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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11日发售的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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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人权益须知和 本理财计划是 理财产品协议条款;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敬请仔细判别,谨慎投资: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银行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 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资产 的信用等级,以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本期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主要依托银行间市场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本期理财产品也将面临一定因相关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当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长于理财产品自身存续期时,可能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 财期末,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资产变现,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人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以及投资人不可 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人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银行内部风险评估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对期限明显不匹配的理财产品评估较高的风险等级,并对理 财产品所配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不予开展期限不匹配的投资,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投资人方面,银行将充分提示投资人根据本理财产品期限,合理 安排自身投资计划。从投资人角度,当期理财财产品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且不能提前赎回,投资人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当期理财 产品所配置资产主要为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资产,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因此所面临流动性风险较小。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一方面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参照同业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 易对手风险。当期理财产品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人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 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按照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人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银行网站(www.njcb.com.cn)或拨打银行 24 小时投资人热线 95302 查询,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影响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可能造成投资人无法认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另外,投资人预留在银 行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人,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人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 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 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人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级(本风险等级为我行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我行 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及以上的投资人(仅限个人客户)购 买,且该投资人有投资经验;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 全额损失,则投资人到期收到款项为 0,即投资人面临全部本金与收益的损失。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人予以充分关注! 以下划线部分,请投资人抄录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抄录: 投资人(签名): 年 月 日 版本号:V21.01.0001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三条 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珠联璧合-季季鑫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别 组合投资类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理财产品代码 ZC101691514506 产品登记编码 C1086916000013 经测算可能达到的年化收益率 4.0%-6.0% 销售区域 全国 理财认购期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1 月 19 日 认购确认日 2016 年 1 月 20 日 理财存续期 发行规模上限 理财币种 申购开放日 申购确认日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南京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波动或监管政策重大变化,提前结 束本产品发行及运作,并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南京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首次募集期发行规模不超过 80 亿元,后续每次申购确认日募集金额不超过 80 亿元。南京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波 动调整每次募集规模,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南京银行网站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人民币 理财产品成立后即进入开放期,客户可在任意开放日进行申购。南京银行有权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请求,暂 停申购前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南京银行网站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按周确认申购申请,具体申购确认日以公告为准。产品进入开放期之后申购确认日即为理财收益计 算起始日。 投资周期是指理财收益计算起始日(含)至理财收益计算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投资周期 投资周期为 91 天(如遇非工作日,南京银行有权对具体期限进行调整,后续实际投资周期天数以当期理财产品 说明书为准)。 赎回 收益支付方式 理财收益计算 在申购确认日至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客户所持理财产品将 由系统自动进行赎回。 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本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最迟于投资周期结束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到帐(遇节假日顺延)。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R×实际持有天数÷365,365 天/年。R 为实际的年化收益率(已扣除销售费率、固定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超额管理费率(若有)) 根据我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估,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级(本风险等级为我行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发行对象 我行不对前述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适合风险属性为中及以 上的客户,销售对象为有投资经验的高净值及以上个人客户。 投资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起点金额 20 万元人民币,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南京银行有权对上述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资产,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高流动性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的企业债券以及同业存款、回购、同业借款 投资范围 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其 中包括参与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以及参与资本市场业务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优先 级等(投向定增类,高管、股东增持类以及员工增持类计划)。 投资比例 收益来源说明 风险事件说明 模拟年化收益率 理财资产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中高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 10%-90%,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投资比例为 0-80%,以上投 资比例可在±10%范围区间内波动。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资产,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上述投资工具的年 化收益率在 4.0%-6.0%之间。 本理财产品存在债券到期不能兑付,货币市场工具到期不能收取本息,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到期不能清 算,理财期末所持有固定收益产品的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等风险事件的可能。 根据 2015 年 12 月份历史数据参考,本理财产品模拟年化收益率在 4.0%-6.0%之间,该收益率仅代表基于 2015 年 12 月份市场行情的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南京银行 申购费:本产品不收申购费。 销售费:本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 0.2%的销售费,按月计提。 计费方式 管理费:本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 0.4%的管理费,按月计提;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或少于经测算可达的 年化收益率,则不收取管理费;实际运作收益扣除兑付客户收益、销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的部分将作为 超额管理费由管理行收取。 托管费:本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 0.02%的托管费,按月计提。 1、发行期间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时期产品收益情况进行实时调整(届时将在网站予以公告),投资 其他说明事项 人在发行期间所购买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所签订合同所明确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准。 2、在理财期限内,银行视投资状况有提前终止权,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但出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第五条第二 款所列情形除外。 特别说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四条 名词释义 (一)发行期:是指银行确定的接受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二)提前终止权:是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或投资人单方面决定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三)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是指银行或投资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四)认购日:是指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 (五)计算投资收益起始日:是指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起始日期,也即本理财产品对应资产开始运作的日期。 版本号:V21.01.0001 (六)名义到期日:是指在银行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七)实际到期日:是指银行实际开始停止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日期。 (八)理财期限:是指自计算投资收益起始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投资期限。 (九)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的日期。 第五条 运作方式 (一)运作方向: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资产,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高流动性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以及同业 存款、回购、同业借款、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债权类资产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权交易所委托债券投资项目及债权类信托计划等,其中未 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类资产属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二)提前终止:在理财期限内,银行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如发生以下事项时,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1.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银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在理财期限内,银行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但如下情形除外: 1.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 2.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销售 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 第六条 收益计算规则 (一)收益分配规则: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向客户支付到期款项。 (二)收益率计算公式 (1)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款项=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本金×产品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产品持有期年化收益率=产品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年化销售费率-年化管理费率-年化超额管理费率(若有)-年化托管费率。 (3)投资人到期收到款项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三)产品到期兑付:实际到期日,银行按客户认购金额将本金和收益全额支付给客户。 第七条 收益率历史参考:本理财产品采用 2015 年 12 月份的相关历史数据,以上述投资方向、投资理念、资金配置策略等为准则,对所挂钩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进行了历史模拟: 投资范围 模拟投资年收益率 测算依据 国债 2.40% 参考银行间二级市场 1 年期国债收益率 央行票据 2.50% 参考银行间二级市场 1 年期央行票据收益率 金融债 3.10% 参考银行间二级市场 1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 参考银行间 5 年期企业债发行收益率(公司评级为 AA+,债 4.50% 券评级 AAA) 企业债 参考银行间 5 年期企业债发行收益率(公司评级为 AA-,债 4.70% 券评级 AA) 参考银行间 5 年期中期票据发行收益率(大型央企,公司评 4.20% 级为 AAA) 中期票据 参考银行间 5 年期中期票据发行收益率(优质国企,公司评 5.30% 级为 AA) 参考银行间 1 年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收益率(优质国企,公司 4.30% 评级为 AAA,债券评级为 A-1) 短期融资券 参考银行间 1 年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收益率(优质国企,公司 4.70% 评级为 AA-,债券评级为 A-1) 同业存款 3.20% 参考银行间市场 1 个月期同业存款利率 回购 2.70% 参考银行间市场 1 个月期回购利率 拆借 3.10% 参考银行间市场 1 个月期 SHIBOR 利率 6.5% 参考市场价格 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 本理财产品 以当期申购要素表 最高年化收 益率估算 为准 相应策略下的年化总收益率估算, 扣除银行销售费率及管理 费率后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Wind 资讯 特别提请投资人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模拟建立在 201X 年 X 月份市场行情的基础上,仅代表在上述投资相关准则下的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只作为未来业绩预期的参考,也 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投资人仔细判别。 第八条 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自律守则 (一)构造理念:以价值投资为基础,综合对市场长期走势及短期利率波动的判断,积极主动地寻找具有较高安全性和较高收益的资产构建稳健的资产组合,以期在保持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前提下,帮助客户获取较高的收益。 (二)基本原则 1.合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 2.客户利益最大化:以维护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安全和收益保障作为组合构建的最高准则。 3.分账户管理:逐期分账户封闭管理,确定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专项理财资产与银行自营资产及其他代客理财资产严格分离。 4.尽职透明:严格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应协议书约定的专项理财资产运作方式范围内履行尽职管理责任,并对本理财产品风险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 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与兑付 (一)认购所需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梅花借记卡;填妥并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填妥并签署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其他银行需要的资料。 (二)兑付和税收 1.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银行将于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www.njcb.com.cn)上发布提前终止公告,通知投资人全部兑付 本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按理财产品协议书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 2.到期兑付:银行将于实际到期日后按协议书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 3.税收: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版本号:V21.01.0001 第十条 重要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每月在银行网站(www.njcb.com.cn)上公布产品运作情况或市场表现及收益情况,代替在产品存续期内向投资人提供其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相关资产 的账单。投资人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运作或收益分配情况,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理财产品不纳入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受理产品范围。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投资人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致电客户服务 热线 95302 咨询、投诉。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 险提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珠联璧合-季季鑫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 269 投资周期开放申购要素表 尊敬的投资者: 按照“珠联璧合-季季鑫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我行现将“珠联璧合-季季鑫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第 269 投资周期开放期的申购要素表公告如下,请投资者关注: 理财产品代码 ZC101691514506 产品登记编码 本投资周期申购日期 C1086916000013 H04281(高净值客户专享) H04282 H04283(财富、私行客户专享) 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11 日(17:00 前) 本投资周期申购确认日/收益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2 日 本投资周期封闭终止日 2021 年 8 月 18 日 本投资周期天数 98 天 H04281:20 万元,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H04282:100 万元,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H04283:20 万元,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且限购 300 万元 H04281:3.9% H04282:3.9% H04283:4.0% 3.5 亿元 本投资周期内部销售代码 认购起点金额 经测算的本投资周期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投资周期发行规模上限 特别提示: 1.本开放申购要素表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要素表中公告的经测算的本投资周期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仅表示申购要素表中公告的 当前投资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同投资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能会发生调整,特提醒投资者关 注! 3.南京银行将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运作,但投资周期内实际投资运作的理财产品 实际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会低于公布的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南京银行并不保证每个投资周期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一 定能够达到公告的经测算的相应投资周期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号:V21.01.0001 银行打印栏(个人投资者适用) 投资者填写栏 授权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第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一 交易币种 产品代码 投资金额/份额 钞汇标志 产品名称 □业绩比较基准 □预期年化收益率 □现钞 □现汇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特别提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 慎) 理财产品适合度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低 □ 中低 □ 中等 □ 中高 □高 产品风险等级(银行填写) □低 □ 中低 □ 中等 □ 中高 □高 投资者勾选:□已经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表明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 (本栏为签章页,适用于纸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情形) 本人已经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并认可 银行盖章: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确认银行 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投资者签名: 理财服务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 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仔细 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联 银 行 留 存 联 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理 财 产 品 在 投 资 并 获 取 收 益 的 同 时 也 存 在 投 资 风 险 。 为 了 保 护 投 资 者 ( 包 含 个 人 投 资 者 及 机 构 投 资 者 , 统 称 为 “ 投 资 者 ”) 的 合 法 权 益 , 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条 理财产品购买和服务流程说明 (一)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 资 者 应 仔 细 阅 读 拟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等 。 投 资 者 可 以 向 南 京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 银 行 ”) 理 财 服 务 人 员 咨 询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 期 限 、 投 资 范围、销售文件相关细节、疑问等,银行理财服务人员给予解答。 (二)风险承受能力及理财签约 ●机构投资者适用 投 资 者 向 银 行 申 请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须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若 选 择 线 上 签 约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理 财 签 约 界 面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后 即 视 为 签 约 完 毕 ;若 选 择 线 下 签 约 ,投 资 者 需 提 供 :三 证 合 一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开 户 许 可 证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还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授 权 经 办 人 办 理 理 财 业 务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 依 照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 银 行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签 署 《 理 财 业 务 开 户 /认 购 产 品 申 请 书 》 后 视 为 确 认 签 约 完 毕 。 ●个人投资者适用 首 次 购 买 理 财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须 前 往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和 理 财 签 约 。通 过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投 资 者 可 以 清 楚 了 解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可 购 买 的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 风 险 评 估 须 填 写 《 南 京 银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个 人 版 )》 ( 三 )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 在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销 售 时 段 内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或 电 子 渠 道 购 买 。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 构 投 资 者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约 定 的 币 种 和 金 额 存 入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个人投资者适用 如投资者选择在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流程如下: 理 财 产 品 推 荐 及 录 音 录 像( 以 下 简 称“ 双 录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向 投 资 者 推 荐 合 适 的 理 财 产 品 ,提 供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介 绍 产 品 相 关 条 款 及 风 险 揭 示 等 内 容 。投 资 者 应 仔 细 阅 读 拟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如 确 认 购 买 ,须 在《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上 签 名 确 认 ,并 在《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上 亲 自 抄 录 风 险 揭 示 语 句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须 在 销 售 专 区 对 理 财 销售全过程进行双录。完成双录后,投资者须在《南京银行风险产品录音录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 个 人 投 资 者 向 银 行 申 请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须 开 立 银 行 借 记 卡 、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销 售 时 段 内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约 定 的 币 种 和 金 额 存 入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已 签 名 确 认 的 理 财 认 /申 购 申 请 资 料 和 《 南 京 银 行 风 险 产 品 录 音 录 像 确 认 单 》 提 交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购 买 操 作 ,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如投资者选择在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需通 过相关电子银行渠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根据认购流程逐项点击确认进行购买。 ( 四 )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 投 资 者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内 ,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申 购 申 请 。 ( 五 )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和 税 收 。 提 前 终 止 —当 理 财 产 品 发 生 全 部 提 前 终 止 时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告 知 相 应 理 财 产 品 的 提 前 终止事宜。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的 相 关 约 定 , 将 赎 回 兑 付 款 项 划 入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的 投 资 者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发 生 特 殊 情 形 ,造 成 本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变 现 ,银 行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向 投 资 者 提 前 兑 付 、延 迟 兑 付 或 者 分 次 兑 付 ,并 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兑付方案。 税 收 —以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约 定 的 税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则 相 应 执 行 最 新 政 策 。 第二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说 明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银 行 应 提 供 统 一 的《 南 京 银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个 人 版 )》 供 个 人 投 资 者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银 行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的 评 级 由 低 到 高 包 括 五 级 , 分 别 为 : 低 ( 一 级 )、 中 低 ( 二 级 )、 中 ( 三 级 )、 中 高 ( 四 级 ) 和 高 ( 五 级 )。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 流动性需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险评估后应当将评级结果告知个人投资者,由个人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 个 人 投 资 者 超 过 一 年 未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或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情 况 的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在 银 行 网 点 或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在银行网点柜面重新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持续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如个人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 ●评级具体含义说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低 ( 一 级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弱 , 不 能 承 担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且 收 益 率 不 能 低 于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率 。 中 低 ( 二 级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弱 , 希 望 通 过 投 资 达 到 资 金 保 值 的 目 的 。 中 ( 三 级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一 般 , 能 接 受 投 资 导 致 本 金 有 损 失 。 中 高 ( 四 级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尚 可 , 能 承 担 一 定 比 例 的 本 金 损 失 。 高 ( 五 级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强 , 能 承 担 较 大 比 例 的 本 金 损 失 。 (二)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根 据 自 身 的 财 务 状 况 、投 资 经 验 、投 资 目 标 、风 险 认 知 、风 险 判 断 及 其 他 因 素 综 合 考 量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力。机构投资者应自行履行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义务,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按 运 行 方 式 和 投 资 范 围 不 同 ,其 承 担 的 风 险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银 行 将 其 风 险 等 级 分 为 五 级 ,分 别 为 :低( 一 级 )、中 低( 二 级 )、 中 ( 三 级 )、 中 高 ( 四 级 ) 和 高 ( 五 级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 投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等级 低(一 中低(二 中(三 中高(四 高(五 级) 级) 级) 级) 级) 低(一级) √ × × × × 中低(二级) √ √ × × × 中(三级) √ √ √ × × 中高(四级) √ √ √ √ × 高(五级) √ √ √ √ √ 备注:√代表可以购买;×代表不能购买。 第三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 版本号:V21.01.0001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银 行 。如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告 知 银 行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造 成 银 行 在 需 要 时 无 法 联 系 投 资 者 , 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信息保护 ● 银 行 承 诺 依 法 履 行 投 资 者 信 息 保 密 义 务 ,防 范 投 资 者 信 息 被 不 当 采 集 、使 用 、传 输 和 泄 露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投资者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若需投诉,请随时拨打银行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投资者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银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后,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条银行联络方式 ●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95302。 ● 银 行 网 站 : www.njcb.com.cn。 第七条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进行管理。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 对 理 财 业 务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 ” 南 京 银 行 已 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 公 告 获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批 复 筹 建 南 京 银 行 理 财 子 公 司 ,未 来 , 对 于 由 南 京银行发行运作、且符合监管规定的可划转的理财产品,将逐步由南京银行划转至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并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由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继续勤勉尽责地开展产品管理工作。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则视为同意届时本产品管理人由南京银行变更 为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者已充分认识到本产品管理人的变更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该等变更无任何异议。具体管理人变更及产品划转 安排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即使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有其他约定,关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变更 的事宜仍以本条约定为准。 仔细阅读提示 请 投 资 者 一 定 仔 细 阅 读 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经甲方( )与乙方(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1.名 词 释 义 ( 1)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 是 指 银 行 确 定 的 接 受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起 止 期 限 。 ( 2) 理 财 存 续 期 : 是 指 理 财 产 品 成 立 至 终 止 的 期 间 。 ( 3) 名 义 到 期 日 : 是 指 在 银 行 未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下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到 期 日 期 。 ( 4) 实 际 到 期 日 : 是 指 银 行 实 际 开 始 停 止 计 算 本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的 日 期 。 若 本 理 财 产 品 未 被 提 前 终 止 , 则 实 际 到 期 日 即 为 名 义 到 期 日 ; 若 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 ( 5) 工 作 日 : 是 指 除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休 息 日 包 括 周 六 、 周 日 )外 的 日 期 。 ( 6) 固 定 收 益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存 款 、 债 券 等 债 权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7) 权 益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8)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9) 混 合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债 权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类 资 产 且 任 一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未 达 到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10) 公 募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面 向 不 特 定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 ( 11) 私 募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 ( 12)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自 其 签 署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 的 时 点 起 的 至 少 24 小 时 为 该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 ( 13)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用 于 支 付 理 财 产 品 的 认 /申 购 投 资 资 金 , 并 用 于 接 收 理 财 产 品 的 赎 回 /兑 付 款 项 的 银 行 账 户 。 ( 14) 银 行 : 指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15) 投 资 者 : 指 购 买 南 京 银 行 发 行 的 相 关 理 财 产 品 的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的 个 人 或 机 构 。 ( 16) 理 财 销 售 文 件 /销 售 文 件 : 指 理 财 产 品 对 应 的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知》等有关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 1) 甲 方 应 当 履 行 恪 尽 职 守 、 勤 勉 尽 责 、 诚 实 守 信 、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 ( 2)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权 限 内 , 甲 方 拥 有 管 理 和 运 用 理 财 资 金 的 权 利 , 并 有 权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的 约 定 收 取 相 应费用。 ( 3) 甲 方 作 为 理 财 产 品 管 理 人 ,全 权 负 责 理 财 产 品 资 金 的 运 用 和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的 管 理 ,有 权 参 加 与 理 财 产 品 所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所 有 会 议 ,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有权并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 4)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报 送 乙 方 身 份 信 息 及 其 持 有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在 甲 方 办 理 与 理 财 产 品 相 关 事 项 所 需 的 情 况 下 ,乙 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甲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甲方获取的乙方信息。甲方应向上述被披露方明确其 保护乙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3.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 1)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理 财 资 金 为 合 法 拥 有 的 自 有 资 金 , 不 存 在 涉 嫌 洗 钱 、 恶 意 逃 避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乙 方 不 得 使 用 贷 款 、 发 行 债 券 等 方 式 筹 集 的 非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乙 方 将 其 自 有 资 金 用 作 本 理 财 协 议 条 款 项 下 理 财 交 易 并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 法 院 裁 定 或 命 令 的 要 求 ,乙 方 能 够 自 行 识 别 、判 断 和 承 担 理 财 产 品 的 相 关 风 险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有 权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禁 止 或 限 制 购 买 理 财 产 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 2) 乙 方 保 证 其 已 知 悉 甲 方 并 非 乙 方 的 投 资 顾 问 或 其 他 顾 问 ,乙 方 并 未 依 赖 于 甲 方 和 /或 甲 方 的 雇 员 、代 理 人 或 关 联 机 构 对 其 所 作 的 任 何 陈 述 (不 论 口 头 或 书 面 )而 决 定 投 资 于 理 财 产 品 。 ( 3) 乙 方 保 证 其 有 权 利 签 署 本 协 议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述 的 义 务 , 并 已 为 此 采 取 一 切 所 需 的 行 为 。 ( 4) 乙 方 保 证 执 行 及 交 付 任 何 文 件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均 不 会 违 反 (i)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法 令 或 法 律 限 制 ,任 何 法 院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所 作 出 的 适 用 于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的 指 令 或 判 决 ;(ii)对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有 约 束 力 的 任 何 重 大 协 议 条 款 。乙 方 应 在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同 时 在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存 入 足 额 的 资 金 以 确 保 账 户 余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认 /申 购 金 额 。 ( 5)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发 生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 挂 失 、 换 卡 、 长 期 不 动 户 等 特 殊 情 况 或 被 有 权 机 关 采 取 冻 结 、扣 划 、 强 制 措 施 等 变 更 或 异 常 情 形 ,导 致 认 /申 购 不 成 功 ,以 及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如 因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采 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6)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 如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甲 方 配 合 对 乙 方 理 财 份 额 、 理 财 账 户 、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进 行 查 封 、 冻 结 或 扣 划 的 , 甲 方 有 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 一 切 损 失 及 费 用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有 权 将 此 损 失 及 费 用 从 乙 方 的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理 财 本 金 及 收 益 中 扣 除 。甲 方 对 上 述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乙 方 不 得 将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销 户 。若 发 生 因 乙 方 注 销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造 成 理 财 产 品 无 法 正 常 兑 付 的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8) 乙 方 应 确 保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 完 整 、 合 法 、 有 效 , 如 果 有 任 何 变 更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如 因 乙 方 未 及 时 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乙 方 进 行 投 资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反 洗 钱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切 实 履 行 反 洗 钱 及 反 恐 怖 融 资 义 务 。 4.产 品 认 购 、 赎 回 ( 1)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 参 照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约 定 。 ( 2)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撤 销 申 请 :乙 方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内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 申购申请。 ( 3)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 若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日 , 本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规 模 未 能 达 到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要 求 , 则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成立,甲方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乙方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 4)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起 点 金 额 、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 参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中 的 条 款 约 定 。 ( 5)理 财 产 品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甲 方 将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相 关 约 定 ,将 兑 付 款 项 划 入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发 生 特 殊 情 形 ,造 成 本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变 现 ,甲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向 乙 方 提 前 兑 付 、延 迟 兑 付 或 者 分 次 兑 付 ,并 及 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兑付方案。 5.产 品 提 前 终 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如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将于该理财产 品 提 前 终 止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银 行 网 站 ( www.njcb.com.cn) 上 发 布 提 前 终 止 公 告 ): ( 1) 因 本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资 产 等 与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等 存 在 冲 突 导 致 理 财 产 品 必 须 提 前 终 止 的 ; 版本号:V21.01.0001 ( 2)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监 管 规 定 、 政 策 的 改 变 、 紧 急 措 施 的 出 台 、 理 财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导 致 理 财 产 品 必 须 提 前 终 止 的; ( 3) 因 地 震 、 火 灾 、 战 争 、 罢 工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 必 须 提 前 终 止 的 ; . ( 4) 银 行 合 理 认 为 应 该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项 下 , 银 行 应 于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理 财 产 品 清 算 变 现 并 将 相 应 的 资 金 划 转 至 投 资 者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如 提 前终止项下,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向投资者 进行披露说明。 甲方根据相关条款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兑付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6.特 别 提 示 ( 1) 在 本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 如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市 场 情 况 等 发 生 变 化 , 或 是 出 于 维 护 本 产 品 正 常 运 营 的 需 要 , 甲 方 有 权 对 本 产 品协议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等 相 关 销 售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根据销售文件及监管要求等进行信息披露。乙方有权不接受该变更, 并可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甲方指定的赎回期限内向甲方申请赎回。乙方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等 相 关 销 售 文 件 。 ( 2) 免 责 条 款 ( i) 不 合 法 。 如 果 因 遵 守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不 论 是 现 行 或 将 来 实 施 的 )而 使 得 甲 方 履 行 协 议 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成为不合法,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提前终 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ii ) 不 可 抗 力 。 如 果 甲 方 认 为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 罢 工 、 内 战 、 战 争 、 军 事 行 动 、 任 何 种 类 的 恐 怖 活 动 、 暴 动 、 公 众 示 威 及 / 或 抗 议 、 法 律 变 化 、中 国 內 地 或 全 球 金 融 外 汇 市 场 发 生 致 使 甲 方 无 法 进 行 货 币 兑 换 、划 转 等 的 异 常 变 化 ;任 何 政 府 机 关 或 其 他 机 关 的 行 为 (不 论 是 在 法 律 上 或 是 在 事 实 上 )、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包 括 国 有 化 或 对 外 限 制 、 外 汇 管 制 )、 诉 讼 或 威 胁 ; 或 任 何 其 他 非 甲 方 所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或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未 能 履 行 或 需 延 迟 履 行 协 议 项 下 或 与 理 财 产 品 相 关 的 支 付 义 务 ,甲 方 无 需 对 乙 方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尤 其 是 , 当资金存放在甲方的任何分支机构、任何往来银行或代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向甲方付款或履行义务时,甲方亦无需向乙方负责。 如 果 在 一 个 支 付 日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不 论 该 不 可 抗 力 是 否 持 续 整 个 当 日 ), 与 理 财 产 品 有 关 的 相 关 回 报 或 赎 回 金 额 (视 情 形 而 定 )的 支 付 将 由 甲 方 按完全自行酌情决定顺延至紧临的下一个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工作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收到额外的收益或者补偿。 ( iii )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或 其 交 易 资 金 被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或 甲 方 发 现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乙 方 或 其 资 金 存 在 洗 钱 、 恐 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 3) 赔 偿 及 责 任 限 制 乙方承诺,如果乙方在协议项下作出错误的陈述、保证或者违反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导致甲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支出 或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本条所述的赔偿并不排除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 尽 管 乙 方 可 能 给 予 相 反 的 指 示 , 如 果 甲 方 因 需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支 付 体 系 的 规 则 和 规 定 )或 遵 守 与 其 他 银 行 、 金 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甲方无需负责。 ( 4) 抵 销 ( i)除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或 其 他 的 抵 销 权 利 外 ,甲 方 有 权 (但 无 义 务 )将 乙 方 欠 付 甲 方 的 任 何 债 务 (不 论 是 否 已 经 到 期 、无 论 是 否 因 协 议 而 导 致 ,也 不 论 债 务 的 结 算 货 币 、付 款 地 或 登 记 处 )与 甲 方 欠 付 乙 方 的 任 何 债 务 (不 论 是 否 已 经 到 期 、无 论 是 否 因 协 议 而 导 致 ,也 不 论 债 务 的 结 算 货 币 、 付 款 地 或 登 记 处 )进 行 抵 销 , 而 无 须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员 ; ( ii)为 了 对 不 同 货 币 进 行 抵 销 ,甲 方 可 在 有 关 日 期 以 甲 方 所 选 择 适 用 的 市 场 汇 率 将 任 何 一 方 的 债 务 予 以 兑 换 。如 果 债 务 尚 未 确 定 ,则 甲 方可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但相关的一方当事人须在该债务得以确定时向另一方支付差额。 ( 5) 弃 权 如 乙 方 违 反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甲 方 的 任 何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迟 延 或 弃 权 ,或 甲 方 给 予 的 其 他 放 任 或 宽 限 ,均 不 损 害 和 影 响 甲 方 按 协 议 可 享 有 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 ( 6) 可 分 割 性 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 ( 7) 税 收 条 款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7.争 议 处 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8.协 议 的 生 效 和 终 止 ( 1) 甲 乙 双 方 认 可 本 协 议 可 以 纸 质 、 电 子 数 据 等 形 式 提 交 、 订 立 或 确 认 。 ( 2) 本 协 议 书 以 纸 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 自 甲 方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及 乙 方 签 名 后 生 效 。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律效力。 ( 3)本 协 议 书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的 ,乙 方 在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子 银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或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销 售 渠 道 ) 点 击 接 受 本 协 议 ,即 表 示 乙 方 已 阅 读 本 协 议 所 有 条 款 ,并 对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含 义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已 全 部 知 晓 并 充 分 理 解 ,同 意 接 受 本 协 议 约 束 。 本 协 议 自 乙 方 点 击 确 认 且 甲 方 通 过 电 子 银 行 提 示 交 易 成 功 之 时 生 效 。交 易 成 功 仅 指 认 /申 购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认 /申 购 是 否 成 功 以 甲 方 另 行 提 供 的 确认为准。 甲 方 电 子 银 行 渠 道 所 生 成 和 保 留 记 载 的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及 交 易 记 录 以 及 甲 方 制 作 或 保 留 的 相 关 电 子 及 纸 质 单 据 、 凭 证 、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构 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 4) 甲 乙 双 方 在 本 协 议 及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 9.乙 方 声 明 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已根据本产品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条款就乙方提出的疑问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 方 已 认 真 阅 读 本 产 品 协 议 条 款 及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和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明 确 本 理 财 产 品 委 托 代 理 性 质,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乙方充分认识 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于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结 束 后 从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扣 划 相 应 的 认 /申 购 资 金 。 10.本 协 议 为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之 组 成 部 分 , 乙 方 签 署 本 协 议 视 为 同 时 同 意 并 确 认 了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示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无需再对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签署。 版本号:V21.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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