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对照表.pdf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下划线加粗部分为新增,双删除线部分为删除) 原条文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对期货市场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对期 进行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 货市场进行管理,规范期货 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 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 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 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 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 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 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 所章程》和《中国金融期货交 货交易所章程》和《中国金融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等 制定本办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 约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期货 约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期货 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 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 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 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 违 反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金融 (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规 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则及其他规定、与交易所签 所)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有 订的相关协议等的行为。 关规定、与交易所签订的相 关协议等的行为。 前款所称期货市场参与 者包括: (一)会员; (二)做市商; (三)客户; 1 (四)期货保证金存管银 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五)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六)交易所认定的期货 市场其他参与者。 第三条 交易所对参与期货 第三条 交易所对参与期货 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 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 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 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 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 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 日常检查、调查、认定和处理 日常检查、调查、认定和处理 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 第三四条 交易所根据公 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据,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章和本办法,对期货市场的 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期货市 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认 场 的 违 规 违 约 行 为 进 行 调 定和处理。 查、认定和处理。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法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等相关规 证监会)部门规章等相关规 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三十六条 多种违规行 为并存的,分别定性,数罚并 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 重处理。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 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 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违规 2 违约行为已经受到行政机关 或者司法机关有关监管机构 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理 时可以从轻、免除或者减轻 或者免予处理。 第五三条 从事交易所对参 与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 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 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日常检 查、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 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交易所调查、认定 第五条 交易所调查、认定 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应当 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应当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 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 决定适当。 决定适当。 第二章 日常检查与违规调 查 第二章 日常检查与违规调 查 第六条 日常检查是指交易 第六条 日常检查是指交易 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 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 有关规定其各项规章制度, 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 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 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 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 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 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 查。 动进行日常检查和违规调 查。日常检查和违规调查可 以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的方 式进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 3 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期 货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 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 检查。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 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 有关的信息、资料; 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 (二)要求期货市场参与者 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 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报告 构等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等;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 (三二)对期货市场参与者 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 进行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 机构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 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 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约谈 (四)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 等; 金账户; (四三)要求期货市场参与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 者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 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被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 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 违约行为; 明有关情况;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 (五四)查询期货市场参与 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者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会员 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六五)检查期货市场参与 者期货业务相关会员的交 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七六)制止、纠正、处理违 规违约行为; (八七)法律、法规、规章及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履行监 4 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 第八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 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 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 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 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 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 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 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 理检查,配合交易所日常检 如实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 查 和 调 查 工 作 履 行 监 管 职 文件和资料。 责,如实提供交易所要求提 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交易所受理书面或 第九条 交易所受理书面或 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 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 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 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 者录音。 者录音。 第十条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 第九十条 交易所建立投诉、 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 举报机制。投诉人、举报人应 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 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 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人保密。 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 份的,交易所应当为其投诉 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日常检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日常监 查工作或者监控中发现的、 管检查工作或者监控中发现 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 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 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 门及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 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 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 审查,认为涉嫌违规且需要 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涉嫌 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予以 违规违约且需要采取监管措 调查;认为涉嫌违规且情况 施的,应当予以调查;认为涉 复杂、性质严重,需要纪律处 嫌违规且情况复杂、性质严 分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重,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交 易所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5 情节显著轻微、未对期 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交 易所可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 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 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 律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指定专人 第十一二条 对已经立案的 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 违规违约案件,交易所应当 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 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 出示合法证件或者交易所的 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 证明文件。 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合 法证件或者交易所的证明文 件。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 第十二三条 调查人员认为 己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 自己与本案有存在利害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处理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 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 员 与 本 案 有 关 存 在 利 害 关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 情形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 公正办案处理情形的,有权 回避。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 当回避的,决定其回避。 当回避的,指令决定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 所调查部门负责人决定。调 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 所总经理决定。 第十四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 第十三四条 证据包括书证、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 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 6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 言、调查笔录、鉴定意见、视 见等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一 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 切材料。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证据应当经过调查核实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真相 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当经过调查核实 才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书证、物证的提取 第十四五条 询问被调查人 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 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 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 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核 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或 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 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 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 名。 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员应当注明原因。 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者制作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 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 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提取应当 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 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 调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时间和地点等,并由提供人 鉴定意见应当由中国证 被 调 查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确 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可的鉴定 认。被调查人拒绝或者无法 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 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鉴定人签字盖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者制作 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 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 调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鉴定意见应当由中国证 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可的有 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 单位和鉴定人签字盖章签 字。 7 第十五七条 调查交易所工 作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 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 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 期货市场参与者在接受 交易所日常检查和调查过程 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易 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 分。 第十六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 第十六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 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 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 他参与者违反交易所交易规 他参与者违反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其他规定并且对市场正 则及其他规定并且对市场正 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 的,期货市场参与者涉嫌违 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 法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 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为 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 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 市场其他参与者采取下列临 大,确保违规案件处理决定 时处置措施: 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该会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 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 的交易编码; 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 (二)限制入金; 场其他参与者采取下列临时 (三)限制出金; 处置措施: (四)限制开仓; (一)暂停开通受理申请开 (五)限制期货保证金存管 立新的交易编码; 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二)限制入金; (六)降低持仓限额; (三)限制出金; (七)提高保证金标准; (四)限制开仓; 8 (八)限期平仓; (五)限制存管银行的期货 (九)强行平仓。 保证金存管业务、或者信息 采取前款第(一)至(六) 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服 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 务业务; 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 (六)降低持仓限额、套期保 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 值额度、套利额度; 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提高保证金标准; (八)限期平仓; (九)强行平仓。 交易所采取前款第七项 至第九项措施后,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采取临时处置措 施的,应当以书面、录音电话 等可记录的方式通知处置对 象,并说明采取临时处置措 施的依据。 采取前款第(一)至(六) 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 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 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 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 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 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 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滥用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易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易 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 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 分。 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三章 违规违约处理 9 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 第十七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 反 会 员 管 理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违反会员管理规定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 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 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话提 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 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会员资格等措施: 下、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会员 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 资格或者在资格变更中具有 格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 违规情形; 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 (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或 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 者 内 部 控 制 等 存 在 较 大 缺 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违 会员持续经营或者损害客户 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合法权益; 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 (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会员 要 求 向 交 易 所 履 行 报 告 义 资格或者在资格变更中具有 务; 违规情形; (四)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 (二)私下转让或者处分会 货从业人员; 员资格;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各种 (三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 费用; 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 (六)违反交易所投资者适 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 当性制度规定; 会员持续经营或者损害客户 (七)违反交易所会员联系 合法权益; 人制度规定; (四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八)违反交易所应急交易 和要求向交易所规定履行报 厅管理规定; 告义务; (九)违反交易所会员管理 (五)未协助交易所对其客 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纪律 10 处分或者其他自律管理措 施; (六)伪造、变造、买卖各种 凭证或者审批文件; (四)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 货从业人员; (七五)不按照规定缴纳各 种费用; (六)违反交易所投资者适 当性制度规定; (八七)违反交易所会员联 系人制度规定; (九)未按规定履行客户交 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 义务; (十八)违反交易所应急交 易厅管理规定; (十一九)违反交易所会员 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 第十八九条 会员具有下列 反 交 易 管 理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违反交易管理规定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 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 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话提 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 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会员资格等措施: 下、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一)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开 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 户 手 续 的 客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 易; 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核 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11 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 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 (三)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账 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 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四)将客户未注销的交易 的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 编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一)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开 (五)未督促客户申报实际 户 手 续 的 客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控制关系账户; 易; (六)违反交易指令和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核 编码管理规定; 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七)未履行客户交易行为 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管理职责; (三)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账 (八)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 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客户未注销的交易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 编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 (五)未督促客户申报实际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 控制关系账户; 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 (六五)违反交易指令和交 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 易编码管理规定; 公开谴责、限制开仓、限期平 (七六)未履行客户交易行 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为管理职责; 业务等措施,还可以对非期 (七)违反交易所交易者适 货公司会员采取调整或者取 当性制度规定; 消其会员资格等措施: (八)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 (一)未妥善管理交易编码、 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交易编码供他人使用, 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 施违规行为; 会员、做市商、客户具有下列 (二)未按规定申报实际控 违反交易管理规定情形之一 制关系账户;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三)违反交易指令和交易 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 12 编码管理规定; 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话提 (四)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 停或者限制业务等措施,还 可以对非期货公司会员采取 调整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等 措施、调整或者取消相关业 务资格的纪律处分;没有违 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 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 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 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未妥善管理交易编码、 提供交易编码供他人使用, 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 施违规行为; (二)未按规定申报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 (三二)违反交易指令和交 易编码管理规定; (三)做市商通过出租、出 借、委托做市等方式将做市 交易编码交由他人使用或者 使用做市交易编码从事与做 市无关的其他交易; (四)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 第二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 13 反席位管理规定情形之一 反席位管理规定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 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 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话提 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 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会员资格等措施: 下、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一)利用席位窃取商业秘 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 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格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 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 让席位; 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 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规违约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违 符合开通条件; 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四)违反交易所席位管理 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利用席位窃取商业秘 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二)私下转让或者处分转 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 规违约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 符合开通条件; (四)违反交易所席位管理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 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 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 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 告、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 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 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 制开仓 12 个月以下、强行平 14 格等措施: 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 (一)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揭 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 示风险; “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 (二)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 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 者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 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可以 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性 (三)未按照规定接受客户 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 委托或者未按照客户委托内 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 1 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 约金等措施: 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 (一)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揭 户发出交易指令; 示风险;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 (二)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 回报; 者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 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达到交易所; (三)未按照规定接受客户 (七)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委托或者未按照客户委托内 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 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 户发出交易指令;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 回报;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 达到交易所; (七)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面结算会 第二十二条 全面结算会 员、特别结算会员有下列行 员、特别结算会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 规所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 15 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 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 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 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个月以下、强行平仓、暂停或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交易 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 会员委托或者未按照交易会 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 员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 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 易; 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 (二)未将交易会员的交易 满 10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三)向交易会员提供虚假 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 成交回报; 以收取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四)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等措 规定的其他行为。 施: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交易 会员委托或者未按照交易会 员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 易; (二)未将交易会员的交易 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三)向交易会员提供虚假 成交回报; (四)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 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期货市场参与 第二十三条 期货市场参与 者具有下列影响交易秩序行 者具有下列影响交易秩序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 规所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 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 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 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 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个月以下、强行平仓、暂停或 16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 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 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 会员相关业务资格、宣布为 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 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 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 者期货交易量; 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可以 (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 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性 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 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 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 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 1 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 约金等措施: 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 关系账户内的交易) ,影响或 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 者试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 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者期货交易量; 合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 (四)利用移仓、分仓、对敲 货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期 货 交 易 等手段,影响或者试图影响 量; 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进 (二)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不 行利益输送或者牟取不当利 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 益; 仓限制,超限持仓,影响或者 (五)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 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 囤积相关现货; 者扰乱市场秩序; (六)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 (三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 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 (七)不以成交为目的或者 或者和方式进行相互进行期 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 货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 仍恶意或者连续输入交易指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 令,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或者 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 试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 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误 导 其 他 客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四七)不以成交为目的或 易; 者明知申报买卖合约,进行 (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 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 17 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 以其他方式谋取相关利益, 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 进行期货交易; 者连续输入交易指令,扰乱 (九)通过其他方式扰乱或 市场秩序,影响或者企试图 者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 本条所称对敲是指单独 交易量、误导其他市场参与 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 者、增加系统负荷或者扰乱 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 市 场 秩 序 客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相互交易的行为。 易; (五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 账户之间发生相互交易以自 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包 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 的交易),影响或者企试图影 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 易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 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移仓、分仓、对敲 等手段,影响或者试图影响 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进 行利益输送或者牟取不当利 益; (六八)期货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 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 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 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 (七五)以囤积现货等方式, 18 为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市 场行情或者交割囤积相关现 货; (八)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 息、误导性信息或者不确定 的重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 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 (九)通过对合约或者合约 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 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 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 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 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 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 下达交易指令,影响交易所 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 秩序; (十一)以非善意的期转现 交易行为影响市场秩序或者 进行利益输送; (十二六)操纵相关现货利 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价 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十三九)通过其他方式扰 乱或者影响交易秩序的行 为。 本条所称对敲是指单独 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 19 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 相互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 在进行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 在进行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 申请,或者套期保值与套利 申请,或者套期保值与套利 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 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 易所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易所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 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并可 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 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限 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 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 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 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 12 个月以下、限期平仓、强 员资格等措施。 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 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宣 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纪律处分,可以收取其获准 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额度总 金额 5%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具有下列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具有下列 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 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 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话提 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 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会员资格等措施: 下、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一)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 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 资金分户存放; 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 (二)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 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 分账管理; 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20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 出入金; 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 (四)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 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 证金低于规定标准; 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五)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 的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 足时开仓交易; (一)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 (六)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 资金分户存放; 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套用不 (二)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 同账户资金; 分账管理; (七)任用不具备期货从业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 人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 出入金; 割业务; (四)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 (八)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 证金低于规定标准; 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 (五)允许客户在保证金或 报表; 者权利金不足时开仓交易; (九)未按照规定设立结算 (六)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 部门; 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套用不 (十)未实行当日无负债结 同账户资金; 算制度; (七)任用不具备期货从业 (十一)违反中国证监会期 人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 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 割业务; 关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取、管 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 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报表; (十三)伪造、涂改或者未按 (九)未按照规定设立结算 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 部门; 交割资料; (十)未实行当日无负债结 (十四)违反交易所结算管 算制度; 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违反中国证监会期 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 关规定; 21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取、管 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十三)伪造、涂改或者未按 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 交割资料; (十四)违反交易所结算管 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结算会员具有 第二十六条 结算会员具有 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 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 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 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 所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情 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 节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话 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 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 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 公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 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以下、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 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 金; 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 (二)交易结算会员私下为 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 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三)未按照规定向交易所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 足额缴纳结算担保金; 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 (四)任用不具备结算交割 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 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割 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业务; 的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 (五)结算交割员未按照规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 定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金; (六)在申请结算交割员资 (二)交易结算会员私下为 格时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 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当手段; (三)未按照规定向交易所 (七)伪造、涂改、借用结算 足额缴纳结算担保金; 交割员证件; (四)任用不具备结算交割 22 (八)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 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割 规定的其他行为。 业务; (五)结算交割员未按照规 定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六)在申请结算交割员资 格时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 当手段; (七)伪造、涂改、借用结算 交割员证件; (八)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 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全面结算会员、 第二十七条 全面结算会员、 特别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 特别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 员结算,具有下列违反结算 员结算,具有下列违反结算 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 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 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 警告、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 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 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 制开仓 12 个月以下、强行平 格等措施: 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 (一)违反规定受托为不符 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 合规定条件的交易会员进行 “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 结算; 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 (二)未与交易会员签订结 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可以 算协议,或者未将结算协议 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性 向交易所报备,自行为交易 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 会员进行结算; 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 1 (三)未对交易会员保证金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 实行分账管理; 约金等措施: (四)允许交易会员在保证 (一)违反规定受托为不符 23 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 合规定条件的交易会员进行 易; 结算; (五)向交易会员收取的最 (二)未与交易会员签订结 低结算准备金低于交易所规 算协议,或者未将结算协议 定标准; 向交易所报备,自行为交易 (六)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 会员进行结算; 证 金 低 于 交 易 所 保 证 金 标 (三)未对交易会员保证金 准; 实行分账管理; (七)挪用交易会员保证金, (四)允许交易会员在保证 或者违规划转交易会员保证 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 金; 易; (八)未对交易会员执行当 (五)向交易会员收取的最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低结算准备金低于交易所规 (九)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 定标准; 担保金; (六)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 (十)在结算协议有效期间, 证 金 低 于 交 易 所 保 证 金 标 擅自终止为交易会员结算; 准; (十一)违反交易所结算管 (七)挪用交易会员保证金, 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或者违规划转交易会员保证 金; (八)未对交易会员执行当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九)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 担保金; (十)在结算协议有效期间, 擅自终止为交易会员结算; (十一)违反交易所结算管 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期货保证金存 第二十八条 期货保证金存 管银行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 管银行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 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 义务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24 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 所结算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 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 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 责、暂停或者取消交易所期 法》等业务规则中存管银行 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等措施。 相关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规所得,交易所并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采取 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者 取消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 业务、取消存管银行资格的 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 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 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 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 以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 约金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会员具有下列 第二十九条 会员、做市商具 违反风险控制管理规定行为 有下列违反风险控制管理规 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 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 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并可以 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采 责、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 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 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 批评、限期平仓、公开谴责、 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 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下、强行 施: 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 (一)利用分仓等手段,规避 整或者取消会员相关业务资 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超量持 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 仓,及其他违反交易所持仓 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 管理规定的行为; 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二)未按照交易所规定履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 25 行大户报告义务; 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强行 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 平仓措施; 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四)违反风险警示制度有 的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 关要求; (一)利用分仓等手段,规避 (五)违反交易所风险控制 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超量持 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仓,及其他违反交易所持仓 客户具有前款第一项、 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 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 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 交易; 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 (二)未按照交易所规定履 公开谴责、限制开仓、限期平 行大户报告义务; 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强行 业务等措施。 平仓措施; (四)违反风险警示制度有 关要求; (五)违反交易所风险控制 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客户具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参 照适用前款规定处理。责令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 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 停或者限制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 做市商或者客户等期货市场 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 26 持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 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下、强行 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 整或者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的 纪律处分,可以收取其违规 持仓总金额 5%以下的惩罚性 违约金: (一)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 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 (二)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 强行平仓的,但因价格涨跌 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 未能及时平仓的除外; (三)多次在交割月份合约 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持仓 超限的; (四)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 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会员未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交 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交易 所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处 理。 第三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 员、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 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27 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 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下、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 或者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的纪 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 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可 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 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 以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 约金: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 是拒不如实报备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 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 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 相、故意回避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 除实际控制关系的; (四)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 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会员未履行对客户实际 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 诱导或者协助客户提供虚假 性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交 易所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及期货市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及期货市 其他参与者违反交易所信息 场其他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 28 技术相关规定,可能影响市 交易所信息管理或者系统管 场和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的, 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能影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 响市场和信息技术系统安全 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 得,交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 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 轻重给予警告、采取谈话提 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 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 员资格等措施。 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下、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 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相 关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没 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 满 10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 以收取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等措 施: (一)破坏或者未按要求使 用交易所交易、结算等系统, 影响系统正常运作; (二)违反交易所信息系统 接入管理规定; (三)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 或者系统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第三十一条 会员、客户、 第三十三一条 会员、客户、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信息管理 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信息管理 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29 赔偿损失,并可以根据情节 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交 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 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 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 予警告、采取谈话提醒、书面 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 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相 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下、强行 关业务资格等措施: 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 (一)会员未将交易所发布 整或者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的 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 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 场 信 息 及 时 在 营 业 场 所 公 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 布; 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 (二)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 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 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 以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 1 息;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 (三)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 约金等措施: 出售、转让或者转接交易所 (一)会员未将交易所发布 信息; 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 (四)未经交易所授权,将交 场 信 息 及 时 在 营 业 场 所 公 易所信息用于信息经营协议 布; 载明用途之外; (二)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 (五)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 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 对交易信息进行增值开发或 息; 者未履行约定的增值开发成 (三)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 果备案义务; 出售、转让或者转接交易所 (六)发现传输或者传播的 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有错误,未按 (四)未经交易所授权,将交 照规定处理; 易所信息用于信息经营协议 (七)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公 载明用途之外; 开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 (八)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 对交易信息进行增值开发或 规定的其他行为。 者未履行约定的增值开发成 果备案义务; 30 (六)发现传输或者传播的 交易信息内容有错误,未按 照规定处理; (七)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公 开不宜公开的信息; (八)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 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期货市场参与 者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 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交易所 声誉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 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下、 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 务、调整或者取消相关业务 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 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 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 下的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 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 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期货市场参与 者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 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 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 31 下、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 或者取消相关业务资格、宣 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 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 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惩罚 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 以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罚性违 约金。 第三十二条 会员、客户、 第三十六二条 会员、客户、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与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 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 易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 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 予警告、采取谈话提醒、书面 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 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相 限制开仓 12 个月以下、强行 关业务资格等措施: 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 (一)拒不配合交易所日常 整或者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检查、违规调查;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二)拒不执行交易所处理 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 决定; 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 (三)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 的,可以收取 50 万元以下的 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 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述、解释或者说明; 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违规 (四)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惩 或者信息; 罚性违约金等措施: (五)不执行、不协助执行交 (一)拒不配合交易所日常 易所采取的临时处置措施或 检查、违规调查; 32 者其他措施。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交易 所要求的时间、方式接受调 查、检查、约谈拒不执行交易 所处理决定; (三)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 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 述、解释或者说明; (四)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 或者信息; (五)不执行、不协助执行交 易所纪律处分决定、采取的 临时处置措施或者其他自律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办 第三十三条会员违反本办法 法规定的,交易所可以给予 规定的,交易所可以给予责 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业务 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业务的 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 从事交易所业务的资格。 事交易所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客户、 第三十四条 会员、客户、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 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 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该个 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该个 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 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 接责任人采取市场禁止进入 接责任人采取市场禁止进入 措施。 措施。 被交易所采取市场禁止 被交易所采取市场禁止 进入措施的,应当自决定生 进入措施的,应当自决定生 效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了结 效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了结 持仓和相关债权债务,在市 持仓和相关债权债务,在市 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 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 33 本交易所的业务。 本交易所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客户、 第三十五条 会员、客户、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 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 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 规所得的,没收违规所得;同 规所得的,没收违规所得;同 时构成违约的,应当向交易 时构成违约的,应当向交易 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没有 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没有 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支付 50 万元以下 10 万元的,支付 50 万元以下 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支付违规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支付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惩罚性违约 倍以上 5 倍以下惩罚性违约 金。 金。 第三十六条 多种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六条 多种违规行 并存的,分别定性,数罚并 为并存的,分别定性,数罚并 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 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 重处理。 重处理。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 单位实施本办法规定违 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 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直 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违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行为已经受到有关监管机构 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 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理 行处理。 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理。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 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 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违规 行为已经受到有关监管机构 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理 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 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法 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法 34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 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 行为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 行为核查调查核实后,事实 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 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 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 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 予以裁决。 规定予以裁决,对实施违规 行为的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 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 管理措施。 纪律处分由交易所作出 决定并实施,其他自律管理 措施由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 定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纪 律处分审理机构,对拟进行 纪律处分的违规案件进行审 理。 第四十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 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 进入者”的纪律处分应当由 交易所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 权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做出裁 第四十一三十九条 交易所 决,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 作做出纪律处分裁决,应当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制作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书。 容: 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书主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要应当包括下列以下内容: 称、住所;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称、住所; 35 (三)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 (三)处理的纪律处分种类 和期限; 和依据; (五)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 (四)处理决定纪律处分的 限; 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申 请复核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作出纪律处分处理 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书可以 第四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可 当场或者通过邮寄、传真、公 以当场或者通过邮寄、传真、 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 人为客户的,交易所可以委 事人为客户的,交易所可以 托会员代为送达。处理决定 委托会员代为送达。处理决 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 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 关协助执行部门。按照中国 关协助执行部门。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 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 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 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 证监会。 证监会。 交易所应当将纪律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报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可以直 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送达纪 律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包 括邮寄送达、数据电文送达 和公告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 邮件寄出之日起,境内 5 个 交易日、境外 10 个交易日即 视为送达。以数据电文方式 36 送达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当 事人的特定系统即视为送 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躲避 或者规避送达、通过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交易所可以 在本所网站发布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满 10 个交易日即 视为送达。 通过两种以上方式送达 的,以最先送达之日为送达 日期。 当事人的邮寄地址、传 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等联系方式以期货市场统一 开户系统留存为准。当事人 留存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信 息变更未书面告知交易所 的,应当承担无法接收纪律 处分决定书的相应后果。 交易所有关违规调查处 理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 以参照前款规定进行送达。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复 第四十三一条 交易所实行 议制度。 复议制度。交易所作出的纪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律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 的,可以于处理决定书生效 生效。 之日起 10 日内向交易所书面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纪律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 处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于 决定的执行。 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10 个 交易所应当于收到复议 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 37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复 复议复核一次,复核复议期 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 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定。 交易所应当于收到复核 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 30 日内做作出复核复议决定, 复核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期货市场参与 者应当履行或者配合履行交 易所纪律处分决定。期货市 场参与者不履行或者不配合 履行纪律处分决定相关义务 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处理决定中包 第四十五二条 纪律处分决 括没收违规所得、惩罚性违 定书处理决定中包括没收违 约金的,当事人应当在处理 规所得、惩罚性违约金的,当 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5 个交易 事人应当在纪律处分处理决 日内将违规所得、惩罚性违 定书生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约金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 内将违规所得、惩罚性违约 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 金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的 当事人是结算会员的,交易 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当 所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事人是结算会员的,交易所 中划付;当事人不是结算会 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 员的,有关结算会员应当协 划付;当事人不是结算会员 助交易所划拨其在该结算会 的,有关结算会员应当协助 员处的资金。 交易所划拨其在该结算会员 对会员工作人员没收违 处的资金。 规所得、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对会员工作人员没收违 的,由会员代缴。 规所得、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的,由会员代缴。 结算会员应当配合执行 交易所对交易会员、客户、做 38 市商的纪律处分,划拨交易 会员、客户、做市商在该会员 处的资金。 期货市场参与者逾期不 缴相关款项的,交易所可以 对其采取限制开仓、暂停或 者限制业务等措施直至其缴 纳款项。 第四十六条 被交易所宣布 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应 当自宣布生效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 结 交 易业 务 , 结 清 债权 债 务。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持 仓的,交易所予以强行平仓。 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 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 止进入者”或者“不受市场 欢迎的人”的,在市场禁止 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交易所 期货、期权业务,其在交易所 的原有持仓参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 据情况将对期货市场参与者 实施的纪律处分通过交易所 网站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 布,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五章 纠纷调解 39 第四十三条 会员、客户、 第四十八三条 会员、客户、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 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期 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期 货交易纠纷的,可以自行协 货交易纠纷的,可以自行协 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 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 调解。 调解。 交易所法律部门负责调 交易所法律部门负责调 解日常工作。 解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调 解委员会,其常设办事机构 设在交易所法律部门。 第四十四条 调解应当在事 第五十四十四条 调解应当 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 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 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 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 的规则进行。 易所的规章制度规则进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向交易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向交易 所提出调解申请,应当自其 所提出调解申请,应当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 益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 益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 出。 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 第五十一四十六条 当事人 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 (一)有调解申请书; 件: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 (一)有调解申请书; 请求;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 (三)属于交易所受理范围。 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交 易所受理范围。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向交易 第五十二四十七条 当事人 所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 向调解委员会交易所申请调 40 申请和有关材料。 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下 关材料。调解申请书应当写 列事项: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 称、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 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 信用代码、住所或者联系地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的 姓 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性 名、职务; 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 (二)调解的事实、理由和请 住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 求;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 (三)有关证据。 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 及要求和请求; (三)有关证据。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调解委 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 认真审查有关材料是否符合 要求,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 事人是否受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交易所调解委员会不 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 (二)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的; (三)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 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四)交易所调解委员会认 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调解委 41 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调解。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 同意后,可以继续调解;双方 当事人未达成继续调解事宜 的,终止调解。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交易所调解委员会可 以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不参加调解或 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调解 的; (二)调解事项涉及第三人 实体利益,且第三人不参加 调解或者不同意调解结果 的; (三)调解期间,当事人就调 解事项另行起诉或者申请仲 裁的; (四)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 要求终止调解的; (五)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 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调解委员会认为需要 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有 第五十七四十八条 当事人 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交 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 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 任。交易所调解委员会认为 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在 第五十八四十九条 调解委 42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事 员会调解纠纷,交易所应当 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 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 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 议。 第五十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 第五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的 议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调 协议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 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生效。 字,调解员署名,加盖调解委 员会印章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写 第五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写 明下列内容: 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的姓名及职务; 的姓名及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协议结果。 (三)协议结果。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在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在 受理调解后 30 日内结案;到 受理调解后 30 日内结案;到 期未结案的,交易所应当向 期未结案的,交易所应当向 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 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 人要求继续调解的,交易所 人要求继续调解的,交易所 应当继续调解。一方要求终 应当继续调解。一方要求终 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五十三条 调解不成的, 第六十五十三条 调解不成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 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 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诉讼。 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除具体条文另 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期货 43 市场”、 “期货业务”、 “期货交 易”等包括期权相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 第六十二五十四条 本办法 上” 、“以下”均含本数。 所称“以上” 、 “以下”均含本 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 第六十三五十五条 本办法 所负责解释。 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第六十四五十六条 本办法 年 3 月 9 日起实施。 自 20212020 年 113 月 199 日 起实施。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