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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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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教务处 教函[2023]25 号 聊城大学教务处 关于印发《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聊城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 行) 》已经专家讨论、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聊城大学教务处 2023 年 5 月 10 日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 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 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教师认真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坚持多元化、多维度综 合评价原则,着力构建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形成“评价反馈、改进提升、有效应用”的联动机制,引导教师 将产出导向的理念融入到课堂教学工作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持 续提升。 第二章 评价对象与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范围涵盖所有全日制本 科课程的课堂教学,按自然学期进行,其评价对象为本科课程任 课教师。 第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学生评价、同 行评价、督导评价、学院领导评价等。 第五条 评价指标基于产出导向理念构建,根据教学改革需 要动态修订和完善。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态度、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学生评价侧重于对学生 学习效果和学习获得的评价,同行评价侧重于对教师教学方法和 -2- 学术水平的评价,督导评价和学院领导评价侧重于对教师教学技 能和教学规范的评价。 第六条 督导评价、学生评价指标由教务处制定;同行评价、 学院领导评价指标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实际制定,经学院教学指导 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教师公布。 第三章 组织方式与结果核算 第七条学生评价分为:随堂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 (一)随堂评价覆盖整个开课时段,一般不进行评价计分。 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改进需要向学生发起随堂评价(问卷可参照 学校提供的指标库设计);学生需及时参加任课教师发起的随堂 评价,也可基于课程的教学状态向任课教师提出问题、意见、建 议等,教师应当及时分析总结随堂评价情况并向学生反馈。 (二)期中和期末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分别在每学期期中和 学期结束前 2 周内进行,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学期所修读的 课程进行评价。 第八条督导评价由教务处和学院根据课堂教学实际,分别组 织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和学院教学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听课,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水平。 第九条同行评价和学院领导评价由学院组织,应充分发挥学 院领导、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骨干教师的作用,要覆盖学院所有开 设的课程,及时反馈课堂教学质量状况。 -3- 第四章 评价结果认定 第十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赋分,兼顾定 性评价。教学督导专家、教师同行、学院领导应充分重视定性评 价工作,并将听课评价与分析反馈、重点指导相结合。 第十一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两部分:学生评价 和开课学院评价。建议学生评价权重占 70%,开课学院评价权重 占 30%。若任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则一票否决,取消评价 资格,综合评价得分为 0。 (一)统计学生评价分值时,评价系统将剔除最高 5%和最 低 5%的学生评价分。 (二)学院应结合督导、同行、学院领导等对教师课堂教学 做出总体评价,并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总体评价的分值 分布建议如下:评价分值在 90 以上的课程不超过学院所开设本 科课程总数的 20%,分值在 80 以下的课程不低于 5%。 学院应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评价实施细 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教师可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查询本科课堂教学 质量评价情况,并根据评价建议与意见主动提升教学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教学质量 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教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可应 -4- 用于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 第十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前 10%区段 的教师建议在本科教学业绩考核中优先推荐优秀等级。 第十五条学院领导应及时了解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结果, 针对近三年平均位次处于后 30%的任课教师给予具体指导, 制定帮扶方案,明确帮扶责任,组织引导相关教师参加教学能力 提升、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等教师发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由教务处牵头,各学 院具体实施。工作中应坚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的原则,如 教师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教学事故处 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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