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校级文明单位创建和评选办法.docx
上海财经大学校级文明单位创建和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为激励全校师生 员工积极投入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文明素质和校园文明水平,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将持续开展上海财经大学校级文明单位创建和 评选活动。为使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评选过程 做到公开、透明,评选结果公平、公正,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校级 文明单位创建和评选办法》。 第二条 校级文明单位创建和评选工作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 展开,注重常态化的基础建设、突出创新性的特色建设,深化内涵、 提升形象,提倡人人参与的文明风尚,营造上下和谐的精神氛围。注 重树立典型、激励先进。以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重点,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我校的校风、教风、 学风得到进一步提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评选对象及要求 第三条 评选对象是校属各学院、所、部等教学单位(以下简称 “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意义,明确领导责任,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会、共青 团和妇女组织要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做好校级文 明单位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的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 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通过深入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和平时的 组织生活、政治学习等,教育和引导广大共产党员在创建活动中起到 表率作用。 第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校级文明单位创建和评估指标,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找出存在的差距,明确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奋 斗目标,制定本单位三年文明创建的任务和措施,要将创建工作与学 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注重抓特色,形成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文明单 位创建品牌。 三、评选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校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符合申 报条件的单位皆应参与。因故无法参评,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 议通过并汇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向校文明办提交相关的书面情况 说明(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校级文明单位的 组织领导和评审机构。成立“校级文明单位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实施。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成员不少于 9 人。 第九条 校级文明单位最终评选结果不受名额限制。 第十条 校级文明单位考评成绩由下列部分组成: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校级文明单位评价 指标体系》(附后)相应内容对学院进行测评; (2)学院之间就文明创建基础材料进行互评; (3)校级文明单位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院文明创建特色汇报进 行评议。 第十一条 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符合校级文明单位条件 的候选名单提交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校党委常委会 通报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 评选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 四、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评选出的校级文明单位颁发奖牌并予以物 质奖励。学校将通过多种渠道对文明单位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五、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评选办法或通知同 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