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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学生党建工作手册-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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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学生党建工作手册 (本材料仅限内部使用,请勿外传) 管理学院党委 2013年9月 1 目 第一章 录 党员发展及相关工作 ........................................ 3 一、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 3 二、管理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和步骤 ............................ 4 三、党支部主要会议程序 ............................................ 7 四、常用范文格式 .................................................. 9 第二章 组织生活管理条例 ......................................... 12 第三章 相关办事流程 ............................................. 13 一、新生党员转入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 ............................. 13 二、西安交通大学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 14 三、关于对毕业生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温馨提示 ............. 15 附件一 ........................................................... 16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 16 2、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20 3、中国共产党章程 ................................................ 28 附件二 ........................................................... 48 1、函调调查提纲及说明 ............................................ 48 2、民主评议记录表 ................................................ 49 3、拟发展预备党员上交的材料清单 .................................. 50 4、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封面 .......................................... 51 2 第一章 党员发展及相关工作 一、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3 二、管理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和步骤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组织建设中一项重要和经常性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 强的工作。基层党支部应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和对要求入党的同学负责的强烈责任 心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 学校要求和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基层党支部在组织发展工作中 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如下: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1、确定积极分子 申请入党的同学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提交申请书后,经党小组 推荐,党支部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申请书和思想汇报应由积极分子 本人及时交到学院党委办公室,思想汇报一个季度应至少提交一份。 2、确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党支部指定两名党员同学担任该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 极分子进行具体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并负责按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3、积极分子培养 党支部应积极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活动,包括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和支部 的组织生活等,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在党内生活的环境熏陶中加 深对党的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应积极报名参加每学期初的学校党课培训,进行集 中培训学习。 4、确定发展对象 党支部定期分析研究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及工作、学习表现。入党 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并经学校党校培训合格结业后,在听取党小组、 团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全面考察和讨论同意 后,列为发展对象,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须学业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在积极分子的前20%,或在本学院 认定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校期间获得至少1项校级以上的奖励。 在集体和社会公益活动中起到模范作用,在师生中具有良好的口碑。 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 5、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党支部认为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时,确定支部组织委员或专人对发展 对象及主要亲属进行政治审查,并向党支部提交书面审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应 4 结合个人的经历情况提交个人简历(自传材料)。 6、对发展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党支部指定专人征求和听取发展对象所在班委会、团支部、班主任、导师和 党外群众的意见,形成推荐和民主评议材料。 7、撰写综合考察报告 党支部结合对积极分子的综合考察,就发展对象的个人简历、政治表现、现 实表现(工作、学习等情况)、政审情况等撰写综合考察报告。 8、上报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后,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 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政审证明材料、自传、民 主评议材料(后附导师意见)、党支部综合考察报告(后附党课结业证书复印件), 成绩单/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校级奖励证书复印件报学院党委进行预审。预审 通过后,经学院党委召开专门会议审查。 9、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审查合格后,学院党委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在学院主页党建专页布告栏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七日。 10、指导填写志愿书,准备召开支部大会 七天公示期结束后,发展对象领取《入党志愿书》,在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 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可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借用党旗,做好召 开支部大会的相关准备工作。 11、召开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 党支部召开发展新党员支部大会讨论并表决。发展对象应参加会议并向党组 织汇报自己申请入党的动机及思想发展过程等情况。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可采 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可以回避。 12、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党支部大会在形成吸收发展对象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意见后,应及时在其入党 志愿书栏内由党支部书记签署支部大会决议(签署决议时,应说明支部大会时间、 应到、实到会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及表决情况等),然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13、学院党委派专人谈话 学院党委收到党支部报来吸收中共预备党员的材料后,指派专人与该对象谈 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签署是否同意吸收其为中共预 备党员的意见。 14、学院党委审批 学院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批准该申请入党同学为中共预备党员的 5 决议,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15、学院回复,支部安排预备党员考察工作 学院党委审批后,将及时通知党支部和发展对象本人(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 会通过之日算起)。党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向党员宣布,同时积极组织安排好对 该新党员预备期的考察工作,请正式党员为预备党员按期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 察登记表》。 三、预备党员的转正程序 16、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应在一年的预备期间内按季度向党支部提交思想汇报,并在年中提 交中期思想小结。在预备期之前的一个月内,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转为中共 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17、支部讨论、表决、报批 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18、学院党委审批、归档 学院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中共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召开党委会集体 讨论,作出决议和批复。然后,将学院党委的批复及有关入党材料送交学校学生 档案室进行归档。 6 三、党支部主要会议程序 1、发展新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程序 (1)确定开会时间,通知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准时到会,布置会场, 准备好国际歌,悬挂党旗。 (2)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宣布应到和实到会的党员人数及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 超过半数以上,会议有效。 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3)申请人向支部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章 的体会,入党动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等。 (4)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5)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主要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 意见的情况。 (6)与会党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申请人向大会谈自己对大家提的意见 的看法及今后的态度。 (7)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党进行表 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申请人暂时回避。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 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8)申请人到场,由支部委员,一般为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全体党员对申请入党人的看法和意见;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 和表决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 (9)由新党员谈自己今后的打算和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10)自由发言。(包括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可以谈对新党员的鼓励和期 望) (11)支部书记或上级领导讲话。 2、转正大会程序 (1)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宣布应到和实到会的党员人数及缺 席党员人数、原因,参加会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会议有效;宣布大会开始;奏国际歌。 (2)由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向大会提出转正申请。 主要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 7 (3)由预备党员考察人向支部大会介绍预备党员的表现,并说明是否同意 按期转正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并说明是否同意按期转正 的意见。 (5)转正人就支部其他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同意转正人按期转正进 行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转正人暂时回避。赞成人数超过应 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7)转正人到场,由支部委员,一般为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8)由新党员谈自己今后的打算和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9)自由发言。(包括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可以谈对新党员的鼓励和期 望) (10)支部书记或上级领导讲话。 说明 召开转正/发展新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证出席人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 大会不能举行。虽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也应改期。 2、发展对象/转正人和入党介绍人/考察人必须参加大会。如一名介绍人/ 考察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考察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报告,可以召 开。 3、会前要通知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参加,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 发表意见,发扬党内民主。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8 四、常用范文格式 1、入党申请书 (1)主要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包括对党的理论、 实践,对党的现行政策、策略的认识,对党章的认同态度。 (2)汇报自己的政治 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3)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决 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4)后附个人履历以及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介绍。 (5)一定要手写,本人亲笔签名,注明班级和申请日期。 2、思想汇报 (1)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篇,内容多样,可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而定。 如:A、对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或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的看法和理解,可以在 汇报中阐明自己的态度,写清楚自己的认识或存在的疑虑、理解不请的问题等。 B、参加了重要活动、学习过重要的文章或阅读过好书可以把自己所受的教育、 体会和认识汇报给党组织。C、遇到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 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如何对待和处理的情况向党组织汇报。D、自己近期的思想 情况,对社会热点时政的理解和认识,也包括有哪些进步,还存在什么问题以及 今后如何提高等。E、也可以写上自己对党组织的请求和希望。 (2)思想汇报最重要的真实、有内容,切忌虚浮,自己怎么想就怎么汇报。 应言之有物,不能光讲大道理,也不应追求文章写得好而硬凑材料,更不能弄虚 作假,抄袭、下载他人的材料。 (3)思想汇报不能断写、停写、突击,也不得打印。 (4)一定要手写,本人亲笔签名,注明班级和汇报日期。 3、自传 (1)首先介绍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和学历(含出生年月和入团年月日)。 从上小学起到现在为止,何年何月在何地做何工作、当任何种职务、证明人,受 过何种奖励和处分。格式如: 日期 单位 20**年*月--20**年*月 9 职务 证明人 (2)主要介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包括称呼、姓名和职务、政 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邮编)。 (以上请列条条写出)格式如: 姓名 与本人关系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其中,政治面貌包括党员(含预备党员)、团员和群众。超过 28 岁的公民即 自动为群众。 (3)简谈本人成长过程及对党的认识过程。 (4)结尾由本人亲笔签名,注明班级和日期。 4、党支部综合考察报告 (1)题目为,关于 XXX 同志的考察报告。(2)考察报告的开头部分,简要 介绍一下申请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家庭出身、 文化程度等 。(2)个人简历:介绍该同志的个人经历和学历,可参考申请人的自 传、档案和组织上掌握的情况。 (3)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主要介 绍该同志的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政治历史情 况。 (4)个人政治历史情况:介绍申请人的政治历史表现:何时提出入党申请, 何时党校毕业,成绩如何?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以及政治理论情况。对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对这个几个方面的审查,事实要清 楚,证据要充分。 (5)个人现实表现情况:介绍申请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 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有哪些优点,业绩,群众基础如何?根据党员标准衡量, 还有哪些差距和不足。 (6) 结论:鉴于该同志的表现,本支部认为,该同志基 本符合党员条件,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现提请党委审查。 5、支部大会决议的内容 (1)首先写清楚支部名称、会议时间、讨论谁入党,如“╳年╳月╳日, ╳╳╳党支部讨论了╳╳╳同志的入党问题。”(2)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要注意写明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明确,政治态度、思想 觉悟、理想信念如何,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按照党 员标准衡量还有哪些不足等。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是同意还是不同 意接收为预备党员。如“经审查,XXX 同志个人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10 清楚,现实表现符合共产党员的标准,支部大会认为╳╳╳同志已具备了党员条 件,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4)支部大会表决情况。要写明支部党员数、 会议实到党员数和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时“同意”、 “不同意”和“弃权” 的党员数,以及通过表决的日期等。如“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 XX 名,预备党员 XX 名,今天实到会╳╳名。经举手表决,有表决权的 X 名党员 中,╳╳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5)署名和日期。支部有公章 的一定要盖章,支部书记一定要签名(盖章),时间要按公历写清楚(不能出现 歧义) ,字迹要工整。 11 第二章 组织生活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加强学生党支部自 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生党建工作 的顺利开展,特制定《管理学院组织生活管理条例》(暂行): 一、支部的设置与建设 1、学生党支部的建立由院党委研究决定,班级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设 置班级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党小组。为方便组织工作开展,提高组织活动效果,在班级党员人数较少的情况 下,可按学生的年级或专业合并设立党支部。 2、支部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 1 人,组成支部委员会。支部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贯彻上级党委的批示,按照党 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任务,结合本支部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同时将自 己的工作情况定期向支部大会做出报告,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批评和监督。 3、每学期初支部委员会制定学期工作计划,交由学院党委审核。 二、组织生活制度 1、组织生活可进行理论学习、社会实践、民主生活等。理论学习每两周召 开一次,具体时间、形式由各支部自定,主题为近期党的基本理论、新理论、国 家方针、政策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或有关学校发展、学生发展的热点问题。 2、每个支部每学期可开展 1-2 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社会实践活动前需撰 写详细的活动计划书,交由学院党委批准方可实施。 3、组织生活要求支部所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参加,也推荐邀请入党积极 分子参加。每个支部应根据各支部的具体情况建立支部考勤制度,如因故不能参 加需提前一天向支部书记请假。 4、各支部应积极创新组织生活会的活动方式,使组织生活会形式多样、内 容丰富、生动活泼、讲求实效,更加贴紧学校实际、贴紧党员、贴紧生活,努力 提高党组织生活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5、各支部进行组织生活需要会议室可提前在院总务办进行登记,由学院党 委老师签字。支部的所有活动和讨论都需记录在《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本》上。 组织生活会后,各支部需提交带有活动照片的新闻稿,积极做好支部宣传工作。 12 第三章 相关办事流程 一、新生党员转入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 一、由省外转入: 抬头:中共陕西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从XXX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二、由省内转入: 抬头: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党委组织部 从XXX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三、由本校转入: 抬头: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党委 从XXX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提示: 1、 新生党员首先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在主楼 E 座 1903 办公室(校 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相关手续(新生报到日组织部在宪梓 堂设有专门办理处集中办理)。 2、其次需将组织部盖章后的介绍信在 10 天之内交到管理学院分 党委(管院 303 办公室,联系电话:82668700) 。 3、由本校考入(保研)的研究生不需在党委组织部接转,直接 来学院 303 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13 二、西安交通大学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分党委名称:管理学院党委 出生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日期 党支部名称: 入党 正式/预 身份证 联系方式 籍贯 时间 备党员 号码 (手机) 说明: 1、研究生党员入校报道后,硕士以年级横向设立党支部,博士以专 业纵向设立党支部。 2、每班支部委员需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要 求收集本班党员的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的调研、摸底工作。 3、所有要填写的时间必须准确到八位,例如:20030316。 4、籍贯需详细至 XXX 省 XXX 市 XX 县。 14 三、关于对毕业生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温馨提示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毕业生党员提供相关信息,每班党支书收集本班 党员信息后统一到学院党委办公室办理。 2、按照中组部、陕西省委组织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跨省介绍 信应转至毕业生报到单位所在地的县、旗、市以上党委组织部,具体单位不能直 接接转。如有特别要求,需提前说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去向栏内所填写的具 体单位必须与毕业生派遣单位相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 手续前,请咨询并落实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具体名称。 3、所有毕业生党员的组织档案均由学工办统一归到党员本人的学籍档案(即 人事档案)中,由学生档案室统一寄往派遣单位。党员组织档案发生问题,即应 与上述有关部门联系。 4、党员到达工作单位所在地后,必须亲自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党员转 入手续:首先到介绍信指示的当地地方党组织,换取介绍信后到工作单位党组织 报到。党员也可直接持介绍信到工作单位,在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指导下办理党员 转入手续。工作单位系外资、合资或新建企业无党的组织时,应就近向当地地方 党组织请示,接受地方党组织的安排。 5、介绍信均有期限,一般有效期为 60 天,过期自动失效,将不被当地党组 织接受,须返校重新办理。 6、毕业生党员毕业离校前必须及时办理党组织转移手续,如不及时办理党 组织转移手续,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缴纳党费时间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 , 则以自动脱党论处,不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7、如毕业时既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没有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由本人向 院党委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备案,可暂时不转组织关系,等落实工作单位后再行 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院党委托管,但托管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托管 期间,党员必须按时缴纳党费,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与 党组织保持联系。 8、出国或暂时不能迁户口到工作所在地的党员如派遣回原籍,可将档案和 党组织关系一同交当地的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附: 需收集的党员信息包括: 组织关系介绍信抬 身份 联系 正式/预备 接收单位 姓名 学号 性别 年龄 民族 头(即转入单位的上 证号 电话 党员 名称 级党组织名称) 15 附件一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 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 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 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 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 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 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 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 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 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 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 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 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治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 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16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 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 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 (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 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 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 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 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 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 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 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 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 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 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 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 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 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 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7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 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 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 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 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 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 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 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 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 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 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 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 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委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 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 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 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 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 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 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 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 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 18 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 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 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 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 、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 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 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 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 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 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19 2、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 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 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 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设置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 5 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 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20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 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 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 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 100 人 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 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 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或 4 年;党 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 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 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 书记每届任期 2 年或 3 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 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 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 3 人以上的班级应当 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 足 3 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主要职责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 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 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 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1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 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 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 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 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 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 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 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 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 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 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 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22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 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 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 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 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 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 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 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 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 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 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3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 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 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 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 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 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 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 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 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 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 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 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 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 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24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 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 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 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 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 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 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 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 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 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 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 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 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 25 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 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 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 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 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 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 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 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 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 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 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 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 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 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26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 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 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27 3、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 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 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 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 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 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 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 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 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 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 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 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 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 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 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 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 28 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 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 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 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 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 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 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 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 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 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 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 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 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 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 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 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 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 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 29 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 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 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 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 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 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 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 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 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 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 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 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 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 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 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 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 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30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 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 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 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 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 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 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 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 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 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 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 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 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 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 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 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 31 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 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 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 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 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 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 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 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 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 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 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 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 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 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 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 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 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 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 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32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 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 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 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 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 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 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 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 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 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 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 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 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 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 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 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 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 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33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 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 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 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 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 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 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 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 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 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 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 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 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 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 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 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34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 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 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 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 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 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 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 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 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 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 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35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 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 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 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 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 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 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 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 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 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 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 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6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 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 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 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 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 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 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 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 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 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 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 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 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 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 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 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 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37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 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 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 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 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 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 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织决定。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 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 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 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 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 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 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 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 38 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 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 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 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 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 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 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 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 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 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 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 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 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39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 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 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 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 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 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 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 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 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 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 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 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 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40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 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 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 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 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 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 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 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 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 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 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 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 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41 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 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 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 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 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 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 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 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 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 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 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 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 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 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 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 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42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 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 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 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 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 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 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 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 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 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 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 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 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 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 43 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 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 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们的长处。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 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 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 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 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 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 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 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 44 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 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 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 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 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 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 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 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 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 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 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 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 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45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 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 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 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 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 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 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 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 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 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 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 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 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 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 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 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 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 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 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 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 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 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46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 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 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 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 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 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 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 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47 附件二 1、函调调查提纲及说明 调 查 提 纲 您处________同志系我单位_________同学之______。 因组织发展,需通过贵方党组织了解以下情况。请按照下列提纲复函调材料: 1、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工作简历及家 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2、历史是否清楚?有无政治、经济、刑事犯罪问题?做过何结论?受过何处分? 本人态度如何? 3、本人现实表现如何? 4、在“文革”和八九年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有无参与“法轮功”邪教组 织的活动?本人态度和表现如何? 5、有无其他问题? 年 月 日 说明:《函调证明信》和《外调提纲》的填写要求。 1、《函调证明材料信》的抬头是:某某单位党委; 下面的 “请转你处党组织为我处 XXX 同学 写一证明材料(详见调查提纲)。” 2、回信地址写班级的通信地址或“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303 党委办公室收”。 3、需填写落款时间。 4、每张证明信都要附一张调查提纲。 5、调查提纲上面有三个空格要填写清楚: 第一个是该同学家长的姓名; 第二个是该同学姓名; 第三个是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父亲或母亲?) 。 48 2、民主评议记录表 时间 参加人数 1 内容 一、党内意见 地点 记录人 人 二、群众意见 评议人 签名 1 评议人应邀请党内外有代表性、与发展对象联系比较多的同志;签名人数应与参加人数相一致并达到一 定规模。 49 3、拟发展预备党员上交的材料清单 发展对象: 序号 项目 1 入党申请书 2 思想汇报 3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 实登记表 4 政审证明材料 5 自传 6 民主评议材料 (后附导师意见) 7 8 所在党支部: 时间 党支部综合考察报告 ( 后附党课结业证书 复印件) 成绩单/发表的学术 论文复印件/校级奖 励证书复印件 9 10 50 份数 备注 4、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封面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 党 支 部 ____________ 姓 名 ____________ 所在班级 ____________ 2 所有的封面均需用 B5 纸打印。 51 2 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一) 入党积极分子申请书 52 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二) 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53 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三) 政 审 材 料 54 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四) 自 传 材 料 55 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五) 民主评议材料 56 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六) 党支部考察报告 57 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七) 学业成绩/奖励材料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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