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a good kid5 页 21.004 KB 访问 3662.97下载文档
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当前文档共5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 1 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 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 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引领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国家文 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 步加快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和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 下简称示范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示范基地,指依 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以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能够聚 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 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 单体类示范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 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 宣传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 1 次。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在陕西省内注册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 2 年以上,发展宗旨符合国 家和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政策要求。 (一)集聚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清晰。示范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 划,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 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 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边界明确。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原则上规 划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 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1 万平方米。 3.示范性强。示范基地内动漫游戏业、现代传媒业及创 意设计业等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 的 50%以上,或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占地面积总量占园 区总面积 50%以上。且该示范基地内集聚文化科技类企业不 少于 10 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2 亿元,其中为文化 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 20%的企业 数量达到 5 家以上。 4.管理规范。示范基地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 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 作。 5.配套完善。示范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 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 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 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文化类或科技类 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的园区,可优先给予认定。 (二)单体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 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 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 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 的 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 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 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 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3%以上,近三年科技成果转 化达 3 项以上且被 5 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 具有本 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4.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 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六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1.申报单位应填写《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 定申报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上报近三年来开展 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申报单位成 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上报自成立之日起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 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须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 门共同审核推荐,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 (二)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 开展答辩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意见对入围企事业单位进行 考察,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发布 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在陕西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 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 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 立的,予以正式发布。 (四)认定 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 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 1—3 年培育 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 3 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 条件的,不予命名。 第七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 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 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 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 化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 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由各级科技计划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布局文化科技融合领域创新平台。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考 核管理机制。示范基地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和省委 宣传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作用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 部对示范基地的年度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每两年对示范基地 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 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未完成 限期整改的示范基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 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撤销资格 的示范基地 5 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一条 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 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 单位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 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和市场发展 情况,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 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