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docx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 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西安财经学院学籍的普通本科生的 违纪处分管理。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 办法。其他类别学生的违纪处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统称 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与纪律规定 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或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 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 分。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 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记过、留 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毕业生的处分期限不能少于 3 个 月和 6 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因故休 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内。 第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励志 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获得三 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参加其他评 奖评优活动一般也不予以推荐、审定;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 纪律处分且已经参加评奖评优活动者,取消其当次评奖评优的资格。 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 发给毕业证书,根据本人学业完成情况作结业处理或延迟学年。在 其处分解除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可根据本人学业实际完成情况为 -1- 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对 一名学生最多使用 2 次,对屡次违纪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违纪者有以下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 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学校或管理责任人未发现、掌握其违纪行为之前,能 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检举同案者或其他应当受到处分者的违纪行为的, 经查实可减轻处分;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处分 或免予处分; (五)其他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处理过程中无理纠缠情 节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三)发生违纪行为后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 -2- 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组织群体违纪或为群体违纪骨干成员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 吓的;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 纪行为的; (九)其他违纪情节、违纪后果严重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其以下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召开党 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在上报校长办公会前,需经 过相应的合法性审查;执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要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处分期满,按照《西安财经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申请和获得奖励、 -3- 表彰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完整 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相关处分与解除处分的材料由二级学院留存 保管;进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处分与解除处分文件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的权利: (一)知情权。学生有权知道受到的纪律处分及事实、依据, 拒绝接受未经过规定程序给予的任何处分。 (二)申诉权。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安财经 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三)隐私权。涉及违纪处理的调查、取证及公告过程中,受 处分者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 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4- (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处以拘役、管制、徒刑、缓刑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打架行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二)打架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 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 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 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 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伙同或指使社会人员到校滋事,未导致打架的,给予记 -5- 过处分;导致打架的,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 公安机关处理; (八)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 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 果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信函、电话、短信、邮件或其他方式恐吓、威胁他人 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私拆、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邮 件(含电子邮件)、通知单据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五)伪造或盗用、冒用学生身份证件、银行卡、校园卡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二十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未构成犯罪的, 上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 及金额(包括团伙作案累计金额,以下同)未达 500 元,经教育对 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 500 元以上,不满 1000 元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 1000 元以上,不满 2000 元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 2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者(包括已因盗窃受过一次处分, 以下同),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 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七)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十)对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多次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节 第二十二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处分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大 学生行为规范,妨害校园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撕揭、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布告等,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在校园内张贴、发放非法宣传品,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 -8- 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 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考评、先进评比、资助评定等原因,对相关 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煽动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 教室、会场、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打砸物品等,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组织或聚众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吸食毒品、持有毒品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贩 卖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有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十)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擅自在校外留宿,经批评拒不改过 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听劝阻私 自在外租房居住达到 30 天或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 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 践要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破坏绿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损坏校园公共设施,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具有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贷款等行为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10 - (十八)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 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通过网络 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账号等,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通过网络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 材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学校社团、 协会管理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协会 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生身心健康、经济方面 等造成较大损害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社团、协会,或冒用合法学 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 11 -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 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三)组织未经审批的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 会费的。 第二十五条 违背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有弄虚作假行为,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隐瞒事实,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加学生学习竞赛、科技竞赛活动等,有学术不端行为 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校医院有关规定,隐瞒病情或弄虚作假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下处分;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 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冒用、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卡)及其他证明性文 件,或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 - 12 - 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的,视其情 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 3 天或一学期累计 20 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 4 至 6 天或一学期累计 21—35 课时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 (三)连续 7 至 9 天或一学期累计 36—65 课时的,给予记过处 分; (四)连续 10 天以上或一学期累计 66—90 课时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五)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依据《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给予退学处理。 (六)旷课课时按实际授课节次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 期间擅自离开者,每天按旷课 5 课时折算;计算连续天数时节假日 不计入。 第三节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行为处分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且不听劝告 - 13 - 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具备考试资格私自进入考场的; (二)未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入座,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在考场等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 场秩序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 讲义、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纸条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 (二)携带考试禁止使用的通讯或电子设备;未将禁止使用的 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及计算器等辅助工具放入手机袋或指定 放置处所;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或其他 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行为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14 -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 字材料的; (二)偷看书籍、笔记、资料、纸条或他人试卷等,抄袭或协 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的,或返回考场后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四)违反考场纪律且不听劝阻,对他人考试造成干扰的。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发现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的;或将存储有 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带入考场意欲作弊的; (二)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接收或利用介质传递、接收与考试 有关的内容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抢夺或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 卡、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 15 -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或其他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实施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组织实施作弊行为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已因作弊受过处分再次作弊或同时有两种及以上作弊行 为的。 第三十二条 在其他考试考核中违纪、作弊的,参照本节内容 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 第三十三条 调查取证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发现、掌握学生违纪行为 的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考试与教学秩 序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其他一般性学生 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 相关学院积极协商调查取证,涉及多个学院的,由学生处主持召集 - 16 - 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调查人员至少为两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发生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应当 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司法、公安部门立案的案件, 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移交或协助司法、公安部门调查取 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 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 点、场所等基本情况,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 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 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 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 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 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 17 -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九条 涉及学生违纪行为及违纪处理的有关部门应注意 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二节 第四十条 审查与决定 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在发现学生违纪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参照第十二 条)。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向学生处报送如下违纪学生处理材料 (涉及考试与教学秩序管理的违纪事件处理材料同时报教务处): (一)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建议; (二)对学生的违纪情况以及学院所做的调查核实过程进行说 - 18 - 明的综合性材料; (三)《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拟处理告知单》; (四)调查人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五)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与检讨; (六)违纪行为证据材料; (七)其他材料。 学生处应在接到二级学院报送违纪学生处理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二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决定,留校 察看与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拟制办理,其内容应包括: (一)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 月、生源地、政治面貌、所属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和学号;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不服违纪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行文日期、印章等其他必要内容。 - 19 - 第三节 第四十四条 决定书的送达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指派专人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及送达人均应在决定书送达回执上 签字。 第四十五条 受处分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字的,可通过留置 方式送达,送达人应邀请本学院见证人两名(学生干部)到场,说 明情况,将处分决定文件留置在受处分人住处,并在送达回执上记 明其拒绝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受处分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由二 级学院以有记录依据的邮寄形式、按其本人提供的地址寄给受处分 者,发件后经过 10 日,即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人难以联系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二级 学院可以在本院和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 20 日, 即为送达(学生违纪拟处理告知单的送达可参照本节办理)。 第四章 违纪预警机制 第四十八条 预警范围: (一)学生具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 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认识者; (二)对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不包括损坏消 防、电力、通讯设施、网络系统),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且能按价 - 20 - 赔偿,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者; (三)主动终止打架(持械打架、打群架除外)、欺诈等行为, 未造成后果者; (四)携带管制刀具进校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5 学时者; (六)不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不尊重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 (七)初次夜不归宿或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八)经常通宵上网,严重影响学习和他人生活者; (九)在宿舍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酗酒或具有其他妨害学生 公寓管理秩序者; (十)违反学校其他规定,根据情节,应给予预警者。 第四十九条 预警程序: (一)对应进行预警的学生,辅导员要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与学生认真谈话并做书面记录; (二)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 由受预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开具书面预警单。 第五十条 预警处理: (一)受到预警的学生其当学年综合测评德育分予以扣减; - 21 - (二)受到预警的学生不思悔改,违纪行为达到应处分情节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预警并非违纪处分的必经程序。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处分 在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执行,原《西安财经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西财院学字[2007]45 号)及其他 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