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xlsx
附件5 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21 年 序号 1 4 月 23 日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审计在线咨询 提供办事服务网上咨询渠道。 审计部门办公室(秘书室) 2 审计结果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 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 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 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 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第 二十三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 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 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应当公开,推动实现 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皖政办〔2014〕25号)第 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下列审计 事项的审计结果:(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 情况;(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的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五)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 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 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 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审计单位 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可以以适当形式 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部门办公室(秘书室) 3 审计普法教育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审计部门办公室(秘书室)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