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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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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学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激励广大 同学形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良好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 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坚持体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 结果公正的要求。学生综合测评的过程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 综合测评排名是确定奖学金等级的基本依据。以班为单位按 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定名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名次确定推荐名单, 但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其班级智育排名必须在班级同学排名的前 20%;二 等奖学金获得者其班级智育排名必须在班级同学排名的前 40%。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在校内外造成安全事故者; (二)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以 书面处分通知为准); (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等单科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者; (四)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成绩、假证明者; (五)其他由学院学工组认定的不能参评情况。 第二章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项目及评分标准 综合测评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测评学年度的综合表现进 行全面评价。综合表现包括德、智、体、能四个方面,总分合成满分为 100 0 分。其中德育素质测评占 15%,智育素质测评占 60%,身体素质测评占 10%, 能力素质测评占 15%。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范围是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目的、集体意 识、劳动观念、遵纪守法、和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等,满分 为 100 分,由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构成。其中德育基础 分满分为 50 分,德育奖励分满分为 50 分,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两者得分 之和。受法律处分者,德育测评为 0 分。 1.德育基础分 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 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 符合上述标准的,德育基础分可得 50 分。 2.德育奖励分 (1)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 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部)、市、学校、学院表彰或通报表扬或 媒体宣传的,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分值 15 10 5 3 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2)荣誉称号加分 ①本学年度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分值 15 10 5 3 1 ②本学年度获得“先进学生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 体” 、“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等先进集体称号,所属该集体的成 员每次均可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分值 10 5 3 2 A、本年度有班级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称号 (优良学风班),该班级班长将分别获得 10、8、4、2 分加分,其他班委 (含团支部成员)分别获得 8、6、2、1 分加分。如获得校级十佳班集体, 班长和班委成员将分别获得 6 分和 4 分加分。 B、本年度获得省级先进团支部、校级红旗团支部、校级先进团支部、 院级先进团支部称号,该班级团支部书记将分别获得 8、6、4、2 分加分, 其他团支部成员(含班委成员)分别获得 6、4、2、1 分加分。 ③本学年在 “三下乡”、军训、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 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等称号,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分值 15 10 5 3 A、学校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校级重点团队)成员(含实 践团队成员或调研团队成员)加 3 分。 B、学院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团队(院级重点团队)成员加 2 分。 C、自行开展了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个人(需学院认证) 加 1 分。 D、在“三下乡”活动中,提交调研报告的加 2 分,调研报告推荐 到学校的加 2.5 分,调研报告获奖的按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一等奖、 校级二等奖、校级三等奖、校级优秀奖加10、8、6、5、4、3 分。 E、 在学院和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中(如承办省未来律师辩论赛) 担任志愿者的加 2 分,受到表彰的按表彰级别加分。在安庆市主办的大 2 型活动中(如黄梅戏艺术节)担任志愿者的加 3 分,受到表彰的按表彰 级别加分。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的每次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3)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者,加 3 分/次。 (4)积极参加或组织其它非竞赛类活动加分标准由班级辅导员会同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参考上述加分标准自行制定。确有疑问和把握不准的 提交法学院学工组决定。 以上各项加分不得重复,累加总分不得超过 50 分。在上一年综合测 评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不加分。 3.德育扣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综合测评中扣分。 (1)本学年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 20 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 15 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 10 分/次。受 到警告处分的,扣 7 分/次,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含学院通报批评), 扣 5 分/次。 (2)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及其它规章制度,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视情 节轻重,扣 2 分/次。本学年度在学校宿舍检查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 “差”的(依据学校公布的检查结果),寝室成员扣 2 分/次且宿舍成员 不得获得奖学金。 (3)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扣 3 分/节,迟到、早退扣 1 分/次, 迟到、早退 2 次按旷课一节计,多次者累计扣分。 (4)无故缺席学校、学院以及班级组织的活动,扣 2 分/次。 (5)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的言行,不听教 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 2 分/次。 (6)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的, 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 6-15 分/次。 3 (7)学期开学,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 关手续者,视情节严重扣 2-4 分/次。 (8)参加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轻重扣 11-20 分。 以上扣分项中,因同一次事件被多次处置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第七条 智育素质测评 1.智育素质主要测评各门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计算公式: A=(X1m1+X2m2+…+Xnmn)/(m1+m2+…+mn) 其中 A 为智育素质积分,Xn 为第 n 门课的成绩,mn 为第 n 门课周学 时数或课时数。 2.积分说明: (1)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记分需换算成百分制, 按优=95 分,良=85 分,中=75 分,及格=65 分,不及格=50 分的标准计 算。 (2)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3.参加实习的学生,实习学期的智育素质积分以实习单位提供的考 核成绩为准,按优=95 分,良=85 分,中=75 分,及格=65 分,不及格=50 分的标准计算。 4.在英语或计算机考试中,达到优秀或获得等级者,不在智育成绩 项目加分,而在能力素质项目中加分。 第八条 身体素质测评 1.身体素质主要测评学生体育达标情况和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情况; 包含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简称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和学生课外体育 锻炼测评成绩两个部分。身体素质积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一般为 体育课程成绩)×70%+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成绩×30%。学生因身体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经体育学院和辅导员批准, 体育锻炼测评成绩按 60 分计,未经批准的按 0 分计。 4 2.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成绩由学院根据课外学生体育锻炼活动开 展的实际,按照 200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 年体质的意见》和 2014 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学 联颁布的《关于开展大学生“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 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自行制定测评规则。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和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成绩应当以百分 制计分。 第九条 能力素质测评 能力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参加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 社团活动等情况。能力素质积分=基础分(50 分)+奖励分(50 分),总 分累计不得超过 100 分。 1.能力基础分 能积极参加社会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 有一定的团结协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符合上述标准的,能力基础分可得 50 分。 2.能力奖励分 (1)社会服务与实践加分 在学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或者是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聘 用的辅导员工作助理或学生工作助理,或者是学校四成服务大厅成员, 任期满一届,且尽职尽责,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经群众评议,可 以申请加 1-5 分,具体加分如下。兼任数项工作者,按最高得分项加分, 不重复计分。以下加分的前提须考核合格。 A、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 5 分。 B、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社团会长、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团总支委 员加 4 分。 C、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干事,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副 会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四成服务大厅成员,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助 5 理加 3 分。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助理的认定必须由该部门(单位)的工 作人员提供书面证明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D、班级其他班干,院学生会干事,各社团部长加 2 分。 E、各社团理事加 1 分, F、皖江法学主编加 4 分,各编委加 3 分。递交稿件 1 篇加 1 分(须 辅导员会同编辑部认定),稿件被录用的每篇加 2 分(一学年可累加)。 (2)文化艺术等各类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辩论、 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等各类文化艺术比赛活动,且通过选拔 入围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4 12 10 8 省部级 10 8 6 5 校级 6 4 3 2 院级 4 3 2 1 参加学校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大挑)和挑战杯课外创业 计划大赛(小挑),提交作品的第一作者加 2 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 0.5 分) ,作品推荐到学校的加 2.5 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 0.8 分), 作品获奖的按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一等奖、校级二等奖、校级三等奖、 校级优秀奖分别加10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 5 分)、8分(第二作 者、第三作者加 3 分)、6 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 2 分)、5 分(第二 作者、第三作者加 1.5 分) 、4 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 1.2 分) 、3 分 (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 1 分)。 除以上比赛活动,社会其他部门组织活动获奖加分,由法学院学工 作依据具体活动确定。 6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 1、2 名以一等奖计;第 3 至 5 名按二等 奖计;第 6 至 8 名按三等奖计。辩论赛冠军比照一等奖,亚军比照二等 奖,季军比照三等奖,四强比照优秀奖。其他活动参照此规定。参加同 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体育活动不 在此加分。 (3)科研及创新能力奖励分 ①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第 1 作者 第 2-5 作者 一类 15 3 二类 11 2 一般刊物 5 1 ②参加学术性专业比赛,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4 12 10 8 省部级 10 8 6 5 校级 6 4 3 2 院级 4 3 2 1 以上为个人加分标准,团体加分标准低于个人加分标准 1 分。获奖 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 1、2 名以一等奖计;第 3 至 5 名按二等奖计; 第 6 至 8 名按三等奖计。其他比赛参照此规定。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 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③作为科研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 如下标准申请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市、校级 分值 10 6 3 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 ④被授予专利的学生,可申请加分。视情况可加 11-15 分。 7 ⑤参加各类学术报告会(须经辅导员和相关老师认定),1 次加 0.5 分。 (4)体育奖励分 满分为 10 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第 1-3 名 第 4-8 名 参赛未获奖 国家级 个人:7 分/人 个人:5 分/人 个人:3 分/人 省部级 团体:5 分/人 团体:4 分/人 团体:2 分/人 市级 个人:4 分/人 个人:3 分/人 个人: 2 分/人 校级 团体:3 分/人 团体:2 分/人 团体:1 分/人 个人:3 分/人 个人:2 分/人 个人:1 分/人 团体:2 分/人 团体:1 分/人 团体:0.5 分/人 院级 本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 计加分,但累计总加分不得高于 10 分。 (5)考级考证加分 二年级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者加 4 分,三年级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者加 3 分,四年级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者加 2 分,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者加 2 分, 通过司法考试者加 6 分(必须是 A 证)。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 学院学工组是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评审结果具 有最终决定权。学工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 书记)、辅导员等组成。 各学生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简称班评议小组)。班评议小组 由辅导员和该学年度任职的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代表共 7-10 名成员 组成。班评议小组应认真地核准本班注册同学的德、智、体成绩基础分、 加分及扣分,统计综合测评成绩,推选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8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 对学生上一学年度表现开展综合测评。 毕业班学生综合测评一般在毕业当年的四月对学生毕业学年度表现 开展综合测评。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按个人自评、班内评议、辅导员初审、学工组 审定通过、报学生处确认备案等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首先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列出加分、扣分项目,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撰写个人自评报告,提交班评议小组。 2.班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 表现,给出德育基础分,由班评议小组填写综合测评表。 3.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测评表,报学院学工组审核,批准。 4.学院学工组对各年级学生排定名次,并将测评结果张贴公示 3 个 工作日。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工作提请复 议,学院学工作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 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 学生对最终测评结果无异议后,学院将综合测评送交学生处备案。 如正常办理休学手续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参加复学后所在班 级的综合测评。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附则 为了确保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顺利进行,各班级辅导员应 及时做好日常记录工作。学生在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 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奖学金申报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 案,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9 附件 1: 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个人学年总结 (20 —— 20 学年) 学院_______________ 专业年级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学年总结 学生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 年 10 月 日 附件 2: 法学院学生综合评价表 (20 —— 20 学年) 学院_______________ 专业年级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 类 别 积 基本分 姓名__________ 分 加 分 减 分 德育素质 智育素质 / 能力素质 身体素质 / 总 计 班 综 合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评 议 小 辅导员(签名):_____________ 组 年 月 日 学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学院党总支(签章) 年 11 月 日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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