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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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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高水平大学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促进多元文化 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 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设立并实施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 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5 年计划选派 3400 名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出国留学。 第四条 项目面向全国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实施。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学校与国外 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 第五条 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 3-12 个月,交流形式主要为赴国外进行 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第六条 重点选派专业领域为相关院校的重点发展学科。 第七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 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教育、科研机构。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 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立项办法 第九条 已与国外建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的高校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加 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加入项目实施院校后,提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 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实施院校须于 2014 年 12 月 1-15 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 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已获批资助项目须填写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网上提交国家留学 基金委;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 委。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5 年 2 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 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对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的项目,将暂停资助。 第四章 人员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各校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 录取。 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 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 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 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2015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 4 月 21 日-5 月 5 日;第二 批 9 月 20-30 日。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制定详细学习安排;统一 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 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本科生 类)》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院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应根据校内评审情况,通过 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 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 5 月 12 日(第一批)、10 月 10 日(第二批)前将单位推荐 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意见)、《初选名单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 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于 5 月(第一批)、10 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 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 校。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 85 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 绩点不低于 3.5 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应为项目实施院校的全日 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十九条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第二十条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 一致)。 (二)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 个月)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 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 以下标准:雅思 6.5 分,托福 95 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 (CECRL)的 B2 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 TOPIK4 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 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选派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以及 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一批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第二批保留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到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 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 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 部、美大事务部(联系方式请登录 www.csc.edu.cn,浏览“基金委机构设置”查询)。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院校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 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 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为方便 留学人员了解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 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 员须知》,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 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 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学校和驻 外使(领)馆的管理;每 3 个月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回 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学校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价意见。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 点”一项,并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 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学校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在留学人员 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 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 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 行考核。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 工作,在每年提交项目总结时将当年录取人员派出情况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 说明主要原因。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视各校获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 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再次出国留学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限制;再次申请国家 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 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 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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