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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交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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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 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 性和严肃性,防范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 教学事故时能及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消除教学事故的不良影响,保证正常 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以 及其他管理服务部门。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 管理及服务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的教学活 动受到影响或对教学质量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两种。根据教学与管理等环节,分为三类: 1.教学类;2.教学管理类;3.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或早退 5 分钟以内; (2)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拖鞋或背心等不适合教学的衣着上课; (3)任课教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课堂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4)任课教师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 (5)任课教师未按教学要求给学生答疑; (6)任课教师未按要求编写教学活动计划 (日历)、讲稿或教案; (7)任课教师未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 (8)任课教师未遵守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9)考试命题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10)试卷内容、题量、难度等与教学基本要求不符; (11)试卷命题、校对等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2)试题与前三届试题相同率超过 15%或 A、B 卷试题出现重复; (13)监考及其他考务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或指定地点,迟到 5 分钟 以内或未按考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14)考试评分或登录失误,影响成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5)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评阅试卷或不按时登录 考试成绩,由此影响后续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进展; (16)每学期成绩提交后,单门课程学生成绩,因任课教师或助教等相关人 员原因,需更改的课程成绩学生数达 3 人次及以上; (17)其他影响到教学工作,且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情节较轻的情况。 2.教学管理类 (1)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原则性错误; (2)丢失应保存的学生试卷、成绩单等各种教学档案材料; (3)因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延误,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4)因课表安排、考场安排或教学调度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或教 室使用冲突,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5)其他影响到教学工作,且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情节较轻的教学 管理相关情况。 3.教学保障类 (1)因维护不善,造成教室内教学相关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2)因维护不善、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学 生受伤; (3)教室内黑板损坏或灯管损坏,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4)教学楼铃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教师休息室或教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 (6)因维修、保养不善,造成教学楼饮水机出现问题; (7)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卫生状况差; (8)漏订或错订教材,影响教学活动的进行; (9)其他影响到教学工作,且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情节较轻的教学 保障相关情况。 4.其他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类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 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 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 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 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 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2)任课教师擅自变更课程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授课质量 低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任课教师擅自变更课表指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由此导致大多数学生 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4)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超过 5 分钟或不足 5 分钟但一学期 累计三次以上; (5)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或延迟结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正常教学 秩序; (6)任课教师强行向学生出售教学参考资料,造成不良后果; (7)任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删减学时,造 成不良后果; (8)任课教师因课堂管理和课堂考核不严格,导致平时成绩评定和取消考 试资格依据不准确; (9)指导教师因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不当、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 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10)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 积抄袭现象未能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 (11)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 (12)任课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侮辱、谩骂; (13)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造成考前试题内容泄漏; (14)考试命题未按规定审查,从而导致试题有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 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5)监考及其他考务人员未能及时到岗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 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 止,不上报; (16)不按要求组织巡考或在巡考中发现违纪或作弊现象不制止,不报送; (17)回收答题卡(纸)、试卷不完整,丢失答题卡(纸) 、试卷或试卷缺少 页数,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给学生提分、降分,或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改 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19)每学期成绩提交后,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有以下情况的: 课堂所有成绩重新提交两次及以上;因任课教师或助教等相关人员原因,需 更改的课程成绩学生数达 5 人次及以上。 (20)其他影响到教学工作,且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 2.教学管理类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材料; (2)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 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3)管理人员因故造成考前试题内容泄漏; (4)因管理人员政策解释、执行等环节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 响; (5)其他影响到教学工作,且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相关 教学管理情况。 3.教学保障类 (1)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中断,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处理; (2)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在接到通知 15 分钟内未做出处理反馈 而延误上课的责任者; (3)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室桌椅、设备等缺失、损坏,影响正常教学,未及 时处理的; (4)其他影响到教学工作,且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相关 教学保障情况。 4.其他由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教务处统一建立“教学事故记录卡”,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指定 专人管理。 第七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和 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在案,记录卡由责任人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 教务处。重大教学事故记录还应附上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相关单位(学院、部处)应在听取当 事人申辩和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领导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 , 对责任人处理可分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教育、扣发教学岗位津贴或奖 金、取消评优评聘资格等。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责任人所在单位(学院、部处)要指 定专人或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单位在听取调查情况 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辩后,确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 处,教务处组织学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 校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 根据事故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包括:校内通报批评教育、 扣发教学岗位津贴或奖金、取消评优评聘资格、行政处分(含警告、记过、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其中行政处分须报相关职能部处处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的副本一律送交学校相关职能部处。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将同时报校 纪委、监察部门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年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 京交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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