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2017年6月修订).pdf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中实行学士学位制度,是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勇攀科学高峰, 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确保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 年) 》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授予相应 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分,符合毕业条件。 2. 累计平均绩点≥2。 3. 外语水平符合各专业要求。具体如下: 一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且成绩达到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六 级的资格线(目前为 425 分) 。 外国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所在专业的专业外语四级考试(如:英语专业, 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以此类推)。 中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与其专业相关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 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的资格线(如:中德(法)合作专业,必须通 过全国大学德(法)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的 资格线) 。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和海外交流学习时间达到二学年及以上的学生,不作外语水平 要求。 上述各项考试必须在本校考点内参加,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二)港澳台华侨和民族班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不作外语水平要求;申请 学士学位的累计平均绩点≥1.8。 (三)低视力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不作外语水平要求;申请学士学位的累计平均 绩点≥1.5。 (四)辅修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 程学分,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专业学科门类。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能解除该处分的。 三、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1. 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申请。 2. 各学院按本规定的标准,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教务处复审后,报送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 准,授予学士学位。 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