据的票据状态后将添加“(不可操作)”字样 显示进行重点提示。 (2)因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后 由 ECDS 系统整体迁移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故电子商业汇 票信息展示(背面流转内容)暂不含贴现后背书流转信息。 二、银企直连 1.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对业务流程中,因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票据,将无法通过可操作票据接口查询,只可通过 票据信息查询接口查询,票据状态将为不可操作。 2.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商业承兑汇票签收接口中提 示付款签收类型区分票交所及商票系统 ECDS,如票据到期后 收到票交所提示付款申请并确认需要付款的,请于当日 17: 00 之前进行同意签收,逾期未签收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自 动进行拒绝付款处理。如贵司需要我行代理签收的,请洽开 户行。 3.新增票交所及商票系统共同参与行信息查询接口,可 通过该交易查询票交所及商票系统共同参与行的相关信息。 三、公司手机银行、公司微信银行 公司手机银行、公司微信银行渠道内“电票服务”提供 的服务内容为公司网上银行的子集。 故第一点内描述的优化内容同样适用上述服务渠道。 特此告知,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1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