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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西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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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 活动,帮助教职工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保证学 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和利益不受侵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5〕1 号)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 号)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 、 《关于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厅字〔2016〕 35 号)、《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体艺〔2017〕7 号)等精神,按照教育部“从严治教”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兼职是指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 知识和技能,在业余时间到校外机构或组织、团体兼任工作职务, 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 咨询、专业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潜力和技术资源优势,参与国家创 新体系建设,服务社会,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在履行好岗位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 — 2 — 请校外兼职。 第四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和维稳纪律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 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权益。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范围 第五条 鼓励兼职的范围: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能扩大本人 及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公益性、学术性兼职活动,主要包 括兼任各级人大、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 非营利性机构的成员,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 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 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鼓励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 第六条 限制兼职的范围 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以营利为目的的兼职。经个人申请并经所 在单位审批,可以从事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 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校外兼职。主要包括: (一)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 等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 专业服务等方式兼职; (二)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从事少量的定期性教学活动; — 3 — (三)在其他高校兼任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禁止兼职的范围 (一)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全 职聘用合同(经学校批准同意委派到校外单位兼职的情况除外) ;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 训机构、培训班; (三)开办网店、从事电商、微商等经营活动; (四)到与学校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机构兼职。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校外兼职: (一)不积极承担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 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兼职可能影响 科研任务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 (四)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导 致泄密的; (五)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尚在处分期间的; (六)在病假、事假期间的; (七)申请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兼职的; (八)其他规定不宜兼职的。 第九条 为保证教职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上,被聘为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入 — 4 — 选者, “长江学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国家级教 学名师” “自治区学术技术带头人” , “珠峰学者” “高原学者”等 学术带头人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个别特殊情况 须报学校特别审批。 第三章 校外兼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教职工兼职活动,必须在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 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兼职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学 校教育教学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以兼职为由不接受或延误本 职工作。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的教职工有义务向兼职单位告知我校 校外兼职管理规定。校外兼职单位应履行对兼职教职工的管理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校外兼职由二级单位进行审批。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期间,由所在单 位全面负责管理其兼职相关事宜,包括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督导、 不当兼职认定等。 经二级单位审批同意的教职工因兼职出现政治、 维稳、法律、经济等问题,学校将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不得泄露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 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 或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兼职,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不得无偿使 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设备、资金、教室、场馆 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 — 5 — 意后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获得的学术成果、技术 成果或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其知 识产权和经济权益为学校所有, 第一知识产权署名单位必须是 “西 藏大学” ,职务相关成果未经学校同意无权转让。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学校备案, 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校外兼职过程中发生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 保护等争议,一概由个人与兼职单位协商解决,由本人承担法律 规定的全部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拟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单 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批,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委派的兼职工作按相关程序审批,报人事处 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兼职申请, 在所在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需报人事处 备案。 第五章 违规校外兼职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 — 6 — 校有权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如因兼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 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学校要求停止兼职而拒不执行的,学校将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西藏大学教职 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参加学校考勤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受聘于校外教学、科研及其他机 构负责人或者兼任校外学术职务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兼职单位为主申请课题、专利、 奖励或发表论文、著作,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不以“西 藏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署名单位的; (五)发现其实际兼职属于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禁 止兼职情形的; (六)其他经学校研究界定为不当兼职的。 第二十三条 兼职人员应当向学校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对欺 骗组织出现占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而未如实在申请中提出,或未 如实向学校报告兼职薪酬情况者,或未从事与学校审批相符的兼 职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于每年 12 月上旬将本单位教职工兼 — 7 — 职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后的教职工兼职 情况统计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需按 上述规定补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校人事处备案后方 可继续兼职。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兼职活动。 虽经所在单位批准,但未向学校人事处备案的兼职,按未经 批准对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兼职均为教职工在职利用业余 时间兼职。教职工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在职创业、离岗创 业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 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校外兼职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又属于校外兼职的,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自治区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大学教职工业 余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 (藏大字〔2011〕10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统计表 — 8 — 附件 西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 序号 姓名 工号 主要负责人: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务/ 职称 兼职类型 填表人: 兼职单位 填表日期: 兼职具体 工作 兼职起止 时间 兼职薪酬 (收入)情况 单位批 准时间 注:兼职类型填写企业、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兼职;开办企业;举办培训机构、培训班;兼任硕导、博导;校外兼课;其他有酬兼职等类型。 — 9 — 备注 抄送:校级领导。 西藏大学办公室 — 10 — 2017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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