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8 关于印发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docx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发〔2015〕33 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10 日 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 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 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和《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规划(2014-2020)》(地 大发〔2014〕48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创新创业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 2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性质等同于“通识教育课”学分。 自 2015 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起,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创新 创业学分,方可拥有毕业资格;2015 级之前的学生,修读的 创新创业学分视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三条 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团委、 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责任部门,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课部)协同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 科学研究、 发明创造、资格证书、科技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科技成果 转化等。 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 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 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 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课部)举办的各类 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 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3.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3 4.资格证书:由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 各类资格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 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比赛奖项。 6.社会实践:指学生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 等)、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并有可展示的成果。 7.科研成果转化:指学生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 或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等,学生占有公司股份 20%及 以上。 第三章 第五条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大学生创业训练项 目、创业竞赛、创业培训、创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等。 1.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指参加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 目并结题。 2.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 3.创业培训:指学生选修学校或学院(课部)开设的各 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 4.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课部) 组织的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积分证明。 4 5.自主创业: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 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第四章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各学院(课部)及有关部门统计学生所获学分, 报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认定并登记。 第七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 创新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 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 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创新学分主要由学院(课部)统计上报、教务 处负责认定,其中,科研成果转化学分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 移中心负责、学院(课部)配合认定,并由知识产权与技术 转移中心统一报教务处核查、登记。创业学分由大学生创新 创业中心和校团委负责、学院(课部)配合认定,由大学生 创新创业中心和校团委统一报教务处核查、登记。 第九条 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申报:每学年春季学期 6-15 周,学生本人申报 信息, 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待查。 5 2.认定责任部门审核、认定:每学年春季学期 15-17 周,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责任部门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 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回退。 3.创新学分上报:创新学分每学年春季学期由学生填写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 每学年春季学期 17 周前经学院(课部)统一报教务处认定,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视同试卷,由教务处 留存入档;科技成果转化类学分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 认定,并经学生同意、学院(课部)会签。知识产权与技术 转移中心将可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每学年春季学期 18 周前送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核查、登记。学生提交的认定 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视同试卷,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 心留存入档。 4.创业学分上报: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学 生申报、学院(课部)上报外,其他类型创业学分的认定由 学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申请表》,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课部)创新创业教育 专员签字同意后,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或校团委申请。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团委审核认定后,于每学年春 季学期 18 周前将可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及材料送教务处学 籍与信息科核查、登记。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 资料等同于试卷,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团委留存 6 入档。 第十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 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 分和待遇,并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或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 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 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认定中出现违规 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报教务处 及相关学分认定责任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级起开始与本科人才培养方 案及教学计划配套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各学分认定责任部门及相关学院(课部)可 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校团委、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5 年11 月10 日印 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