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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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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doc

渝人发〔2007〕50 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 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6〕133 号)的相 关规定,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 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和对象 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当年 12 月 31 日在 编在岗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正式工 作人员(含当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 定经组织批准留用的人员)。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办法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 1 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 年的 1 月起执行。 三、相关政策 ㈠ 不纳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范围的人员 1、按年度考核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 职)、不合格(不称职)等次,或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或 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 2、当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达 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㈡ 变动岗位(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 1、在相同岗位序列变动岗位(含一年中 2 次及以上变 动岗位的)人员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 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 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第二年年 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三年 1 月起正常增加薪级 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和由较高等 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当年年度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二年 1 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 资。 2、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 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岗位的,分别执行变动后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其中,重新确定的薪 级工资金额小于或等于变动岗位前本人薪级工资 1 个级差金 额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二年 1 月起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重新确定的薪级工资金额超过变动岗位 前本人薪级工资 1 个级差金额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 工资,第二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三年 1 月 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㈢ 调动工作人员 1、调动工作后未变动岗位,且调动工作当年年度考核 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人员, 由调入单位从调动工 作的第二年 1 月 1 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调动工作后在相同岗位序列变动了岗位(例如调动 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调动后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 位)的人员,按本条㈡款 1 项规定办理。 3、调动工作后变动了岗位序列(例如调动前聘用在专 业技术岗位,调动后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本条㈡款 2 项规定办理。 ㈣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从到事业单位起薪的当 年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第二年 1 月 1 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㈤ 新聘用人员 1、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初期、熟练期)满 转正定级人员,转正定级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等次的,从转正定级的第二年 1 月 1 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聘用前已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 1 年及以上的人员, 聘用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比照 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㈥ 按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 按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在高定后的薪级工资 基础上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㈦ 在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毕 业证书的人员 在职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毕 业证书后,原薪级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转 正定级工资的,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 毕业证书的次月起,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相同学历(学位) 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的人员, 从第二年 1 月 1 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其中,执行新参加工 作人员相同学历(学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时间和正常增 加薪级工资在同一个月的,先执行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再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八)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尚未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 政、刑事处罚的,从第二年 1 月 1 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四、经费渠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所需经费,按原资 金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㈠ 时间要求。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 1 月 1 日正 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工作,原则上应于当年 4 月底前结束。 ㈡ 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由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审批;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 单位和市级事业单位中,属市管干部的,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审批,其余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在渝有关事业单位 的人员,由本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㈢ 填表存档。各单位应将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的情况,及时填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 批表》(见附件),装入本人档案。 六、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 2007 年起每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的工作,市人事局不再另行文。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有关 政策、办理时间、审批权限及备案办法等,均按本通知执行。 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 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每年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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