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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首环建办〔201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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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首环建办〔2011〕14 号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环境建设委 员会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 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 的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 置、维护以及相关环境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筑、市政管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铁路、人防等工程 项目以及城市雕塑等构筑物的建设。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环境建设管理应当 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首都环境建设办和各区县环境建设办负责建 设工程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研究制定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督促各施 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及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要求设 置施工围挡,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围挡, 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按照授权范围,依法对 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不规范、在施工围挡上喷涂小广告、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 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 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 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围挡。 第六条 设置施工围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本市施 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围挡的高度不低于 1.80 米,围挡高度要一 致,色彩和谐美观。 (二)使用专用硬质定型材料作为施工围挡的材质或者 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砖砌砖筑方式设置围挡,其 中长安街沿线施工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并喷涂符合本 市施工围挡设计规范要求的彩绘。 (三)对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政府确定的特定 地区的建筑物进行改造和外部装修的,设置符合本市施工围 挡设计规范要求的彩绘围挡。 (四)距离交通路口 20 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 挡上部 0.8 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 路口行车视距。 (五)禁止使用锈蚀、残破、易损毁的材料作为施工围 挡。 (六)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的,采用喷绘方式。 (七)在施工围挡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 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工期等工程基本信息。 (八)不得利用施工围挡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 横幅和其他宣传品的。 (九)保持施工围挡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无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 (十)加强检查,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 要求的围档,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更换。 第七条 本市施工围挡的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应当纳入 市和区县的信息化城市管理。 施工围挡设置单位应当配合市和区县信息化城市管理 部门做好数据信息更新管理工作;接到信息化城市管理部门 派发的问题通知后,及时处置解决,并按照要求反馈。 第八条 对于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北 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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