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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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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doc

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促进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 头人的成长,根据东南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 的要求,特设立“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简称“资 助计划”)。 第二条 “资助计划”是东南大学设立的专项基金,学校财政专款拨付。 第三条 “资助计划”的评审、管理工作遵循严格、认真、客观、公正 的原则,由院系申报、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四条 “资助计划”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资助人数为 10~20 名,发给 资助专项研究经费和个人津贴补助。 第五条 资助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东南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和教师系列 高级职务教师; 2、在申报当年 1 月 1 日,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3、热爱东南大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 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4、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 5、有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院、系、所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填写《东南大 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申报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 材料。 第七条 候选人所在院、系、所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就内容 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按申 报限额报学校人事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学、科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校聘请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方案。 第十条 学校审定批准资助人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经费资助和津贴补助 第十一条 “资助计划”资助每位入选者工科、理科和医科类科研经费 每年 5 万,文科、管理学科类科研经费每年 2 万,用于支持教学和科 研工作。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最长可连续资助 3 年。 第十二条 对入选人员在年度考核基础上给予津贴补助,凡考核合格 人员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每人 1 万元的津贴补助(税前款额,须依法 纳税) ,所有入选的优秀青年教师最多享受 3 年,不滚动。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入选者按照预算和有 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四条 “资助计划”的经费管理必须符合学校《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 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资助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入选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 划入选者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学校 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在“资助计划”资助期结束后,获资助者要填写《东南大学 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院 系和教学、科研等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资助 期满考核。 第十八条 凡在“资助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和发表的论著等,必须 标注“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资助”。 第十九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 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一年内出国累计超过九个月的入选者,原则上缓拨下一 年度的研究经费,延期参加年度考核。对由于个人原因延期且已经超 过培养期的人员不予发放津贴补助。 第二十一条 “资助计划”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入选“东南大学青年特 聘教授”、“东南大学特聘教授”等更高层次人才计划,其津贴补助将 不再享受。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 科研岗位的入选者,停拨资助经费,停发津贴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的入选者,取消 资助资格,停拨经费,追回个人资助金额及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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