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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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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增强研究 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完善研究生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发 挥中期考核这一关键节点的筛查作用,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 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时间及内容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者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时间 (一)学制为 2 年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进行并完 成; (二)学制为 2.5 年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进行并 完成; (三)学制为 3 年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五学期进行并完 成。 (四)研究生因患重病或意外伤残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 参加考核者,应于中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书面申请,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 处备案,方可延期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延期申请获批后三个 月内完成考核,也可延迟至或纳入到下一年级考核,但不得 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各研究生 培养单位应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规定, 对照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 入学以来思想品德、学业水平、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身心 健康等方面情况,考核基本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 想政治表现、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及日常操行情 况。 (二)课程学习考核。考察研究生应修课程及学分、其 他必修环节及学分的完成情况;核查研究生是否按照培养方 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各门课程成绩是否合格。 (三)业务素质考核。主要考察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 识进行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四)科研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考核。主要结合研究生 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学术交流、文献阅读及学术论文发表等 科研活动相关情况,考查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 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是否有违反 学术道德情况,以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五条 参加考核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已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 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及阶段性实习实践等必修环节,并获 得相应学分; (二)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并通过公开论证。 第六条 凡未按期完成规定必修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织及实施 第七条 培养单位应按照各学位点特点和研究生人数成 立一个或多个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负责中期考核工作的具 体实施。 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由 3 或 5 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任 职资格(含)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一般可由学位点负 责人、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研究生导师及其他同行专 家组成。 考核小组设秘书 1 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研究生中期考核 材料。 第八条 中期考核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基本要求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中期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形式与标准,经学 位点负责人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 确保中期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结合研 究生教学进度情况自行安排中期考核具体时间,并在考核工 作开始前 1 周公布考核时间与学生名单, 同时报送研究生处。 第十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本人申请、导师审核、辅导 员评价以及培养单位组织考核等工作制度及考核程序。具体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培养单位要求提出中期考核申 请,对本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以及实习实践等完成情 况进行全面总结,如实填写《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 考核表》中个人小结部分,提交获奖证书、发表科研论文、 学位论文进展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导师审核。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思想政治素 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进展及科研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 进行全面考核,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三)辅导员评价。研究生辅导员就研究生在校期间的 思想品德表现、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及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 评价。 (四)培养单位安排考核。培养单位提前确定中期考核 专家小组及成员,由教学秘书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维护小组 成员信息及分组信息,并为学生安排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评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召开研究 生中期考核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答辩方式进 行。参加中期考核的学生向考核专家汇报入学以来思想政治 素质、业务素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进展等情况。考 核小组应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科研、论文 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和要求。经集体讨论,客观、公正地提出结论性考核意 见,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由专家组秘书进行详细 如实记录,记录表应由考核小组组长、成员、秘书签字,与 其他中期考核材料一并交由培养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公示。各培养单位负责对中期考核意见进行 审议,对考核结果做出决议,并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2 周内将考核结果(包括考核通过、未通过、 延期考核研究生信息等)报送研究生处备案,同时由培养单 位教学秘书负责将考核结果准确无误地录入研究生管理系 统。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研究生若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所在培养单位 提出申诉,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复核、进行仲裁并将结果报 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若对培养单位的仲裁仍有异议,可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评定与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期考核应评定 为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 要求;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 关规定应当开除学籍的; (三)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四)至中期检查阶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的; (五)未经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的。 第十五条 考核分流 (一)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 (二)中期考核通过者,可以正常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 一阶段。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由考核小组提议,本人申请, 经导师和所属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在 3 个月后重新申请 一次中期考核补考。 (四)如中期考核补考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培养,按照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日制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关院研〔2016〕24 号) 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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