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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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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 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 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 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 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 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 1 页 共 12 页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 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 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 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 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 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 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 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 第 2 页 共 12 页 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 行调查。 第八条 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 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 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 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 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 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给予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书记办 公会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违纪处 分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 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 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主管 领导及辅导员签字,报学生处备案。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 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 第 3 页 共 12 页 作。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 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 年,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其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留存,不归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后, 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 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以一年为 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 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提出意见,经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所受处分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 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 出十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 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 合规定程序。 第九条 听证与申诉 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向有关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职能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通知违纪学生举行听 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员(一般为未参加 调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 第 4 页 共 12 页 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 允许旁听; (四)举行听证时,违纪学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 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 并由违纪学生签字。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 5 日内向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 申请材料;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 15 日内进行复查,并将 复查结论通知申诉学生。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 妥善处理。 (四)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未涉及内容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 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 别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 5 页 共 12 页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 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 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 动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 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 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 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在校外参 第 6 页 共 12 页 与传销活动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 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轻微,不予处 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 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 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 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 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 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二)策划者: 第 7 页 共 12 页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打群架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 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2、帮腔、助威,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处分同上。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 警告及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等: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下河、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 第 8 页 共 12 页 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一)初次作案价值 100 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 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三)作案价值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 分; (四)作案价值 1000 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五)多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没窃得财物,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按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私接电源、电线,使用 大功率电器,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 第 9 页 共 12 页 坏消防设备的,玩火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离校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累计达 51 学 时以上(含 51 学时)作开除学籍处理,50 学时以下(含 50 学 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旷课 2 至 4 天或累计达 10 至 20 学时者,给予警 告或以上处分; (二)连续旷课 5 至 6 天或累计达 21 至 30 学时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连续旷课 7 至 8 天或累计达 31 至 40 学时者,给予记 过或以上处分; (四)连续旷课 9 至 10 天或累计达 41 至 50 学时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于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地,又不按要 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期间或考试进行时,有以下行为者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利用电子器件进行作弊; 5、互换试卷; 6、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第 10 页 共 12 页 7、其他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 1—4 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 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犯有 5、6 款行为者,给予 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 7 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依照《东莞理工学 院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处理。违反校网络管理规定的, 依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实施办 法》、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 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四)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 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第 11 页 共 12 页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造谣、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 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东莞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 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者, 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 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毕业资格,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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