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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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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11 年 3 月 30 日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全心全意 依靠教职工办好上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 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 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 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科学决策和民 主决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校党委通过统 筹规划、组织协调,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和支持。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 长以及行政系统支持和保障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下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级单位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应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的精神、决议以及 通过的各种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代会工 作机构工作情况、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收入分配、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 提出嘉奖、晋升或者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换届时民主选举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校长以及学校行政系统应当尊重教代会的职权,认真对待教代会的 决议,认真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和建议,为教代会行使职权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 表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心为教职工 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人数的 10%。 选举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系科、班组、科室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 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 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人推荐和组织推荐相 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 位。在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少于 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 1/3 (各教学单位中教师代表不少于 7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一般不少于 50%);校领导、中层正、副职及以上干部代表不超过 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 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 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区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或由本人书 面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因学校内部调动离开原单位的,其代表资格保留,代表关系隶属 调入单位代表团; 教代会代表因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教职工信任,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应予 撤免。教代会代表的撤免应当经原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 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由二级单位工会向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权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 (五)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 代会主席团及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 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 要求,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和活动,努力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认 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五)负责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报告教代会的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以 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当经学校与工 会协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工会应当将延期换届理由向上海市教育工会备 案,学校应当将延期换届理由和延期时间告知全体教职工。 教代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在每年三月的第四周举行。学校、工 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具有代表资 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 中一线教职工应占多数。 主席团一般在换届时产生,候选人由校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 础上,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建议名单,报请党委同意后,在 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履行的职责包括:领导、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处理大会期间出 现的问题;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 决的议题、议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 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的议 题和议程、决定其他有关事项,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 议之外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 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会议召开前,学校应该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并根据 需要设立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 实、检查等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接受监督。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参与学校有关方面民主管理 工作,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处理大会交办的相关 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如下: (一)教代会召开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团代表活动;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 组织本单位代表活动;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建立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成员 包括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等。必要时, 可以邀请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人员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 遇有表决事项,其表决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的 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 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工 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 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教 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具有约束力。如有异议或者需要修改, 可以提请教代会进行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 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 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换届时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 学校协商修改; (五)负责教代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召开教代会前后,必须按下列规定及时向上海 市教育工会报告: (一)填报“召开教代会报告表”。在预备会议前两周填报“召开教代会报 告表”,报上海市教育工会; (二)填报“开会情况报告表”。在正式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填报“开会情况 报告表”,连同大会的主要文件送交上海市教育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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