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x.doc
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 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6 号令,以下简称“16 号 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以下简称“843 号文” )实施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 号令第二条第(一) 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 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 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 号令第二条至第 四条及 843 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 购分别达到 16 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 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 单项采购,不属于 16 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 条和 16 号令、843 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 16 号令第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 号 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 号令第五条规定 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 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 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 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 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 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 16 号令第二 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 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 项达到 16 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 到 400 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者服 务部分达到 100 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 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 843 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 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 16 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 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 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 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 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 16 号令和 843 号文规定的范围和 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也不得作出与 16 号令、843 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 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 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