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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物资、设备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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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物资、设备管理规定 .doc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文件 青理工工会〔2009〕11 号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物资、设备管理规定 为管好、用好工会的物资、设备,特制订本规定。 1、工会所属物资、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会 所属设备一般不得外借。 2、本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各类物资、设备、 办公用品,能继续使用的仍要使用,能替代使用的可替代使用, 让闲置物品充分发挥作用。 3、需购置的各类物资、设备,经工会办公室提出,工会办 公会议通过后,方可纳入购置计划。 4、工会各类设备要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帐,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落实使用、管理人的责任。 5、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6、设备物资采购、管理的几项具体办法。 —1— (1)物资采购人员所购各种物品,其发票均需有经办人、验 收人签字,方可报主管领导批准报销。 (2)凡未列入采购的物资,一般不得随意采购,如遇特殊情 况确需购者,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采购手续。 (3)所购各种物资、设备经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 (4)保管、使用人员应恪守职责,保证物资、设备安全与完 整。 (5)对反复使用的物资、设备,保管、使用人员要做到各类 物资放置整齐,整洁卫生,防潮,防霉,防火,防盗。 (6)库存物资要做到有物、有帐,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 积压,不损坏,不浪费。 (7)领用、发放物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领用、发放人需说 明物品的用途,保管人员要严格登记手续。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工会物资 设备 管理规定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 —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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