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75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印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doc
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 北 京 农 学 院 文件 委发〔2010〕30 号 院发〔2010〕75 号 ——————————★——————————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印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管理,规范用印程序,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在《关于行政印章和介 绍信使用管理规定》 (院发〔89〕45 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印信管理范围 办公室管理的印信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合 同章(由计划财务处管理);党政办公室印章及学校领导签名章;学 校党委介绍信,学校行政介绍信。 二、印章的刻制 新刻印章,由用印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公室 报请有关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刻制手续,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1— 印章刻好后,由党政办公室验收并留存印签后方可使用。更换印章, 除履行上述手续外,需将原印章交党政办公室保存。 三、印章规格 学校机构章和对外使用的印章,其规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 要求执行,遗失补刻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 印章一般为圆形,党委印章中间为镰刀斧头,行政印章中间为五 角星,外环机构为法定名称。 四、印信的管理 1.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管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 责,专人管理,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拓具印模样本。 2.加盖学校印章的公文、信函,需有校领导审批;不得携带印 章外出,不得开具盖有校印的空白介绍信。 3.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年月 上,做到端正清晰、 “齐年盖月”。 五、印信的使用 (一)学校印章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分管校领 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2.各种证件、证书等用印,由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加盖本单位 印章,经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派专人到党政办用印。 3.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法 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 分管校领导应报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签发、用印。 4.因公、因私出国人员,须由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政审工作的 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凡办理涉外事项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需由外 事办核准并有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5.各单位向上级单位报送的文件、报表等,经分管校领导审核 后方可用印。 6.用印需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 7.用印应在党政办公室内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办公室工 作的校领导批准,在办公室外使用公章时,公章管理人员需到现场监 印。 (二)介绍信和证明 1.需办理学校介绍信或证明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出示所在 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到党政办公室换信并办理用印。 2.需办理证件挂失手续的教工或学生,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 明,到党政办公室换信并办理用印。 3.其他特殊情况用印或开具信函,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办理。 4.党政办公室对用印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其他公文, 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 5.用印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 用印单位、用印数量、内容摘要、用印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等。监印 人员应定期编号整理留存材料,对其中有查考价值的,应立卷归档保 存。 六、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院发〔89〕45 号同时废 止。 附件:1.党政印章使用流程 2.北京农学院党政印章使用审批表 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 北 京 农 学 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印信 北京农学院党政办公室 通知 2010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3— 共印 10 份 —4— 附件 1: 党政印章使用流程 党政办网页下载审批表并 填写盖章类别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职能部门审批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需校党委书记/校长审 批的重大事项材料,请 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党政办主任审核意见 党政办用印 —5— 附件 2: 北京农学院党政印章使用审批表 盖章单位(院、处) : 年 月 日 项目内容 承办人: 盖章类别 ◎ 学校公章 ◎ 党委公章 ◎ 书记或校长人名章 ◎ 法人代表章 ◎ 事业法人证书 ◎ 学校介绍信 部门负责人 意见及签字 签字(公章) 年 月 职能部门 审批意见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签字: 审批意见 党政办主任 审核意见 签字: 书记、校长 审批意见 签字: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