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08: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附件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 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 外,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半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 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续保保险期间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1)的规定,按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页) 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 、分娩(含剖腹 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 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 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 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保险费及其交付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公司同意的分期交付方 式交付。 保险期间为半年的,分期交付方式为季交,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季的生效对应日;保 险期间为一年的,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和季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和 季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 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的费率重新计算。 第九条 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交而 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 日起终止。 第十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 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 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页)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 项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 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 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烧伤的,由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 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三页) 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 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 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七、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 而消灭。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 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或 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 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三、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已发生过任何保险 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 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四页)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 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 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 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 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年(半年、季)的对应日。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 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未满期净保险费:是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 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五页) 附表 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第一级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 75% 第二级 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50% 第三级 失的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20%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的 15% 第六级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 10% 第七级 手指缺失的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 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六页)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 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 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 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 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七页) 附表 2: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 二岁以上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 二岁(含)以下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给付比例 Ⅲ度烧伤面积在 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 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 2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Ⅲ度烧伤面积在 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 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 1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