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3004附件四:关于“211工程”三期建设中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doc
关于“211 工程”三期建设中创新人才培养和 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教财司便函[2009]19 号 各有关学校: 财政部教科文司和教育部财务司对各高校上报的 “211 工程” 三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核时,发现部分学校存在着创新人才培养和 师资队伍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与“211 工程”三期建设目标不符 的情况。为此,我们研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各校据此对建设 规划中的有关支出内容进行调整: 一、“211 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资金,要体 现“重点建设、重点支持”的特点,注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 和团队。不得在资金安排上搞平衡、平均分配。 二、财政部安排用于“211 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 建设的经费,不得用以下方面: 1.平衡学校正常预算,购置日常办公用品; 2.发放用于改善学生生活待遇的各种奖助金、津(补)贴; 3.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4.资助自由探索科研项目、资助学生科研项目; 5.设立各类专项基金; 6.教学科研成果和论文成果奖励; 7.非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各类研修; 8.引进人才的配偶安排和子女教育; 9.项目管理费。 三、学校修改后的规划中,如果仍有使用财政部资金安排上 述项目支出的情况,将相应扣减学校“211 工程”三期建设预算。 四、需要调整支出内容的学校,请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前将 调整后的规划报送“211 工程”建设办公室。期间如有问题,请 及时与教育部财务司预算与审计处联系。 联系人:程晓晓 刘玉光 联系电话:66092167/7521 教育部财务司 20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