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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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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05 年第 21 号),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 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 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 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 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 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 为习惯、严谨的求学态度;应当刻苦学习,勇于创新,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能力或从事 专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研究生 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并达到《长沙理工大学硕 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 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 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 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学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 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培 养办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假期不得 超过 2 周。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 行健康复查,在三个月内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 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含 电子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应填写《长沙理工大学 研究生登记卡》和《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证》,并领 取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研究生招生办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 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 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 学习,经医院诊断在 1 年内可治愈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 1 年,情况特殊者可 再次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但入学资格保留期 最长为 2 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 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 期满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培养办提出入学申 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的鉴定;因病休学的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 生培养办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七条办理 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 格: (一)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超过 2 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 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 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后在 2 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五)经查实有严重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或道 德品质败坏者; (六)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 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交清本 学年的培养费,并凭缴款证明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 时间到所在学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事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 课 1 天按 6 学时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 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训练,并参加考核,考核 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 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必须遵守学 校研究生选修课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 可以是笔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和口试相结合、课 程论文等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 良、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或 考查)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评定,平 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 20%。考核不合格(成 绩在 59 分以下或不及格)的课程补考,补考未通过者 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 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 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 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的学科专 业。 第十八条 校内转学院和转学科专业由本人申请 (委托培养和定向研究生申请转学科专业必须有所在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的公函),经相关学院同意, 研究生部审核批准。转学科专业者根据转入学科专业 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 校学习时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 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经本人申请,导师和 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经学校商转入单位同意,报湖南 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 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湖南 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须转学或转专业者,应在 第二学期第 3 周以前办理。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 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 及以上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 4 周的; (三)公派到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的; (四)进行创业实践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的; (六)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 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 过 2 学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 1 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 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其它费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 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长沙理工大学 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 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 3 个月,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须先向校 医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 复查合格。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乱纪行 为,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 学: (一)博士生有 1 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 后仍不合格的,或 2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有 2 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 3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 2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 1 门学 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在学位论文工 作中严重拖延培养计划、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弄虚作假经教育 不改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学和培养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3 周(90 学 时)的; (六)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休学期满,超过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新学期开学后超过 2 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九)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神经病、癫痫以及 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继续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或学院提出, 按《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的有关程 序办理手续,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培养办审核, 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 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 续,搬离研究生宿舍,学校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核发 学历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但不包括自费出国 留学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 政策实现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聘 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 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办理。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 的学制为 3-6 年,在学的最长年限为 6 年。允许博士 研究生分三阶段完成学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3—5 年。硕士 研究生在学的最长年限按学科门类为 5 年。允许硕士 研究生分两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 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分,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 导师同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组织进行学 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成绩打印和审核由研究生部 培养办负责,并在除寒假和暑假外的单数月份中旬第 一周集中进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毕业前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毕业 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 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 方面,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科研能力、健康状态 等。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 留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 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研究生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 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 业,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 1 年 内修改论文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 次,答辩通过者, 换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学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未满 1 年或虽满 1 年但成绩不合格因 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 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 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 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 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 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 习证明均属学校学历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印制。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并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七、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 成果突出的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 第四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一)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 何校级或校级以上处分; (二)已按培养计划修完所有课程,通过中期筛 选,完成所有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在省级公开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 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文章已见刊; (四)对于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除达到 第四十三条 1、2 规定外,必须满足: 1. 研究生课程有 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 单科成绩必须在 70 分以上; 2. 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导师为第一 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 论文且文章已见刊。 第四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程序 (一)申请者须在学院安排的提交初审论文日期 前两周,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 批表》,经导师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部 审核; (二)申请者持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到研究生部 培养办进行课程成绩审核; (三)申请者持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发表论文 原件和学位论文初稿到研究生学位办进行审批。 审核通过后,进入正常的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四十五条 电子注册及申请毕业就业计划 (一)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教育部的 要求与前一届研究生同步进行有关电子注册图像采集 等手续,不单独办理;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毕业前一年 的 11 月份之前由学院审批后,报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 列入当年的毕业就业计划,逾期未报者后果自负。 第四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全程收费,提前毕业的研 究生的学费仍按三年收取; (二)研究生提前毕业后,其培养经费及导师津 贴不再发放。 (三)由于提前毕业而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研究生 本人自理。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后需及时离校,并办理相关 手续; 第四章 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统招录取(含委培、自筹)的 研究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证系证明研究生本人身份之 用,只限本人使用并随身携带,每学期开学经所在学 院注册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 或赠送他人使用。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 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概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因家庭住址变更,需更改研究生证中 “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庭 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证确属遗失者,必须在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挂失。申请补发时,本人须书写“补 发研究生证的申请”,持登有挂失证明的报纸和近期 照片(1 寸)1 张到研究生部办理,经研究生部核实后 予以补发。 第五十二条 每年 6 月(12 月)办理补发和更改 研究生证的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补发研究生证 及校徽时,收取工本和手续费。研究生证及校徽在读 期间只补发 1 次。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公 派出国、退学、自动退学、终止学籍、勒令退学、开 除学籍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 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 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 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 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 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湖南省教育厅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 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 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对来自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 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 关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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