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docx
附件 2 2016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 的申办主体。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 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 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2015 年 5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 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 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 2016 年 5 月 10 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 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 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凡用人单位 2015 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 (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 2016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 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1.中介机构派遣人员; 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 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 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 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6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 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 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 “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 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6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 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 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 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 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 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 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 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 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 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 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 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 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 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 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 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 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2.国际性、全国性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 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 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 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 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 3 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 4 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 2.2016 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 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 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 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 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 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 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 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 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 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 提交以下材料:(其中 1、2、5 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 3、4、6 项可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前补交)。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 2016 年 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 3. 2016 年度内连续 3 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 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 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 2016 年度内连续 3 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 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 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 “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 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 印件(验原件) ;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 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 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 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 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 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 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其 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 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 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 《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 (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 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 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 沪满 3 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 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 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 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 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 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 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 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 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其 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 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 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 《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 (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 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 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 沪满 3 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 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 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认证报 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其 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 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 2016 年 5 月 10 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 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 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 3)。 2.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 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 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 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 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 心递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 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纸质材料到上 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6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 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16 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在就 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 2016 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 72 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咨询电话: 64829191。 七、申诉 对审核结果或不予受理处理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在得知审核结果或 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