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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盈满金生终身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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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2019]终身寿险 10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  平安盈满金生终身寿险产品提供身故及意外全残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  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盈满金生终身寿险,选择 5 年交费,年交保险 费 5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为 1666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所交保险费160% 所交保险费140% 所交保险费120% 身故保险金 小王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① 500005160% (保 单 年 度 数 -1) ② 166600(1+3.5%) ③ 现金价值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① 500005140% (保 单 年 度 数 -1) ② 166600(1+3.5%) ③ 现金价值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① 500005120% (保 单 年 度 数 -1) ② 166600(1+3.5%) ③ 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160% 意外全残保 险金 李女士 所交保险费140% 领取条件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内身故,且身故 时到达年龄为 18 周岁(含 18 周岁) 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内身故,且身故 时到达年龄为 41 周岁(含 41 周岁) 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内身故,且身故 时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含 61 周岁) 及以上。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且 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且 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且 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 致“全残” ,且意外伤害发生时到达 年龄为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 致“全残” ,且意外伤害发生时到达 年龄为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险种简称:盈满金生 险种代码:2061 周岁(含 60 周岁) 。 所交保险费120%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① 500005160% (保 单 年 度 数 -1) ② 166600(1+3.5%) ③ 现金价值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① 500005140% (保 单 年 度 数 -1) ② 166600(1+3.5%) ③ 现金价值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① 500005120% (保 单 年 度 数 -1) ② 166600(1+3.5%) ③ 现金价值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 致“全残” ,且意外伤害发生时到达 年龄为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 上。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因意外伤 害导致“全残” ,且意外伤害发生时 到达年龄为 18 周岁(含 18 周岁) 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因意外伤 害导致“全残” ,且意外伤害发生时 到达年龄为 41 周岁(含 41 周岁) 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李女士于交费期间届满后因意外伤 害导致“全残” ,且意外伤害发生时 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含 61 周岁) 及以上。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自动垫交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未还款项 7.8 合同内容变更 7.9 争议处理 平安盈满金生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 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 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需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 1.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一)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之前(不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 2 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 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3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60%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三)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9 年 11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11 月 1 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 2010 年 12 月 1 日, 那么 2028 年 12 月 2 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而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 2029 年 11 月 1 日(因 2028 年 11 月 1 日时被保险人 尚未满 18 周岁) 。 2 交费期间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若您选择的 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期间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若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计算交费期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含义详见脚注 17。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9 年 11 月 1 日,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为 5 年,则 2023 年 11 月 1 日为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而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零时止为交费期间。 3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4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 (n-1) (1+3.5%) ,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第(一) 、(二) 、(三)项责任中的“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5 因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 所列“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 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意外伤害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 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我们按本主险 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比例 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60%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三)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 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下 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4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60%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意外伤害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意外伤害发生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 (1+3.5%)(n-1) ,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3)意外伤害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第(一) 、(二) 、(三)项责任中的“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上述意外伤害发生时,交费期间未满的,按照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基本保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上述意外伤害发生时,交费期间已满的,按照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基本保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1.3 保险期间  我们不保什么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 机动车 8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 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9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11 12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攀岩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 13 14 15 险 、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2 其他免责条款  如何支付保险费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4.2 保险事故通知”、 “5.1 犹豫期” 、“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6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9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 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次 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简称。 10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 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1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 13 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 15 16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表演。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您与我们约定的需支付保险费的期间内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 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如何领取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 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 7 ; 意 外全 残保 险金 申请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由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附表出具的 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17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 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 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 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 同的效力中止。 6.3 自动垫交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 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 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 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 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 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 0 周岁至 6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 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 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实 际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 保险金额。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 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 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 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 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 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双眼盲目 5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 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 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 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 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 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 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 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3 0.05 0.02(一米指数) 盲目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 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 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 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 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11、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 能丧失的病症。 12、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3、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14、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 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 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15、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 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6、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烧伤指烧 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 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 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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