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

originally、最初10 页 300.252 KB 访问 3422.97下载文档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
当前文档共10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pdf

校学位字〔2021〕188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 导复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 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了修订,经 2021 年 11 月 18 日校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原《中国科 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校学位字 〔2021〕85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工作,进 一步加强对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省部级和校级学位 论文抽检。省部级学位论文抽检指由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国务院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 论文抽检;校级学位论文抽检指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 抽检。 第二章 省部级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论文抽检 工作,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是否“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硕 士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为“合格”与“不合格”,出现 2 个“不合格”,学位论文被认定为“不合格学位论文” 。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 合格学位论文”时,按照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 员会办公室)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学校成立学位论 - 2 - 文抽检结果整改处理委员会,约谈相关学院,督促学院完成整改 工作。 第五条 学院会同学科点成立学位论文整改小组,约谈导师 和学生本人,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排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计划。抽检结果在适当范围内 公开。 第六条 学院聘请 3 位同行专家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 “不合格学位论文”进行评议,认真分析学位论文出现问题的根 源,评议时间不超过 15 天。 第七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 须对抽检结果中反映的问题逐一答复,并结合抽检结果和评议结 果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 5 个 月,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导师对抽检结果做出 相应回复,并继续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修改。 第八条 学院再次聘请至少 3 位同行专家对修改后的学位论 文进行评议,评议时间不超过 15 天,有 2/3 及以上专家评议意 见认为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则整改通过;对整改不通过的学位论 文,学院向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 论,对导师和学生给予相应处理,并依据实际撤销学位。 第九条 对出现 1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 论文”的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 3 年;5 年内出现 2 篇“存在问 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导师,取消研究生导师资 格,且 5 年内不可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期间再次 - 3 - 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导师,学校 不再受理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 第十条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 的学科点,每出现 1 篇,从下一年度开始核减有关招生单位相应 类别相应层次相关学科 3 名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核减 3 年;连 续出现 3 篇,核减 10 名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核减 3 年;连续 3 年出现问题的学科点,在核减基础招生计划的同时,研究生招生 计划增量连续取消 3 年。培养国家关键领域急需人才学科点的招 生计划不受影响。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检 校学位办公室对获得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进行抽检,必要时可适时开展学位论文专项抽检。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篇数不低于同期博士学位授 予人数的 10%,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篇数不低于同期硕士学位授予 人数的 5%。 第十三条 博士生从取得博士学籍到获得学位时间超过 6 年、硕士生从取得硕士学籍到获得学位时间超过 4 年、学位论文 答辩和申请学位时间间隔超过 1 年的学位论文,加大抽检力度; 对在各类抽检中出现问题的学科点和导师进行 3 年的跟踪抽检。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 议结果分为“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先进水平” “一般”和“较差” 四个等级。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结果分为“优” “良” “一 - 4 - 般”和“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聘请 3 位同行专家评议,评议结果 出现 1 个“一般”和 1 个“较差”或 2 个及以上“较差” ,则认 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评议结果出现 1 个“较差”,另外 2 个为“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可根据需要再增聘 1 位专家评议,增聘专家的评议结果为“一般”或“较差”,则认 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聘请 2 位同行专家评议,评议结果 出现 1 个“一般”和 1 个“较差”或 2 个“较差” ,则认定为“存 在问题学位论文” ;评议结果出现 1 个“较差”,另外 1 个为“优” 或“良” ,可根据需要再增聘 1 位专家评议,增聘专家的评议结 果为“一般”或“较差” ,则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 第十七条 学校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时,研 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约谈“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相关学院, 督促学院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会同学科点成立学位论文整改小组,约谈导 师和学生本人,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排查研究生培养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计划。抽检结果在适当范围 内公开。 第十九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须对抽检结果中反映 的问题逐一答复,并结合抽检结果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修 改论文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导师应继续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 修改。 - 5 - 第二十条 学院再次聘请至少 3 位同行专家对修改后的学位 论文进行评议,评议时间不超过 15 天,有 2/3 及以上专家评议 意见认为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则整改通过;对整改不通过的学位 论文,学院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对导师和学生给予相应处理,并依据实际给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 1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 文”的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 1 年;5 年内出现 2 篇“存在问题 学位论文”的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 3 年;5 年内出现 3 篇“存 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学校不再受理 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点,每出 现 1 篇,从下一年度开始核减有关招生单位相应类别相应层次相 关学科 3 名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核减 3 年;连续出现 3 篇,核 减 10 名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核减 3 年。连续 3 年出现问题的 学科点,在核减基础招生计划的同时,研究生计划增量连续取消 3 年。培养国家关键领域急需人才学科点的招生计划不受影响。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机制 导师和学生对专家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 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会同学院成立专家组(不少于 3 位专家) 对专家评议结果、导师和学生的申诉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 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学校将申诉材料提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6 - 并通知导师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陈述申诉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根据抽检结果及申诉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判断申诉是否成功; 专家组认为申诉理由不充分,则按照原有整改方案继续落实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 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其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判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判定通过委员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到会委员 的 2/3 及以上委员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则申诉成功,申诉成功后导 师和学科点可以不予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其 他 学位论文抽检中,5 年内同时出现省部级和校 级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的 导师,累计出现 2 篇,停止招收研究生 5 年;累计出现 3 篇,取 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学校不再受理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 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后,对导师和学科点的处罚只针对专 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和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 省部级和校级学位论文抽检抽中同一篇学位 论文,结论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时, 按照累计出现 2 篇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跨一级学科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停止招生 指停止所有学科的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指取消其所有学科的博士 - 7 - 生导师资格和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三十条 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停止招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取消 导师资格后不能参与相应类型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导师在停止招生期间,学院、学科点和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对其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严格审核。论文抽检中 多次出现问题的导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导师协助指导 研究生或更换导师。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其指导的研究生 由学院安排其他导师指导,原导师可以协助指导,研究生原有研究 成果可以用于申请学位。 第三十二条 相关学院根据整改要求,按时将整改材料提交 到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负责向教育部教 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报送整改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完成整改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有 关规定提交到国家图书馆、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等学位论文存档 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抽检中有评议专家指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 行为,经相关学院核实,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将依据《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 士生导师岗位职责与管理办法》对导师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 8 - 各类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或校学位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抽检是监督学校学位论文质量的重 要举措,应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抽检结果公布开始施行。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校学位字〔2021〕85 号)同时废止。 - 9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 10 - 2021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