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

a good kid20 页 574.716 KB 访问 4362.97下载文档
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
当前文档共20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拟授予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拟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未期股息 拟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pdf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閣 下 之 持 牌 證 券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如 已 售 出 或 轉 讓 所 有 名 下 的 周 黑 鴨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及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送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之 銀 行、持 牌 證 券 商 或 其 他 代 理 商, 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擬授予購回及 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 擬自股份溢價賬宣派 及 派付末期股息 擬重選董事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星 期 三)上 午 十 時 假 座 中 國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東 西 湖 區 走 馬 嶺 滙 通 大 道 8-1 號 湖 北 周 黑 鴨 食 品 工 業 園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召 開 大 會 之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5 頁 至 第 18 頁。不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謹 請 按 照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印 指 示 填 妥 表 格,並 盡 快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惟 無 論 如 何 必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一)上 午 十 時(香 港 時 間)或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送 達。閣 下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有 關 鑑 於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而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中 實 施 的 重 要 預 防 措 施 資 訊,請 參 閱 本 通 函 第 10 頁 之「預 防 措 施」一 節。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目 錄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緒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購回授權及股份發行授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擬自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重選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股東週年大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預防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擬採取之行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以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推薦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其他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附錄 –i–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語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指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星 期 三)上 午 十 時 正 假 座 中 國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東 西 湖 區 走 馬 嶺 滙 通 大 道 8-1 號湖北周黑鴨食品工業園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 何續會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指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通 告,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5 至 18 頁 「章 程 細 則」 指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 「董 事 會」 指 董事會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指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第 22 章 公 司 法(一 九 六 一 年 第 三 號 法 例, 經 綜 合 及 修 訂) 「本 公 司」 指 周 黑 鴨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已 發 行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控 股 股 東」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而 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否 則 指 周 富 裕 先 生 及 唐 建 芳 女 士 及 彼 等 控 制 的 公 司, 即 Cantrust (Far East) Limited、ZHY X Holdings Co., Limited、 健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ZHY Holdings II Company Limited 及 ZHY Holdings IV Company Limited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末 期 股 息」 指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0.08 港 元(採 用 1 港 元 = 人 民 幣 0.83962 元 的 匯 率,相 等 於 每 股 人 民 幣 0.07 元),應 以 港 元 支 付 「本 集 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 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 釋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義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四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為 確 定 當 中 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 市 規 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普 通 決 議 案」 指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指之建議普通決議案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購 回 授 權」 指 擬 授 予 董 事 的 一 般 授 權,以 行 使 本 公 司 權 力 購 回 股 份, 詳情載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之第5項普通決議案 「人 民 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證 監 會」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00001 美 元 的 股 份 「購 回 股 份 規 則」 指 規管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購回其本身證券之相關規則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股 份 發 行 授 權」 指 擬 授 予 董 事 的 一 般 授 權,以 行 使 本 公 司 權 力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額 外 股 份,詳 情 載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之 第 6項普通決議案 「股 份 溢 價 賬」 指 本 公 司 的 可 分 派 股 份 溢 價 賬,根 據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其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進 賬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589.3 百 萬元 「股 東」 指 本公司股東 –2– 釋 義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 屬 公 司」 指 具 有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公 司 條 例(經 不 時 修 訂 及 補 充) 所賦予附屬公司之涵義 「收 購 守 則」 指 公 司 收 購、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美 元」 指 美利堅合眾國法定貨幣美元 「%」 指 百分比 –3– 董事會函件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執 行 董 事: 周 富 裕 先 生(主 席) 張 宇 晨 先 生(行 政 總 裁) 文勇先生 非 執 行 董 事: 潘攀先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胡志強先生 陳錦程先生 盧衛東先生 註 冊 辦 事 處: 190 Elgin Avenu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港 灣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大 新 金 融 中 心 40 樓 擬授予購回及 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 擬自股份溢價賬宣派 及 派付末期股息 擬重選董事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敬 啟 者: 緒言 於 即 將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將 提 呈 普 通 決 議 案,就 下 列 事 宜(其 中 包 括)尋 求 股 東 批 准:(i)授 予 董 事 購 回 授 權 及 股 份 發 行 授 權;(ii)派 付 末 期 股 息;及(iii)重 選 退 任 董 事。 –4– 董事會函件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擬 授 予 購 回 授 權 及 股 份 發 行 授 權、擬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末 期 股 息、擬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之 資 料 及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購回授權及股份發行授權 董 事 擬 就 授 予 董 事 購 回 授 權 及 股 份 發 行 授 權 而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尋 求 股 東 批 准。 購回授權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將 提 呈 一 項 普 通 決 議 案,即 給 予 董 事 無 條 件 一 般 授 權,以 於 聯 交 所 或 於 股 份 可 予 上 市 且 經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就 此 認 可 之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購 回 股 份, 惟 股 份 總 數 最 多 為 批 准 購 回 授 權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10%。購 回 授 權 之 詳 情 載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之 第 5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合 共 擁 有 2,383,140,500 股 已 發 行 股 份。待 為 批 准 購 回 授 權 而 提 呈 之 普 通 決 議 案 通 過 後,及 根 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與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日 期 期 間 內 概 不 會 進 一 步 發 行 或 購 回 股 份 這 一 基 準,本 公 司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最 多 可 購 回 238,314,050 股 股 份。 本 通 函 附 錄 載 有 根 據 購 回 股 份 規 則 提 供 有 關 購 回 授 權 若 干 資 料 之 說 明 函 件。 股份發行授權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亦 將 提 呈 一 項 普 通 決 議 案,即 給 予 董 事 無 條 件 一 般 授 權,以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額 外 股 份,惟 股 份 總 數 最 多 為 批 准 股 份 發 行 授 權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20%。 亦 將 提 呈 一 項 授 權 擴 大 股 份 發 行 授 權 之 普 通 決 議 案,在 原 有 授 權 上 加 入 相 當 於 由 本 公 司 根 據 購 回 授 權(倘 授 出)所 購 回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數 額。 待 為 批 准 股 份 發 行 授 權 而 提 呈 之 普 通 決 議 案 通 過 後,及 根 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與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日 期 期 間 內 概 不 會 進 一 步 發 行 或 購 回 股 份 這 一 基 準,本 公 司 根 據 股 份 發 行 授 權 最 多 可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476,628,100 股 股 份。 有關股份發行授權及擴大股份發行授權之詳情分別載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第6及 第 7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內。 –5– 董事會函件 購回授權及股份發行授權自通過有關批准購回授權及股份發行授權之普通決議 案 當 日 起 持 續 有 效,直 至 下 列 日 期(以 較 早 者 為 準)方 予 終 止:(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ii) 根 據 章 程 細 則 或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之 規 定,本 公 司 須 召 開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期 限 屆 滿 日;或 (iii) 根 據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之 普 通 決 議 案,撤 銷 或 修 改 購 回 授 權 或 股 份 發 行 授 權(視 情 況 而 定)之 日 期。 擬自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董事會建議自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 期 股 息 每 股 0.08 港 元(採 用 1 港 元 = 人 民 幣 0.83962 元 的 匯 率,相 等 於 每 股 人 民 幣 0.07 元), 應 以 港 元 支 付,須 待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股 東 批 准。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為 2,383,140,500 股。 根 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如 確 實 宣 派 及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將 涉 及 總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60,075,000 元 的 款 項。待 下 文「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的 條 件」一 段 所 載 的 條 件 達 成 後,預 計 將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及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基 於 本 集 團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可 分 派 股 份 溢 價 賬 的 進 賬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589.3 百 萬 元。派 付 末 期 股 息 後,股 份 溢 價 賬 的 進 賬 額 將 有 餘 下 結 餘 約 人 民 幣 1,429.2 百 萬 元。 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的條件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須 待 以 下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a) 股東通過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宣派及批准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自股份溢價賬派 付 末 期 股 息 的 普 通 決 議 案;及 (b) 董 事 信 納,目 前 並 無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本 公 司 會 於 緊 隨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當 日 後 無 力 償 還 在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到 期 的 債 項。 在 上 述 條 件 達 成 的 情 況 下,末 期 股 息 預 計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星 期 三)或 該 日 期 前 後,以 現 金 派 付。 上 文 所 載 的 條 件 不 得 豁 免。倘 上 文 所 載 的 條 件 未 能 達 成,則 不 會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6– 董事會函件 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的理由及影響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及 營 運 帶 來 正 面 盈 利 及 現 金 流 量。董 事 會 認 為 宜 分 派 末 期 股 息 以 鳴 謝 股 東 的 支 持。 本公司為一家控股公司且本集團業務的很大部分乃透過本公司的營運附屬公司 進 行,而 所 得 盈 利 由 營 運 附 屬 公 司 保 留。因 此,本 公 司 作 為 控 股 公 司 未 必 有 充 足 保 留 盈 利 派 付 末 期 股 息。經 考 慮 本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及 財 務 狀 況 等 多 項 因 素,董 事 會 認 為 按 照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及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乃 屬 恰 當,並 建 議 照 此 行 事。董 事 會 認 為 有 關 安 排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董 事 會 認 為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將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相 關 資 產、業 務、營 運 或 財 務 狀 況 產 生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響,亦 不 會 削 減 本 公 司 法 定 或 已 發 行 股 本、削 減 股 份 面 值 或 導 致 股 份 的 買 賣 安 排 產 生 任 何 變 動。 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星 期 三)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星 期 二)期 間(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以 確 定 有 權 獲 派 末 期 股 息 的 股 東,於 該 段 期 間 內, 將 不 會 辦 理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若 要 符 合 收 取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的 資 格,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最 遲 須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八 日(星 期 二)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香 港 時 間)前 送 抵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 號 舖。 重選董事 根 據 章 程 細 則 第 108 條,潘 攀 先 生、陳 錦 程 先 生 及 盧 衛 東 先 生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並 合 資 格 及 願 意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員 會 已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架 構 及 組 成、退 任 董 事 所 給 出 的 確 認 及 披 露、 退 任 董 事 的 技 能、經 驗、專 業 知 識、時 間 承 諾 及 貢 獻(參 考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政 策 及 董 事 提 名 政 策 所 載 提 名 原 則 及 標 準)及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策 略。 退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陳 錦 程 先 生 及 盧 衛 東 先 生 參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所 載 因 素 確 認 其 獨 立 性。陳 錦 程 先 生 及 盧 衛 東 先 生 已 證 明 有 能 力 對 本 公 司 的 事 宜 提 供 獨 立、平 衡 及 客 觀 的 看 法。因 此,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認 為,按 照 上 市 規 則 所 載 獨 立 性 指 引, 退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屬 獨 立 人 士。 –7– 董事會函件 鑒 於 退 任 董 事 的 背 景 及 工 作 經 驗,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認 為,彼 等 將 持 續 帶 來 寶 貴 經 驗、知 識 及 專 業 技 能,促 進 董 事 會 高 效 運 作 以 及 多 元 化。因 此,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建 議 重 選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之 所 有 退 任 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潘 攀 先 生、陳 錦 程 先 生 及 盧 衛 東 先 生 的 履 歷 詳 情 如 下: 潘 攀 先 生,41 歲,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八 日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彼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擔 任 周 黑 鴨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武 漢 周 黑 鴨 控 股 公 司」)非 執 行 董 事,並 同 時 為 深 圳 市 天 圖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現 為 深 圳 市 天 圖 投 資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漢 周 黑 鴨 控 股 公 司 股 東)的 董 事 代 表。彼 主 要 負 責 就 本 集 團 營 運 出 具 戰 略 意 見 及 提 供 推 薦 建 議。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出 任 深 圳 天 圖 資 本 管 理 中 心(有 限 合 夥)的 董 事 總 經 理,自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起 成 為 合 夥 人。潘 先 生 亦 曾 任 職 於 國 信 弘 盛 創 業 投 資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投 資 公 司)。潘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取得湖南大學頒發的貨幣銀行學學士學位及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取得湖南大學的金 融 碩 士 學 位。 本 公 司 已 向 潘 先 生 發 出 委 任 函,任 期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期 滿 后 經 雙 方 同 意 可 續 期,除 非 經 發 出 不 少 於 兩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而 予 以 終 止。 潘 先 生 現 時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每 年 港 幣 10,000 元,且 亦 有 權 獲 得 董 事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可 能 根 據 其 履 職 情 況 及 本 公 司 收 益 釐 定 的 酌 情 花 紅。潘 先 生 的 酬 金 乃 參 照 其 職 責、責 任、經 驗 以 及 現 行 市 況 釐 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潘 先 生 並 無 於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之 權 益。 陳 錦 程 先 生,66 歲,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彼 為 陳 錦 程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東 主,現 於 香 港 執 業。陳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為 中 亞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850)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彼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六 月 獲 多 倫 多 大 學 頒 發 法 學 博 士 學 位,於 一 九 八 一 年 四 月 獲 得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的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資 格,亦 分 別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一 月 及 一 九 八 八 年 七 月 獲 得 香 港 及 英 格 蘭 和 威 爾 斯 的 律 師 資 格,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月 獲 得 澳 洲 首 都 直 轄 區 的 大 律 師 及 律 師 資 格,及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二 月 獲 得 新 加 坡 的 出 庭 代 訟 人 和 律 師 資 格。 彼 目 前 為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英 國 仲 裁 學 會 資 深 會 員、香 港 國 際 公 證 人 協 會 會 員、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認 可 調 解 員、婚 姻 監 禮 人 及 註 冊 稅 務 師。 本 公 司 已 向 陳 先 生 發 出 委 任 函,任 期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期 滿 后 經 雙 方 同 意 可 續 期,除 非 經 發 出 不 少 於 兩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而 予 以 終 止。 –8– 董事會函件 陳 先 生 有 權 獲 取 董 事 袍 金 每 年 港 幣200,000元。陳 先 生 的 酬 金 乃 參 照 其 職 責、責 任、 經 驗 以 及 現 行 市 況 釐 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陳 先 生 並 無 於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之 權 益。 盧 衛 東 先 生,58 歲,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彼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起 出 任 深 圳 市 均 富 投 資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均 富」) (一 家 投 資 公 司)的 董 事 總 經 理。加 入 深 圳 均 富 前,盧 先 生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曾 任 致 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前 稱 京 都 天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的 非 審 計 業 務 合 夥 人。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彼 曾 在 上 海 均 富 潘 陳 張 佳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工 作 及 相 繼 出 任 均 富 中 國 合 夥 人 及 合 夥 人 會 議 的 秘 書 長、深 圳 分 行 的 管 理 合 夥 人。盧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期 間 曾 任 深 圳 力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前 稱 深 圳 市 立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的 管 理 合 夥 人 及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期 間 曾 任 深 圳 力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前 稱 深 圳 市 立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的 法 定 代 表 人。一 九 九 一 年 七 月 至 一 九 九 四 年 三 月,彼 曾 任 深 圳 市 光 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 任 助 理 兼 審 計 部 經 理。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二 月 至 一 九 九 一 年 七 月, 彼 相 繼 出 任 蛇 口 中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核 數 師 助 理、經 理 助 理 及 經 理 等 職 位。一 九 八 五 年 九 月 至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二 月,彼 曾 於 中 國 電 子 系 統 工 程 總 公 司(一 家 電 子 工 程 公 司)出 任 會 計 助 理 及 會 計 主 管 等 職 位。盧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七 月 取 得 杭 州 電 子 科 技 大 學(前 稱 杭 州 電 子 工 業 學 院)頒 發 的 經 濟 學 學 士 學 位。彼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五 月 獲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認 證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本 公 司 已 向 盧 先 生 發 出 委 任 函,任 期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期 滿 后 經 雙 方 同 意 可 續 期,除 非 經 發 出 不 少 於 兩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而 予 以 終 止。 盧 先 生 有 權 獲 取 董 事 袍 金 每 年 港 幣200,000元。盧 先 生 的 酬 金 乃 參 照 其 職 責、責 任、 經 驗 以 及 現 行 市 況 釐 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胡 先 生 並 無 於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之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退 任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高 層 管 理 人 員 或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概 無 任 何 關 係,且 於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三 年 概 無 於 其 證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概 無 其 他 有 關 退 任 董 事 之 事 宜 須 提 請 股 東 垂 注,亦 無 有 關 退 任 董 事 的 其 他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的 規 定 須 予 披 露 之 資 料。 –9– 董事會函件 股東週年大會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星 期 三)上 午 十 時 正 假 座 中 國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東 西 湖 區 走 馬 嶺 滙 通 大 道 8-1 號 湖 北 周 黑 鴨 食 品 工 業 園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召 開 大 會 之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的 第15至18頁。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將 提 呈 普 通 決 議 案,以 批 准(其 中 包 括) 擬 授 予 購 回 授 權 及 股 份 發 行 授 權、擬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及 擬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預防措施 鑑 於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之 近 期 發 展 情 況,本 公 司 建 議 股 東 填 寫 並 提 交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進 行 投 票,即 在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中 填 寫 閣 下 之 投 票 意 向,並 委 任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 席 出 任 閣 下 之 代 表 代 為 現 場 投 票,而 無 需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本公司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中實施以下預防措施以對抗疫情及保障出席者免受 感 染 風 險: (i) 各 出 席 者 於 場 地 入 口 處 必 須 進 行 強 制 體 温 檢 測,任 何 人 士 若 體 温 高 於 攝 氏 37.3 度 將 不 獲 批 准 進 入 會 場; (ii) 各 出 席 者 需 於 會 議 期 間 佩 戴 外 科 手 術 口 罩;及 (iii) 大 會 將 不 會 提 供 茶 點。 擬採取之行動 隨 本 通 函 附 奉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適 用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無 論 閣 下 是 否 有 意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務 請 盡 早 將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按 其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 交 回,並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一)上 午 十 時(香 港 時 間)或 任 何 續 會 之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送 抵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閣 下 屆 時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以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3.39(4)條,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所 有 表 決 均 將 以 按 股 數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本 公 司 將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5) 條 指 定 之 方 式 公 佈 按 股 數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 10 – 董事會函件 推薦意見 董 事 認 為,擬 授 予 購 回 授 權 及 股 份 發 行 授 權、擬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及 擬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均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整 體 利 益。因 而,董 事 建 議 股 東 表 決 贊 成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提 呈 之 相 關 普 通 決 議 案。 其他資料 敬 請 閣 下 留 意 載 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之 其 他 資 料。 此 列位股東 致 台照 代表董事會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富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11 – 附錄 說明函件 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允許上市公司在聯交所或其股份可能上市及就有關目的經證監會及聯 交 所 確 認 之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購 回 其 本 身 之 股 份,惟 須 受 若 干 限 制 之 規 限。本 附 錄 乃 根 據 購 回 股 份 規 則 就 建 議 授 出 購 回 授 權 須 向 股 東 寄 發 之 說 明 函 件,以 向 股 東 提 供 彼 等 考 慮 購 回 授 權 所 需 之 必 要 資 料。 行使購回授權 儘 管 董 事 目 前 無 意 立 即 購 回 任 何 股 份,惟 彼 等 相 信,倘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之 第 5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獲 通 過,則 彼 等 獲 賦 予 之 購 回 授 權 所 帶 來 之 靈 活 性 將 對 本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有 利。現 建 議 可 購 回 不 超 過 於 該 批 准 購 回 授 權 之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之 日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之 10%。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發 行 在 外 之 股 份 為 2,383,140,500 股。基 於 該 等 數 據,董 事 將 獲 授 權 於 直 至 下 列 三 項 事 宜 發 生(以 較 早 者 為 準)為 止 的 期 間 內 購 回 不 超 過 238,314,050 股 股 份:二 零 二 二 年 舉 行 之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日,或 按 章 程 細 則 或 任 何 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須予舉行之期限屆滿之日或股東於本公司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修 訂 購 回 授 權 之 時。 購回之理由 本 公 司 僅 會 在 董 事 認 為 購 回 股 份 將 有 利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情 況 下 方 會 進 行 購 回。 視 乎 當 時 之 市 場 情 況 及 資 金 安 排 而 定,該 等 購 回 事 宜 可 提 高 本 公 司 之 資 產 淨 值 及╱或 每 股 盈 利。 購回之資金來源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而 購 回 股 份 之 資 金 須 全 部 來 自 本 公 司 可 動 用 之 流 動 現 金 或 營 運 資 金。 任 何 用 作 購 回 股 份 之 款 項 須 為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大 綱、章 程 細 則、上 市 規 則 以 及 開 曼 群 島 適 用 法 律 所 容 許 作 此 用 途 之 合 法 款 項。本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購 回 其 本 身 股 份 時 不 能 以 現 金 以 外 的 方 式 作 為 代 價,亦 不 能 以 聯 交 所 不 時 的 交 易 規 則 以 外 的 方 式 進 行 交 收。 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對本公司營運資金水平或資產負債狀況可能會有重大不利影 響(指 比 較 本 公 司 最 新 刊 載 之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賬 目 所 披 露 之 狀 況 而 言)。 然 而,倘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會 將 對 董 事 認 為 對 本 公 司 而 言 不 時 合 適 之 營 運 資 金 水 平 或 資 產 負 債 狀 況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則 董 事 不 擬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 12 – 附錄 說明函件 權益之披露 倘 購 回 授 權 獲 行 使,董 事 及(就 彼 等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彼 等 之 任 何 緊 密 聯 繫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現 時 均 不 擬 向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各 核 心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並 無 知 會 本 公 司,表 示 倘 購 回 授 權 獲 行 使,彼 等 現 擬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或 作 出 不 出 售 之 承 諾。 董事之承諾 董 事 已 向 聯 交 所 作 出 承 諾,只 要 有 關 規 則 適 用,彼 等 將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大 綱、章 程 細 則、上 市 規 則 及 開 曼 群 島 之 適 用 法 律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本公司進行之股份購回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六 個 月 並 無 購 回 任 何 股 份。 收購守則之影響 倘 若 本 公 司 購 回 股 份 以 致 某 股 東 在 本 公 司 之 投 票 權 之 權 益 比 例 增 加,則 就 收 購 守 則 而 言,上 述 增 加 將 被 視 作 為 一 項 收 購 事 項。為 此,視 乎 該 股 東 或 一 致 行 動(定 義 見 收 購 守 則)之 多 位 股 東 之 持 股 量 增 加 之 幅 度 而 定,該 股 東 或 一 致 行 動 之 多 位 股 東 可 能 取 得 或 鞏 固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因 而 須 按 照 收 購 守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則 作 出 強 制 收 購 要 約。董 事 知 悉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進 行 購 回 所 產 生 的 後 果。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據 董 事 所 知 及 所 信, 控 股 股 東 一 致 行 動 及 共 同 控 制 1,478,817,500 股 股 份,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額 約 62.05%。基 於 控 股 股 東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上 述 權 益,倘 董 事 全 面 行 使 建 議 購 回 授 權 項 下 權 力 以 購 回 股 份,控 股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權 益 將 增 加 至 約 68.95%。據 董 事 所 深 知 及 深 信,該 增 加 將 不 會 觸 發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提 出 強 制 性 要 約 之 責 任。董 事 目 前 無 意 購 回 股 份,以 致 觸 發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提 出 強 制 性 要 約 之 責 任。此 外,在 行 使 購 回 授 權(不 論 全 部 或 部 分)時,董 事 將 確 保 本 公 司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其 中 包 括 公 眾 持 有 股 份 的 最 低 百 分 比。 – 13 – 附錄 說明函件 市場價格 在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每 月,股 份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之 最 高 及 最 低 價 格 如 下: 交易市價 最高價 最低價 港元 港元 四月 5.04 4.26 五月 4.63 3.68 六月 7.11 3.99 七月 7.00 5.41 八月 9.09 5.85 九月 9.33 7.53 十月 9.65 7.47 十一月 8.28 6.83 十二月 8.40 7.08 一月 10.02 8.24 二月 11.40 8.45 三月 9.59 7.21 四 月(直 至 及 包 括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8.82 7.96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擴大股份發行授權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亦 將 提 呈 一 項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第7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載 之 決 議 案, 以授權董事按依據購回授權已購回之任何股份的總數而增加根據發行及配發股份之 一 般 授 權 可 予 發 行 新 股 份 之 最 高 數 目。 – 14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 通 告 周 黑 鴨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星 期 三) 上 午 十 時 假 座 中 國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東 西 湖 區 走 馬 嶺 滙 通 大 道 8-1 號 湖 北 周 黑 鴨 食 品 工 業 園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股 東 週 年 大 會」或「會 議」),討 論 以 下 事 項: 作 為 普 通 事 項: 1. 接納及省覽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董 事(「董 事」)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2. (a) 自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價 賬 向 於 董 事 會(「董 事 會」)就 確 定 享 有 末 期 股 息 資 格 所 釐 定的 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東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二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本 公 司 每 股 0.000001 美 元 普 通 股 0.08 港 元 (「末 期 股 息」);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其全權酌情認為就落實派付末期股息或與此有關而 屬 必 要 或 合 宜 的 情 況 下,採 取 有 關 行 動、進 行 有 關 事 情 以 及 簽 立 有 關 進 一 步 文 件。 (a) 重 選 以 下 退 任 董 事: 3. (b) 4. (i) 潘 攀 先 生 作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ii) 陳 錦 程 先 生 作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及 (iii) 盧 衛 東 先 生 作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董 事 酬 金。 續 聘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 15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5. 「動 議: (a) 在 下 文 (b) 段 的 限 制 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 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以 購 買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00001 美 元 之 股 份(「股 份」); (b) 根 據 上 文 (a) 段 的 批 准 可 以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於 本 公 司 證 券 可 予上市且 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 此 認 可 之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購 買 股 份,惟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或 佔 超 過 通 過 本 決 議 案 當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10%,而 上 述 批 准 須 以 此 數 額 為 限;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有 關 期 間」指 通 過 本 決 議 案 當 日 至 下 列 最 早 者 止 期 間: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或 (ii)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 的 期 限 屆 滿 時;或 (iii) 6. 本 公 司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修 訂 本 決 議 案 的 授 權 時。」 「動 議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向 董 事 授 出 一 般 授 權,以 行 使 本 公 司 有 關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額 外 股 份 之 全 部 權 力(包 括 作 出 及 授 予 可 能 須 於 有 關 授 權 期 間 內 或 之 後 配 發 股 份 之 要 約、協 議 及 認 購 權),惟 不 包 括 根 據 (i) 供 股(即 於 指 定 記 錄 日 期 根 據 股 東 當 時 之 持 股 量 按 比 例 向 彼 等 提 呈 發 售 股 份);(ii) 行 使 根 據 附 有 認 購 權 利 或 可 兌 換 為 股 份 之 任 何 現 有 認 股 權 證、債 券、債 權 證、票 據 或 其 他 證 券 之 條 款 項 下 認 購 權 利 或 可 兌 換 權 利 而 發 行 股 份;(iii) 行 使 本 公 司 採 納 之 任 何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所 授 予 之 購 股 權;(iv) 根 據 本 公 司 採 納 任 何 受 限 制 股 份 發 行 股 份 獎 勵 計 劃;或 (v)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或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以 配 發 股 份 代 替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之 類 似 安 排 而 配 發 者, 所 配 發 之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二 者 之 總 和: (a)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的 股 份 總 數 之 20%,另 加 – 16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b) (倘 董 事 獲 本 公 司 股 東 根 據 一 項 獨 立 的 普 通 決 議 案 授 權)本 公 司 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 所 購 回 的 股 份 總 數(最 多 以 第 7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通 過 當 日 的 股 份 總 數 之 10% 為 限)。 此 項 授 權 將 於 下 列 三 者 中 之 較 早 日 期 屆 滿: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或 (ii)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 的 期 限 屆 滿 時;或 (iii) 本公司之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授出授 權 之 日 期。」 7. 「動 議 待 第 5 項 及 第 6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獲 正 式 通 過,謹 此 藉 加 入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第 5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授 出 之 授 權 而 購 回 之 股 份 總 數,以 擴 大 根 據 第 6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授 予 董 事 行 使 本 公 司 有 關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額 外 股 份 之 權 力 之 一 般 授 權,惟 此 經 擴 大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10%。」 承董事會命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富裕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註 冊 辦 事 處: 190 Elgin Avenu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港 灣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大 新 金 融 中 心 40 樓 附 註: 1. 凡 有 權 出 席 上 述 會 議 及 於 會 議 上 投 票 的 任 何 股 東 均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或,倘 其 為 持 有 兩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之 股 東,則 多 名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或 投 票。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連 同 簽 署 表 格 之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如 有)或 經 公 證 人 證 明 之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副 本,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一)上 午 十 時(香 港 時 間)或 任 何 續 會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方 為 有 效。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閣 下 仍 可 於 其 後 可 以 出 席 之 情 況 下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17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3. 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由 閣 下 或 閣 下 的 正 式 書 面 授 權 代 表 簽 署,如 委 任 人 為 法 團,則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蓋 上 該 法 團 公 章,或 經 由 正 式 獲 授 權 簽 署 的 高 級 行 政 人 員、代 表 或 其 他 人 士 親 筆 簽 署。 4. 倘 為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持 有 人,則 其 中 任 何 一 名 聯 名 持 有 人 均 可 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就 該 等 股 份 在 上 述 會 議 上 投 票,猶 如 彼 為 唯 一 有 權 投 票 的 持 有 人。然 而,如 超 過 一 名 聯 名 持 有 人 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大 會,則 經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股 東 名 冊」)排 名 首 位 的 人 士 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的 投 票 將 獲 接 納 而 排 除 其 他 聯 名 持 有 人 的 投 票 在 外。 5. 按 股 數 投 票 表 決 時,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的 每 位 股 東 均 有 權 就 以 其 名 義 登 記 的 每 股 股 份 享 有 一 票 表 決 權。按 此 投 票 表 決 之 結 果 將 被 視 為 會 議 之 決 議 案。 6. 如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藉 股 東 通 過 第 2 項 決 議 案 而 予 以 宣 派,股 息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星 期 三)或 前 後 派 付。 7. 為 確 定 股 東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在 會 上 投 票 之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星 期 四)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星 期 三)期 間(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期 內 將 不 會 辦 理 任 何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登 記。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必 須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星 期 三)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香 港 時 間)前,送 達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 號 舖。 為 確 定 股 東 於 第 2 項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 獲 發 建 議 分 派 的 末 期 股 息 之 資 格,股 東 名 冊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星 期 三)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星 期 二)期 間(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登 記, 在 此 期 間 將 不 會 辦 理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若 要 符 合 收 取 建 議 分 派 的 末 期 股 息 的 資 格,所 有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的 股 票 必 須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八 日(星 期 二)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香 港 時 間)前,送 抵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 號 舖。 8. 有 關 上 述 第 5 項 決 議 案,董 事 茲 聲 明:董 事 將 於 認 為 符 合 股 東 利 益 之 情 況 下,方 行 使 有 關 授 權 以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而 編 製 之 說 明 文 件 已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通 函 之 附 錄 內,該 說 明 文 件 載 有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各 股 東 於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有 關 本 公 司 購 回 其 自 身 股 份 之 決 議 案 時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9. 鑑 於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之 近 期 發 展 情 況,本 公 司 建 議 股 東 填 寫 並 提 交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進 行 投 票,即 在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中 填 寫 閣 下 之 投 票 意 向,並 委 任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 席 出 任 閣 下 之 代 表 代 為 現 場 投 票,而 無 需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本公司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中實施以下預防措施以對抗疫情及保障出席者免受感染風險: (i) 各 出 席 者 於 場 地 入 口 處 必 須 進 行 強 制 體 温 檢 測,任 何 人 士 若 體 温 高 於 攝 氏 37.3 度 將 不 獲 批 准 進 入 會 場; (ii) 各 出 席 者 需 於 會 議 期 間 佩 戴 外 科 手 術 口 罩;及 (iii) 大 會 將 不 會 提 供 茶 點。 – 18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