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本科生于2018年春季学期赴境外高校学习交换的通知.docx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境外学习项目选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公派境外交换学习项目选拔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境外学习项目选拔 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依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参加公派境外交换学习项目(互免学费项目)的机会。暑期 学校等短期项目、毕业后实习项目或其它另有规定的项目不受此派出次数限制。 第四条 派出名单公示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含派出后中途退出)的,学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公派交换学习项目(时间将延伸至在我校读研究生期间)。 第五条 项目选拔应尽量考虑学科专业差异,扩大项目覆盖学科专业范围,避免派出学生学 院过于集中。选拔时应适当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实验班倾斜。 第三章 项目信息及选拔时间 第六条 所有项目信息均在校园网上发布。常规项目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初集中选拔。新 增项目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单独组织选拔。 第四章 申请人基本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无不适合在交换项目所在地学习的疾病史,能适应当地的学习和生活。 (三)交换项目学校应有与申请人主修专业(双学位实验班可视为两个专业)相同或相近专 业,或项目可提供与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相近课程。 (四)派出时可为大学二年级到四年级。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项目要求为准。 (五)需要承担费用的项目,学生应有足够的经费来源保证在外学习所需费用。 (六) 学习成绩要求 1、派出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原则上一般项目要求 GPA 3.0 以上,校长奖学金项目要 求专业排名为前 15%(双学位实验班视为一个专业单独排名,以下同)。若符合要求的项目 申请人数少于项目派出名额(含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可适当放宽标准。 2、学生申请时,已修的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及格(含重修及格)。 (七) 语言要求 1、项目有特定要求的,以发布的项目要求为标准。学生在申请时需已经达到相应标准并提 供证明。 2、无特定语言标准要求的非中文项目,申请人应能够熟练使用项目要求的语言进行听课、 讨论、完成作业等。 第五章 学生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微人大“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项目管理系统”完 成项目线上申请。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在系统中准确、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学院综合考察和推荐 第九条 学院应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牵头,组成交换学习项目推荐评审委员会,具体 负责学生推荐和评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对项目申请人政治素质、身心情况、学习情况等 进行综合考察;审核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确保真实;解答学生相关问题;在“中国人 民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审批等。 第十条 学院教学秘书从申请系统中打印审批通过名单,经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签字, 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七章 学校选拔 第十一条 选拔方式及考察重点 (一)中文项目:一般以专家材料评审的方式进行选拔。必要时可视情况组织面试。材料评 审重点考察学生 GPA、专业排名,同时综合考虑学生综合素和学科差异。 (二)非中文项目:以材料评审加复试方式选拔。 1、复试方式 校长奖学金项目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复试。一般项目以面试方 式进行复试。 笔试重点考察学生的外语书面表达、语言运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等方面的能力;面试重 点考察学生的外语口头表达、逻辑分析、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举 止仪表等。 2、复试名额 在确定进入复试名单时,一般项目重点考察学生 GPA、专业排名,同时综合考虑学生综合素 和学科差异;校长奖学金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进入笔试,根 据笔试成绩排序确定进入面试名单。 原则上,所有项目进入面试环节的人数不多于拟派出名额的 3 倍。 3、复试成绩 复试方式仅为面试的项目,面试成绩即为复试成绩;复试方式为笔试加面试的项目,按笔试 成绩占 40%,面试成绩占 60%的比例计算复试成绩。若笔试或面试有单科不及格,则视为复 试不合格,申请人不进入学校后续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 学校聘请项目评审专家负责复试笔试出题、阅卷、面试、材料评审等项目选拔相关工作。专 家由我校海归教师、外籍教师和其它优秀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组成。每个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 由 3-5 人组成。 第十三条 最终名单确定 (一)评审专家组审阅学生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 GPA 及排名、所在学科专业、综合素质、 英语水平、笔试和面试表现等,讨论确定选拔名单。 (二)选拔名单在数字微人大系统中公示三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教务处负责选拔的本科生校级公派境外学习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