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师[2016]63号(2合)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的通知.doc
海 南 省 教 育 厅 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教师〔2016〕63 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 计划协议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海南 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 为加强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 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 年)》 (琼府办〔2015〕235 号) 和《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琼教师〔2016〕26 号)等文件,现将《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印发 给你们,供培养院校、定向免培生(家长)和有关市(区)县行 政部门签署执行。 附件: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 5 月 19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 1 —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 2 — 2016 年 5 月 20 日印发 附件: 编号: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协 议 (201 姓 书 年) 名: 身份证号: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市县: — 3 —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监护人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定向培养市(区) 、县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定向培养计 划”)旨在培养造就卓越的乡村小学和乡镇幼儿园教师,鼓励优秀 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2020 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5〕43 号)、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海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 年) 》(琼府办 〔2015〕 235 号),以及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的《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琼教师〔2016〕26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 — 4 — 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定向培养计划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 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计划指定专业。 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 为定向免费培养师范生(简称“定向免培生”) 。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免培生的招 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 优录取定向免培生。 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在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 丙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卓越教师的目标,制订定向免培生教 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 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负责定向免培生在校期间的履约管理。对于违约或不具备从 教资格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报省教育厅备 案。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的学制年限 内(乡村小学定向免培生学制四年,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层次; 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学制五年,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层次) ,免 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部分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定向免培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 — 5 — 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并签字, 被录取后持正式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 式注册入学,成为定向免培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 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在修读学制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 的生活费补助。如延长指定的修读学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 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 方案的要求,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定向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 时由丙方安排,到定向培养市县(区)(乡村小学□/乡镇中心幼 儿园□)任教,服务期不少于 5 年。5 年服务期满后,还应继续 在海南省从事教育工作不得少于 5 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定向免培生可在本市县(区)辖域内的乡村小学或乡镇公办幼儿 园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定向免培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 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 学历。 — 6 —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定向免培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 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 书。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免培毕业生到乡村 小学(乡镇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保其有编 有岗。 第十六条 负责定向免培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 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 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 本协议,并免予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 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 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经丙方同 意后离开教育岗位。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 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 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 — 7 — (二)自行放弃甲方学籍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学习年限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法取得 教师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 教育,且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 费教育费用。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的, 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省级财政退还所享 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 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我省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未满十 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 括离开当年)每年 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级财政退还所享受的免 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 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相关部门有规定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 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 18 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 — 8 — 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