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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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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海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一、目 的 为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批准下达的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及中央其它部委 批准立项的项目。 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上海市教委、科委及其它局(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3.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及其它符合纵向科研项目条件的项目。 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并实行项目责任制。 2.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 项义 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 并发给《科研经费使用手册》。项目负责人 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使用科研经费。 3.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原则。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 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与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 用。 4.校级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和立题业务特支费。 5.纵向项目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均应纳入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执行。 6.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及经费编号的使用期一般最长为 5 年。5 年后即撤消该项目经 费编号,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 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 年。 四、纵向经费使用 1. 根据到位经费数额,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取 5%作为校科研管理费。理 工科可另提取 5%作为项目所在部门(院级)的组织科研实施费(水、电、煤气等补偿费), 转入所在部门的业务费。科研管理部门下达项目经费时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科研管理费。各学 院提取理工科科研项目的组织科研实施费时可视各部门情况而定。如提取,需填写内部转帐 单,由院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 2. 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根据其到位经费额,项目组可凭科研管理部 门开具的《科研立题特支费支付凭证》,在课题经费中分期支取科研立题业务特支费 15%。 先支付到位经费的 10%,待项目完成后再支付总经费的 5%。 3.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各类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评审费等特殊支 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到财务处支 取。 4. 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与暂借款,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到财务处报销和暂借。 5. 凡需领取或购买科研所需的药品、机电物品、文化用品等易耗品,必须填写领料单 或持购物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方可领取或报销。凡需申购课 题所需仪器、设备,须办理申购仪器、设备申报单,按校设备管理处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 续。 6.纵向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后继科研项目的预研究,但最长期 限不得超过 6 年(自立项之年算起)。其结余经费全数留给项目组所在部门的,可提取结余数 的 30%作为项目组奖励,但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5%。其余作为该部门的科研发展基金,项 目组有优先使用的权利(理科科研经费不足 50 元,文科科研经费不足 10 元,财务处自动结 清余额,并收归科研机动费)。科研经费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理,院系经费则由其院系 教育劳务费抵冲。 7. 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滥支费用,由科研管 理部门通知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8.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去财务处会计科查询,查询使用情况的时间不得 超过一年。 9.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则按各级政府部门 及有关基金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五、其 他 本管理办法(修订)自 2005 年 10 月执行,1998 年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纵 向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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