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doc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文件 青理工工会〔2010〕11 号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 计行为,保证工会资金和财产安全运行,提高资金和财产使用效 益,根据山东省工会实施《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 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业 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工会经费在财务处独立核算,校工会在财务处聘任 2 名兼职 会计人员组成工会财务,负责工会财会工作,其中 1 人任出纳、 1 人任会计。 —1— 第三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人员工作 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帐、物分管, 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接受继续 教育培训。 第三章 财会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财务负责校工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会经费职责,不断提高工会经费收 缴效果、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绩效,确保工会财务管理合法 有效。 (二)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加强内部财会控制,防 范化解财务风险。 (三)负责编制校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草案,协调各分会共同 实施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四)负责校工会收支日常核算和审核工作,及时编报年度 经费收支决算,确保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2— (五)负责对工会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工会资产进行价 值管理和核算,会同资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对,确 保资产安全完整,账实相符。做好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六)按时完成校工会主席和市工会财务部交办的各项财务 工作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财会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 工会财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 主要包括:收支预算、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 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 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第八条 预算、决算管理 严格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会预算 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 第九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 算管理。严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 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 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条 年度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3— 工会年度预、决算草案,由工会财务编制,经工会委员会讨 论通过,并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工会财务 部审批。 第十一条 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 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在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要提出调整意见, 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报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市工 会财务部审批。 第五章 第十三条 会计管理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 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原始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 序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附有相关附件,报销 单据上经办、证明、验收、稽核、报批等相关人员签字齐全。从 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与收 款单位名称相符。对外开具的原始凭证须盖有校工会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 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经有关人 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4— 第十六条 会计账簿设置齐全,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各类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和工会会计制度,记账及时,文字规范。 明细账包括各类收入明细账、各类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 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等。 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账簿登记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 各种账簿、记账凭证单独装订,页号连续,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实物、货币资 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 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产明细账与财产管理人员明细账核对等。 (二)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 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余额相 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 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 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十八条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过审核的 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附注应 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 —5— 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 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 及时,并经分管财务的工会主席审阅并签章。 第十九条 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根据财政部《会计电 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配置与 会计电算化需要相适应的硬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实施。 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应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 学校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 证账务数据的安全。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定期备份。工会财务软 件、报表软件应能满足上级工会数据上报、报表上报的要求。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 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程序和批准制度,做到申 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 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第二十二条 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 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 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6— 第二十五条 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没有下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 未经批准坐支现金; (三) 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四) 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五) 以现金形式保留账外公款; (六) 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 (七) 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八) 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 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四) 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五)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六) 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 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没有下列违 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一) 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7— (二) 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三) 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 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票据管理 收据等原始凭证由工会财务统一领购,由不直 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 收据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做到项目完整、 内容真实、金额准确。 第三十条 建立收据保管、领用、缴销登记簿,做到手续清、 账目清、责任清;防火、防盗、防霉烂损毁、防虫蛀鼠咬、防丢 失;严禁转借、转让,不得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的无 效联。 第三十一条 银行票据明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 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 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兼管、单位使用”的监管体制。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工会资产 进行登记,加强对工会资产的产权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对工会固定资产等进行登记、核算、管 理和处置。 —8—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暂行 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资产统计的要求,做好校工会资产的统计 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 料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入学校档案馆。 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要作为会计档 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 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 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 序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册,做到手续完备。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 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校档案馆保 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章 第四十条 附 则 本管理规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9—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会计 管理 规范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 —10— 2010 年 12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